屏边县县级专家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1-11 08:25:27 点击率: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屏边县县级专家是指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特殊技能,在某一领域或某一行业为屏边县经济社会建设作出特殊贡献,被中共屏边县委、屏边县人民政府授予专家荣誉称号的优秀人才。
第二条 屏边县县级专家是全县人才的最高荣誉。凡是在屏边县科研、理论研究、工农业生产、教育教学、医疗卫生、工程技术、经营管理、文化艺术、社会服务等领域战线上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拔尖人才,均可参加屏边县县级专家的评选。在屏边工作的州管以上专家可直接参加评选。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屏边县县级专家推荐对象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专业知识、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创新能力,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积极献身屏边社会事业发展。屏边县县级专家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为标准,坚持好中选优,优中拔尖。
第四条 屏边县县级专家的评选按专业类别分为以下几类:
(一)在科技进步和理论创新方面有突破,成果有较大实用价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表彰的;在科学技术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2、自然科学研究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为省内外首次提出的新发现或新理论在省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省内外首次发表的;
3、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在省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在省级以上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出版具有高水平理论专著的;在科学理论、学术上的创见或在研究方法、手段上的创新,对推动某一学科、专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
4、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具有重大成果,并在经济社会发展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的;
5、在文化艺术方面造诣较深,作品或表演艺术在省内外有影响的;
6、在其他专业岗位上三次以上主持完成重点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和推广应用工作,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工农业生产中,将科技成果直接应用于生产,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生产的工业产品或者发明取得专利权;或者在传统生产领域采用新工艺成熟生产1年以上,经证明经济效益显著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生产,企业产品科技含量高,创省内知名品牌的;
2、在农业科技项目推广中,大范围推广运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在农业科技项目推广中年创直接经济效益在100万元以上的。获得省级以上农牧渔业丰收奖或农业技术推广奖的;
3、自主选育的农作物优良品种,经省级以上审定,在全州、全县适宜种植地区较广,推广种植面积大,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4、创出优质名牌产品并拥有专利权,在省内外市场有较大占有率,为我县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
5、产品科技含量高,技术改造有重大突破的。
(三)在教育管理、教书育人、教学研究等方面成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获得省级荣誉称号以上,教学成绩突出,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
2、从事教育教学理论研究,取得显著成果,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研究理论文章2篇以上(独立完成),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的;
3、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管理,使本校跨入全省、全州同类一流学校之列,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4、创建了新的教学理论或教学方法,教学成绩突出,在全县领先,在全州有影响的;
5、教育教学成绩显著,参加州级以上教学活动比赛取得三等奖以上的;所任学科教学成绩在全县领先,所教学生在省级以上比赛中获前十名的。
(四)在医疗卫生事业技术工作方面业绩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有扎实的中医、西医药理论基础,学术上有一定的造诣和创新,在本专业领域有独特成就,在省级以上核心刊物发表2篇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思想和重要学术价值的论文(独立完成),得到同行公认,对我县医疗事业发展有推动作用的;
2、在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社会公益类项目工作中,在全县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3、长期在临床第一线工作的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的执业医师,医疗技术精湛,有特色、有专长,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在群众中有声誉,得到同行和社会公认的;
4、在临床一线工作的执业注册护士,护理技术操作熟练,服务态度好,群众公认,在同行中有较高技术威信的。
(五)具有农村实用技术拔尖才能,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农业产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的专业技术骨干;
2、在种植、养殖业等主导产业中,具有一技之长,且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本乡(镇)或更大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种植、养殖能人;
3、具有一定经济头脑,善于捕捉市场信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农村科技成果转让、农副产品推销、劳动技能介绍等方面牵线搭桥的优秀农民经纪人;
4、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专业特长的能工巧匠和专门人才,在我县运输、建筑、餐饮、服务等行业中有较大影响的;
5、被县级以上文化部门认定的民间文化艺术代表人物或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人;
6、其他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六)在法学理论研究、法律援助、法律顾问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省级以上重要刊物发表具有较高质量的法学学术论文的;在法学上研究成果有创新,对繁荣法学研究,指导法治实践,促进我县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2、在执法、司法以及法律服务等实践中正确地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创造性地解决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或法制建设中的疑难问题,为我县普法依法治县、依法行政等工作作出贡献的;
3、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在为我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顾问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积极为政府重大行政行为决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民事诉讼、仲裁及执行案件的洽谈和其他重大经济贸易洽谈提供法律顾问且成绩显著的;指导、协调政府对重大社会热点问题、突发性事件善后处置方案进行法律论证且成绩突出的。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 屏边县县级专家从2011年起开始评选,以三年为一个任期。县级专家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十人。评选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法进行。评选过程做到名额公开、条件公开、推选人员名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
第六条 申报
屏边县县级专家可以采取组织推荐、学术团体举荐、专家联名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进行,在填写推荐表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1、组织推荐。由各党(工)委负责组织推荐,并向屏边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屏边县县级专家申报表》和主要业绩资料及证明材料(获奖证书、奖状等原件及复印件)。
2、学术团体和专家举荐。由县级学术团体共同联名推荐,或我县州管优秀专家3人以上共同举荐,并向屏边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屏边县县级专家推荐表》和主要业绩资料及证明材料(获奖证书、奖状等原件及复印件)。经中共屏边县委组织部初步审核后,再填写《屏边县县级专家申报表》。
3、个人自荐。由个人到屏边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屏边县县级专家自荐表》填写,并提交个人自荐报告、主要业绩资料及证明材料(获奖证书、奖状等原件及复印件)。经中共屏边县委组织部审核后,再填写《屏边县县级专家申报表》。
第七条 评选
1、屏边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呈报的屏边县县级专家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学术团体和专家的意见。
2、屏边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初选意见。
3、初选人员经中共屏边县委组织部考察、屏边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屏边县人才工作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报中共屏边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确定为屏边县县级专家。
第四章 表彰、奖励与管理
第八条 屏边县县级专家荣誉称号由中共屏边县委、屏边县人民政府授予。被评选为屏边县县级专家的优秀人才每人一次性奖励三千元,奖金由县财政解决。
第九条 表彰奖励后在本届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县级专家资格,追回一次性奖金。
1、申报时故意隐瞒错误、伪造事迹,骗取荣誉的;
2、在学术上故意造假和剽窃他人学术行为的;
3、产品或发明所取得的专利权、学术成果被撤销的;
4、因个人故意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5、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 县级专家在本届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县级专家资格。
1、调往外县工作的;
2、丧失基本评选资格条件的;
3、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县级专家的。
第十一条 取消荣誉称号和奖励,由县委组织部按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推荐、评选工作在中共屏边县委、屏边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屏边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中共屏边县委组织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评选为屏边县县级专家人才后,由中共屏边县委、屏边县人民政府颁发屏边县县级专家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同时被选拔为国家级、省级、州级优秀专家的,实行多级管理,享受多重待遇。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屏边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