嘎娘乡党代表联系基层党员群众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1-25 19:37:05 点击率:42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更好地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开展代表联系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活动,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注意听取和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虚心向党员群众学习,认真做好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着力帮助党员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共同完成乡党委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按照“党委联系委员、委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党员群众”的方式,建立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制度。重点联系老党员、军烈属、特困党员、种植养殖大户、私营业主和弱势全体等。
第四条 代表联系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要坚持“简便、易行、实效”的原则,采取参加基层党组织民主生活会、民主恳谈、走访调研、电话联络等多种方式,与联系对象保持经常性联系。每年与联系对象座谈、听取意见建议、研究有关问题不少于1次。
第五条 联系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主要任务:
(一)定期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
(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认真接待党员、群众,真诚倾听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呼声,及时、真实地反映他们的愿望;
(三)了解联系对象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积极帮助党员、群众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条 乡党代会常任制办公室要为代表的联系工作提供服务,了解掌握代表联系服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情况。
第七条 建立代表联系党员群众汇报制度。每位党代表将自己联系党员群众的情况每年至少向所在代表团汇报一次,各代表团在每年年底前向乡党代会常任制办公室上报代表联系党员群众情况。乡党代会常任制办公室将不定期通报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的情况。
第八条 代表联系对象的具体名单和任期内变动情况以代表团为单位,报县委党代会常任制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本制度由乡党代会常任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