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委组织部保密审查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0/12 14:36:25 点击率:39
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规范信息公开内容,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合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拟公开的信息均应对其内容和形式进行保密审查,并经批准、完善手续后方可公开。
二、县委组织部建立保密工作制度,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负责本机关拟公开的信息保密审查工作。具体工作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依申请公开”等初步审查意见和理由,组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由部领导审查批准。涉及到其他党政机关的信息拟公开时,应与其共同进行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部门审批的,应按程序报批同意后方可公开。审查工作应在信息制作产生或获得之日起15日内完成。
三、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查,主要包括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简洁性、时效性和通俗性,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和掌握。
四、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查,主要是对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以保证公开内容在更加广泛的范围方便群众查询。
五、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一) 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 虽未标识秘级,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 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