够温暖~~德宏州12条保护关心爱护一线医务人员举措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0/4/2 8:47:54
够温暖~~德宏州12条保护关心爱护一线医务人员举措
3月30日,州委、州政府印发《德宏州关于贯彻落实切实保护关心爱护一线医务人员十二条措施实施意见》,为切实做好我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关心关爱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第一条
提高薪酬待遇
★向医疗卫生单位一线医务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文件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20〕10号)规定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统计口径进行发放,由各单位统计公示后,报州和县市财政、人社、部门审核后,按照程序报批。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次月垫付,中央财政据实结算。
★及时核增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卫生机构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按照不突破我省援助湖北医疗队医务人员薪酬水平确定,参与处置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1.5倍,其它医疗卫生机构按照0.8倍进行核增。
内部分配时向敢于担当、勇挑重担、重点岗位等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医务人员倾斜。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所需经费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疫情结束后不再执行。
★对卫生防疫人员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3号),在疫情防控期间扩大到全体一线医务人员,在疫情结束后恢复至文件规定范围。确保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并及时足额发放,所需经费按照现行渠道解决。
第二条
给予人事政策倾斜
★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确需紧急补充急需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经机构编制、人社部门认可同意后,可简化招聘程序,设立招聘绿色通道。由事业单位采用网上面试、考察等方式直接招聘聘用,以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需要。
★参加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在职称评聘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优先聘任。参加疫情防治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疫情防治工作表现情况作为职称评聘的重要参考依据;申报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的,可适当降低实践能力考试合格成绩。
晋升职称、岗位等级不受本单位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限制,参与疫情防治一线医务人员取得相应岗位资格后,可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聘用到相应职称岗位。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等单位,在当年考核的基础上提高5%优秀比例。
组织关怀最温暖
我州援助湖北医疗队员在申报(报考)高一级职称(资格)时,放宽履职年限1年;卫生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的,免除当年专业技术实践能力考试,并视同为具备所申报(报考)职称(资格)规定的基层服务、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和上级医疗机构进修工作经历。
援助湖北医疗队员在派出前取得相应职称(资格)但未聘用在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可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现行聘任。
★符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业技术人员、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云南省“万人计划”、云南省“两类人才”申报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纳入我州人才项目人选。
第三条
照顾子女就学
为参加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在2020年入园入学时提供优待政策。
州内参加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就读州内中职学校的,按照考生意愿直接录取,就读省内州外中职学校的,按照考生意愿报省招生考试院直接录取。
报考普通高校和研究生的,上报省招生考试院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组织关怀最温暖
我州援助湖北医疗队员子女就读幼儿园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根据家长意愿,由户籍地或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安排在公办幼儿园或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报考普通高中的,依据学生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给予10分的加分照顾。
就读州内中职学校的,按照考生意愿直接录取,并优先选择学校和专业。
就读省内州外中职学校的,按照考生意愿,上报省招生考试院直接录取,并优先选择学校和专业。
报考省内高校的,报省招生考试院按照规定优先满足录取和专业调整意愿。
第四条
加强个人防护
医用防护用品重点向疫情防控一线投放使用,全力保障定点救治医院和发热门诊、集中隔离观察点等一线医务人员的防护物资需求,最大限度减少院内感染。
第五条
强化生活保障
切实加强一线医务人员生活服务和后勤保障,为一线医务人员提供基础性疾病药物、卫生用品以及干净、营养、便捷的就餐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征用医院周边有条件的宾馆、招待所等固定场所,为一线医务人员提供舒适的生活休息环境和与家人隔离的必要条件。采取专车接送等方式解决定点医院一线医务人员通勤问题。
第六条
安排轮休体检
统筹安排一线医务人员轮班轮休,做好一线医务人员轮休隔离保障,对长时间超负荷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安排强制休息。
提前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后备力量储备,及时排查和轮换因身体、心理原因不适合继续在一线工作的医务人员。
对于因执行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医务人员,在防控任务结束后,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优先安排补休,补休期间享受在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疫情结束后,一线医务人员由各单位及时组织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安排疗养休养。
第七条
做好心理疏导
加强对一线医务人员的心理干预和疏导,开展心理健康评估,减轻其心理压力。开通“0692—2138200”专家咨询热线,24小时在线为一线医务人员提供专家健康咨询服务。
一线医务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要采取谈心谈话、关怀问候等方式,密切关注医务人员思想动态、情绪变化,做到心理问题早发现、早干预、早疏导。
第八条
落实保险待遇
一线医务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疫情防控工作中受到其他事故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人社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精简申请证明材料,及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及时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各单位积极为一线医务人员购买特定人身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放宽保险条款限制,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开通理赔绿色通道。
第九条
开展走访慰问
各级财政对一线医务人员及我省援助湖北医疗队员发放一次性慰问金,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范围进行发放,发放标准为一类一档1000元,一类二档500元,所需经费按照现行渠道解决。
深入了解一线医务人员家庭实际困难,建立家庭情况台账,开展走访慰问,切实解决一线医务人员后顾之忧。
开通一线医务人员及家属就医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干部联系帮扶一线医务人员家庭制度,帮助解决老人和小孩照护、家人生病及防护用品保障等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维护医疗秩序
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集中隔离观察点等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大力量投入,完善问责机制,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对疫情防控工作中各类伤医、袭医、医闹行为,公安、司法部门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第十一条
注重政治关爱
注重在疫情防控斗争一线考察识别干部,对表现突出、堪当重任的要予以重点关注,条件成熟的大胆提拔使用。
对在疫情防控斗争一线表现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可按照发展党员有关规定“火线”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
选树褒奖典型
各级组织、宣传、卫健部门要大力宣传一线医务人员的先进典型事迹。组织、人社、卫健部门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特别是在疫情防控一线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含编外人员)和集体进行及时性表彰奖励。
做好因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以身殉职或其他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牺牲人员的烈士评定工作,全面做好抚恤优待。
组织保障
各县市党委、政府以及州直有关部门要坚决落实好以上政策措施,切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提供有力保障。
本实施意见所涉及经费、人事的有关规定,如国家、省出台新政策的,按照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