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建立领导干部干事创业容错免责机制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1/17 15:18:41 点击率: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把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信任干部、保护干部、激励干部结合起来,激发、保护广大党员、干部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大力营造鼓励党员干部改革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推进我市脱贫攻坚重点项目、重点工作的落实,更好地开创全面深化改革新局面,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在职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和保留待遇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容错免责,是对领导干部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工作失误或无意过失,造成一定损失或负面影响的,符合容错免责条件和情形,在问责追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时,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容错免责,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坚守底线、依法有序的原则,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二章 容错免责的条件及情形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容错免责,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州、市决策部署精神。
(二)严格执行会议研究讨论和决策程序。
(三)没有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严重侵占群众利益等违法乱纪行为。
(四)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
(五)严格执行上级指示和命令的。
第六条 单位或党员干部在主观上为公为民,客观上尽职尽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容错免责处理:
(一)在落实党委、政府部署要求,特别在推动重点工作、重要决策、重大项目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一定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在创造性落实上级指示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受不可预知因素影响造成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四)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阻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五)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或分管风险较大工作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受到非议的。
(六)在处理重特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性案件中,因果断决策、及时应对处置出现一定失误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七)在涉及全局利益工作中,因维护大局、主动放弃部门或局部利益引发内部矛盾和不满的。
(八)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九)可以减责免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按相关规定问责处理,不予容错免责。对被认定为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不予容错免责,根据《芒市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召回管理办法》处理。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的,不予容错免责。
第三章 容错免责的实施程序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容错免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容错免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单位或领导干部本人认为符合免责条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向市委组织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实。市委组织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共同组成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提出初步意见,并向市委报告。对不符合免责条件及情形的,由调查组向申请单位或领导干部个人解释答复。
(三)认定。根据调查的结果,由调查组作出认定意见,向市委报告同意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个人反馈。申请单位党委(党组)或领导干部个人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自作出认定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委组织部提出申诉,市委组织部自收到申诉申请5日内抽调相关部门干部组成调查组进行核实,调查组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报备。市管干部的容错免责情况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纪委及时将认定结果报市委备案,并采取适当形式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汇报。
第四章 容错免责的结果运用
第十条 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领导干部,可在以下五个方面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处理:
(一)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中减轻或免予评定考核等次影响。
(二)在机关目标绩效管理考核中减少或免予扣分。
(三)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
(四)对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不影响其评先评优、提拔任用、职级晋升。
(五)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根据党纪政纪相关规定和程序,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十一条 对予以容错免责的领导干部实行跟踪管理,期限一年,从容错免责认定之日起计算。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级党组织至少每半年对该领导干部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引导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放手干事创业。对从轻或减轻责任处理的,在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及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系,畅通合作渠道,相互分工协作,切实为干部干事创业、敢干敢试营造一个宽松的政治环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办、市政府办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