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召回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1/17 15:11:27 点击率: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着力解决芒市领导干部为官不为、为官不正、为官乱为等问题,有效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云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芒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召回管理,是指对理想信念动摇、不认真落实“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上级的工作部署和安排落实不力、干部群众不满意的领导干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再教育、再锻炼、再考核、再使用的一项组织管理措施。
第三条 召回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问题导向原则。针对干部存在的“庸、懒、散、慢、浮”等惰政、躲政问题,抓住“要害”,点准“穴位”,以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为重点,将领导干部的召回管理作为正风肃纪的杀手锏,切实畅通干部“下”和“出”的渠道,倒逼各级领导干部自觉改进工作作风,争做“三严三实”干部。
(二)实事求是原则。确定召回对象、教育培训、组织处理和跟踪管理等环节要出以公心、公正客观,综合分析干部“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表现,不能以私人恩怨和个人好恶评价鉴定干部,着力解决干部在抓工作落实中存在的“庸、懒、散、慢、浮”等问题,不断激发全市干部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
(三)惩教结合原则。既不搞“下不为例”,又不能直接否定。对被召回的干部,既要对照标准严肃处理,又不能将其打入“黑名单”,要通过批评教育,切实帮助被召回干部转化提升。
(四)分类指导原则。坚持因人施方、因事对待、因时创新,针对工作实际和行业要求,创新载体、找准抓手,分类稳妥有序推进干部召回管理工作,切实做到“对症下药”,避免“一刀切”和“千人一面”,着力解决领导干部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力推进干部作风建设。
第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办法适用于市委管理的全体科级(含非领导职务及保留待遇)领导干部。
第二章 召回情形和形式
第五条 存在“庸、懒、散、慢、拖、浮、玩、绕、滑、怕”十种情形,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诫勉没有改正的,即应认定为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应当实行召回管理:
(一)“庸”碌无为。工作能力不强,思路不清或个人专业特长、领导能力等不能适应现岗位职责要求,进入工作角色慢,打不开工作局面,不能有效履行职责,不能按要求、按时间完成目标任务。如: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主观臆断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尚未构成违法犯罪,或工作被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机关“一票否决”、公开点名批评后,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正职和分管此项工作的副职,一年内未能解决存在问题,导致该项工作在次年度被再次否决的;在市管干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或民主测评中“不称职”得票比例超过三分之一,德和作风反向测评“较严重”得票比例超过三分之一的;因违纪违法被纪委(监察局)立案查处或通报问责的。
(二)意“懒”心慵。安于现状,得过且过,在位不在岗,在岗不尽责,整天浑浑噩噩混日子,看摊子,守位子,推着干,看着干,安排的工作一拖再拖,导致年度重点工作未完成,本地区本单位工作打不开局面,在全州全市相比长期靠后的。
(三)“拖”拖踏踏。“等靠要”思想严重,对上级交代任务拖拖拉拉,阳奉阴违,能拖一天算一天,特别是在全市重大项目推进重点产业建设工作中存在底数不清、情况不明、隐瞒迟报,不主动作为,不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导致项目落实慢、推进慢,把小矛盾拖成大问题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散”漫成性。纪律涣散、工作松散,违反上下班工作纪律的。如:迟到早退累计达到5次以上的;群众办事找不到人的;上班时间不务正业,干与工作无关的事的;参加干部教育培训(参会)期间,不遵守相关纪律,不按时参加培训(会议),随意提前离场,甚至无故不参加培训(会议),在会场玩手机,打电话、睡觉,影响会场秩序,被通报处理的;在单位和领导班子中拉帮结派、挑拨离间、闹不团结,各自为政,或在工作中搬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一年内被相关部门问责2次以上的。
(五)“慢”弛之阙。如对上级党委、政府作出的决策部署不立说立行、迅速行动,工作被动应付,办事拖拖拉拉,工作情况不催不报、催了迟报,工作效率低下,3次以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组织交办任务的。
(六)贪“玩”享乐。好逸恶劳,打牌赌酒、沉迷麻将,工作不思进取,漫不经心,得过且过,进取意识不强,对任务不当回事,不注重学习政策、熟悉法规,不主动深入基层,调研走马观花,不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变化,开展工作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面对工作难题束手无策的。
(七)人“浮”于事。“只挂帅不出征”,搞遥控指挥,只动口不动手,习惯在办公室听汇报、看材料,不深入现场,不办具体事、不解决具体问题,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
(八)“绕”山绕水。对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或者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使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不能及时落到实处的。
(九)“怕”字当头。工作不敢担当,不敢负责,进取意识不强,怕担责任、怕得罪人,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及在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上畏首畏尾、敷衍塞责、推进不力,遇到事情就退缩、踢皮球,把困难上交或转移,出现较大失误或对全局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浮头“滑”脑。开展工作讲价钱,完成任务讲条件,对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或明确下达的任务挑肥拣瘦、拈轻怕重,能推则推、能滑则滑、能躲则躲的。
(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1年以上,或因个人能力、专长与岗位不适等原因,难以适应现职等其他需要召回管理的情形。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召回管理分为停职留级召回和免职留级召回两种形式。停职留级召回,指干部被召回期间暂停职务、保留级别;免职留级召回,指干部被召回之日起即免去其所任职务,暂时保留级别。
第三章 召回程序
第七条 提出召回建议。由领导干部召回管理建议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启动领导干部召回管理的建议。
(一)提出领导干部召回管理建议的主体:
1.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党组织,各乡镇、街道、农场党(工)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织。
2.市级党政领导干部,各乡镇、街道、农场党(工)委书记,市直各部委办局党政主要领导,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
3.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及干部的实际表现主动提出召回管理建议。
(二)提出领导干部召回管理建议的方法:
1.各乡镇、街道、农场,市直各单位可通过召开党(工)委、党组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进行集体分析研判,向市委组织部提出召回管理领导干部建议名单和具体召回形式的建议。
2.各相关领导可直接向市委组织部以书面形式提出需召回管理的领导干部建议名单和具体建议。
3.市纪委也可根据工作职责需要及工作中发现的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向市委组织部提出召回建议。
(三)提出领导干部召回管理建议的纪律要求:
1.各建议主体在提出领导干部召回管理建议的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出以公心、公正客观,综合分析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表现,不能以私人恩怨和个人好恶评价、鉴定领导干部。
2.如发现建议领导干部主体存在打击报复、泄私愤,没有事实依据随意提出领导干部召回管理建议的,一经查实,属单位集体建议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属个人建议的追究其本人的责任。
3.各建议主体在提出领导干部召回管理建议时,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亲笔签名,否则市委组织部将不予受理。
第八条 组织核实。市委组织部在收到召回管理建议5个工作日内将派出工作组到相关单位实地调查了解、认真核实情况,采取个别谈话形式广泛听取被提议召回干部个人及服务对象的陈述意见后形成书面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
第九条 提出意见。市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对调查核实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后,提出初步意见向市委主要领导建议是否需要启动召回管理。
第十条 研究决定。报经市委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委组织部提交书记碰头会研究同意或采取征求意见的形式决定召回管理的形式和具体召回名单。
第十一条 组织谈话。对决定实行召回管理的领导干部由其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与市委组织部领导班子成员共同与其进行谈话,宣布召回管理决定,并做好其思想工作。
第十二条 进行公示。市委组织部将召回管理的领导干部名单及召回原因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召回管理
第十三条 发出召回预警。对平时工作不认真、不努力、有苗头,但尚未触犯召回情形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进行提醒谈话,责令其限期整改,如拒不整改到位的则启动召回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对被召回管理的领导干部,将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管理:
(一)集中教育。被召回管理的领导干部离岗到市委党校参加“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素质能力提升班”学习后,将安排到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招商引资、扶贫攻坚、群众工作及信访维稳等基层一线岗位进行锻炼学习。
(二)跟踪考察。市委组织部及用人接收单位对领导干部在召回管理期间的表现进行跟踪考察,并在召回期满前组成干部考察组对被召回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和整改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形成考察报告报市委常委会研究。
被召回领导干部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深刻反省、严肃整改,在召回期结束前向市委组织部提交1份不少于3000字的自查整改报告。
第十五条 召回管理结束后,市委组织部根据被召回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和跟踪考察情况,并依据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的调查情况,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召回管理领导干部处理建议,报请市委研究决定。具体处理措施如下:
(一)留任。对自身存在问题认识清楚,整改及时到位,作风转变良好,适宜继续任职的,恢复其所任职务。
(二)转任。对因在现岗位不能发挥个人特长、人岗不相适等原因而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务的,平级调整至其他适合的领导岗位。
(三)改任。对因年龄偏大、身体状况不适应工作需要,或虽有专业技术特长,但不适宜担任领导职务等非因个人能力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可改任非领导职务或保留待遇。
(四)降级、撤职。对经召回管理后仍不思悔改、消极懈怠、工作毫无起色及被组织调查的召回干部,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依据《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免职、降级、处分,并按照新岗位和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待遇。
(五)辞退。不胜任现职工作,又拒不接受召回管理其他安排的;经召回管理后,拒不履行工作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旷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六条 召回管理期限一般为1—6个月。根据领导干部召回管理期间的表现和整改情况,市委组织部可以提出提前结束召回管理和延长召回管理期限的建议,经市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提前或延长领导干部召回管理期限,对不服从召回管理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畅通合作渠道,每个季度或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办分析研判碰头会,由市纪委向市委组织部通报干部问责处理情况、干部作风意向性苗头性问题,切实把干部召回管理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贯穿到干部平常监督管理全过程。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主要是规范、完善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管理。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政纪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牵头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