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进行中......这些知识点你清楚吗?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25 16:09:53 点击率:65
1、什么是设岗定责?
答:村(社区)“两委”成员应当实行分工负责制,科学设岗、合理定责、人岗相适、权责分明,从严加强管理,强化考核问责。推广“并岗提薪”等做法,按照工作整合、能兼则兼的原则,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安排到村(社区)的民政协理员、计生宣传员、交通协管员、农科员、地质灾害监督员、矛盾纠纷调解员等岗位,特别是村(社区)“几大员”适宜多员兼职叠加的,一般由村(社区)“两委”成员兼任,并领取相应岗位报酬,实现“一人多职,多岗多酬”,增加村(社区)干部报酬待遇,推动村(社区)干部专业化建设。具体设岗定责方案由县市党委制定实施,原则上在完成村(社区)“两委”换届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
2、怎样选优配强村(社区)干部? 答:拓宽人选来源渠道,用好青年人才党支部人才培养、村(社区)干部“双提升”工程和优秀人才回引计划工作成果,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 民、返乡经商务工人员、本乡本土大学毕业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医村教、社会工作者、农村实用人才中选拔,还可从本村(社区)在外的机关事业单位退居二线或退休公职人员中回请,其中,退居二线回请人员可按驻村工作队员标准给予补贴,退休公职人员可领取所履职岗位补贴。重视选拔优秀退役军人进入村(社区)“两委”班子。注重把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选拔为社区“两委”干部。强化党组织把关,全面落实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县级党委备案管理制度,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乡镇(街道)党(工)委要“下深水”物色合适人选,逐村(社区)分析研判、搞好人事安排、深入细致考察,注重把有干劲、会干事、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培养选拔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实现组织意图与群众意愿相统一。 3、哪些人不能参与竞选? 答:坚持“五不准、十五不宜”,严把政治关、素质关、廉洁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确定为人选:1. 政治上的“两面人”;2. 有犯罪前科或受过刑事处罚的;3. 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问题的;4. 组织、实施或参与邪教和非法宗教的;5. 涉黄涉赌涉毒受到处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确定为人选:1. 受党纪政务处分按规定不能任职和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2. 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列入行贿人员名单的;3. 涉及宗教势力、从事宗教活动、有浓厚宗教感情的;4.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煽动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5.拉票贿选或干扰破坏选举的;6. 担任村(社区)干部期间,长期不公开党务、村(居)务,侵占或造成集体资产流失;7. 选举前拒绝作出换届竞职承诺、履职承诺、辞职承诺的;8. 违反社会公德,违规大操大办宴席、违反殡葬改革政策的;9. 存在非法占地、私搭乱建、毁林开荒等行为未整改的;10. 长期外出或丧失行为能力,不具备履职条件的;11. 故意干扰、阻碍党委政府开展重大疫情防控、抢险救灾等相关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12.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骗取国家和政府相关补助补贴的;13. 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各项决策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特别是在脱贫攻坚中主动性不够,内生动力不足的;14. 不配合、不执行村(居) 民选举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相关规定的;15. 连续两年内被评定为不合格党员,或经党组织帮教不整改被党内除名的。各县市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要求,或研究提出其他“不准”和“不宜”的情形,并指导写入选举办法。
4、村(社区)“两委”是否实行任职回避? 答:实行村(社区)“两委”近亲属回避,存在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的,不得同时在同一村(社区)“两委”班子任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5、村(社区)“两委”换届人选资格审查怎么开展? 答:在乡镇(街道)党(工)委初步审查的基础上,由县级组织、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县级相关部门组成人选资格联审小组,对村(社区)“两委”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干部人选和通过另选他人形式选出的人员进行联审把关。联审中落实容错纠错办法,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分析研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