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绿春这些线索请举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2/3/8 8:39:21 点击率:0
关于举报卫生健康领域非法行医线索的公告
为切实净化我县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的医疗市场,规范医疗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有效治理医疗卫生行业乱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现请广大群众对以下八类非法行医线索予以举报:
一、农村地区、偏远山区、城市居民区和“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游医摊点”。
二、农贸市场、集市、大型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假医。
三、美容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零售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的行为。
五、借养生保健之名或以疾病研究为幌子,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六、医疗机构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七、“黑诊所”和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以及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
八、“医托”行骗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
非法行医者多数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未经正规专业系统学习,不具备行医资格。非法行医条件简陋,操作不规范,极易误诊漏诊,容易造成感染和疾病传播(如医疗器械携带艾滋病患者的血液,或乙肝、肺结核等其他传染病),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发生医疗事故后逃避责任,受害群众维权极其困难(特别是“游医”)。请广大群众到正规医疗机构就医,欢迎和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提供非法行医线索。
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将严格予以保密。对举报线索将及时进行处置。
举报电话:0873-4224287
举报邮箱:lcwsjdsgy@163.com
附件:相关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绿春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3月6日
相关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即最低罚款50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即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