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蒙自:“光荣在党50周年”纪念章发放 条件需再明确
作者: 发布时间:2021/8/18 15:47:41 点击率:0
2021年首次颁发“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这项工作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归属感、使命感,汇聚全党为实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持续奋斗的磅礴力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颁发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首次颁发对象,即颁发给健在的截至2021年7月1日党龄达到50周年、一贯表现良好的党员。然而在开展统计、组织颁发等工作的过程中,遇到了如:因入党材料丢失而导致的入党时间无法核实,党龄计算不准确问题;“一贯表现良好”界定不明确、违规违纪发展党员未经处理问题;基层摸底排查难度大,颁发有遗漏等问题。
对此,基层建议:
一是明确入党时间,规范党龄计算标准。要具体细化党龄要求的相关规定,本次“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颁发对象为健在的截至2021年7月1日党龄达到50周年的党员,可以细化到颁发对象为健在且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并且在党的历史上,不同时期党龄的计算方法不尽相同,应细化到具体的计算方法,不能搞简单化、“一刀切”。当党员党龄真实性存疑时,要细化处理的指导意见,如:雨过铺街道大台子社区党员赵文山反映,同村比自己入党晚的党员已领取到纪念章而自己没有领到感到失落。工作人员核实党统信息老党员党龄未满50周年,而老党员反映此信息与自己实际入党时间不一致,因年代已久,纸质档案遗失,党龄无从考证,对赵文山是否属于“光荣在党50周年”纪念章发放人员的确定造成困难。
二是明确政治表现,统一颁发衡量标准。“光荣在党50周年”纪念章是对具有50年党龄的老同志在党为党的肯定,要严扣“光荣”二字,《通知》中明确纪念章要颁发给一贯表现良好的党员。对于“一贯表现良好”的定义应进一步细化,如:一贯表现的时间需明确,结合年轻时为党贡献的表现及年迈发挥余热的现实表现综合研判;对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明显或确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党员的表现研判需明确,可结合排查整顿违规违纪发展党员工作来确定,同时,与容错纠错相结合,明确哪些情形是一票否决不颁发,哪些情形是可根据现实表现研判后颁发,要树立表彰切实为党和人民事业作出扎实贡献的党员,要切实挖掘50年光辉岁月背后的感人事迹,把导向树立起来。
三是明确颁发时限,形成特色常态工作。颁发“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的一项特色,中央也明确将持续开展颁发工作,因此,应细化规定年度开展纪念章颁发的流程和时间,如,申报、核实、颁发的具体时间段,细化对上年度颁发遗漏党员或因身份核实未进行颁发党员的颁发等,同时,还应细化组织颁发工作的各级党组织责任,防止颁发“走形式”,鼓励采用多种形式,在颁发活动中增添“仪式感”,让领取纪念章的党员暖心,激励广大年轻党员积极投身党的伟大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