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来云南省检察机关依法批捕涉黑涉恶人员3059人
作者: 发布时间:2019/5/6 11:18:56 点击率:0
2018年以来云南省检察机关依法批捕涉黑涉恶人员3059人
2019年4月16日,记者从云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系列新闻发布会·省检察院专场发布会获悉,云南省各级检察机关一年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成效显著,截至2019年4月12日,全省检察机关依法批捕涉黑涉恶案件741件3059人,提起公诉381件3434人,省院挂牌督办18件重大涉黑涉恶案件,有效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
据悉,2018年1月,中央部署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云南省各级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践行“两个维护”,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前提下,切实加大办案力度,强化诉讼监督,各项工作稳步推进,专项斗争开局良好。云南省各级检察院始终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依法批准逮捕、起诉了一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案件,并将办案力度与质量、执法效果进行有机统一。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高压态势打击犯罪。全省检察机关始终把专项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摆在首要位置,各级检察院由检察长担任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组长,强化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截至2019年4月12日,全省检察机关依法批捕涉黑涉恶案件741件3059人,提起公诉381件3434人,省院挂牌督办18件重大涉黑涉恶案件,有效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省院建立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统一严格把关制度,对在办涉黑涉恶案件全部审核把关一遍,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拔高、降格、凑数等偏差问题。全省三级检察院成立涉黑涉恶案件专业化办案组,统一承办涉黑涉恶案件,实行捕诉一体工作机制,整合打击力量,办案质效不断提高。办案中注重加强与公安、法院、纪委监委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强化联系机制建设。以提高办案质效为目标,省院及时制定下发了《云南省检察机关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指引》,编发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检察院办案,在全省开展了“办案百日攻坚行动”,近期,还启动了由院领导带队的全省检察机关专项工作督导,从政治站位、依法严惩、深挖彻查、组织领导、综合治理、档案台账等方面,要求各级检察院对标自查,全方位提升工作。通过一系列工作,高质、高效地起诉了一批有影响的涉黑涉恶案件,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有效地扩大了专项斗争战果。
二是强化诉讼监督,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全省检察机关共监督立案45件88人,纠正漏捕298人,漏诉265人,先后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80件次。严格按照办理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要求,依法不批准逮捕367人,不起诉106人。认真甄别案件的黑恶定性与定罪,对每件认定为黑恶势力的犯罪案件做到严审细查,重点研究争议案件,特别是对于因证据导致的黑恶定性争议问题,做好取证引导、补证建议、法律监督工作,在黑恶案件认定上坚持“有,就不能空白;没有,实事求是”的原则。为解决收到涉黑恶线索成案较少等监督工作方面的问题,省检察院积极行动,部署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立案监督工作。全省检察机关通过一系列举措,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以提前介入、侦查监督、自行补查、对审判机关的监督等方式,确保在法治轨道内实现“黑恶必扫、除恶务尽”。
三是围绕办案核心,合力展开破网打伞。全省检察机关坚持“一案三查”,不断加大“破网打伞”力度,撕开“关系网”、拔除“保护伞”。各级检察院认真贯彻省院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惩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意见》,落实了涉黑恶“保护伞”案件由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带领扫黑除恶专业团队集中办理的要求,并要求办案部门展开对犯罪背后是否有“保护伞”的每案专题讯问工作。紧盯“保护伞”线索,不就案办案、就事论事,以更广阔的视野发现案件背后“保护伞”黑幕。在加强外部监督的同时,强化内部监督与问责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凡有保护伞线索应当发现没有发现的就是失职;发现了不移送就是渎职!”的工作要求,省检察院及时下发《云南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问责办法》,对失职、渎职等问题坚决倒查责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敢于刀刃向内,对接到的反映检察人员涉黑涉恶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个别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害群之马,一律坚决予以清除。
四是延伸检察职能,创新社会综合治理。全省检察机关立足本职,延伸工作职能,切实将依法办理涉黑恶案件与社会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有机地结合起来,积极参与到社会综治工作中。对办案中发现的黑恶势力涉及的新领域、采取的新手段、呈现的新形态,以及乡、镇、村基层组织、行政执法等方面存在的管理漏洞以及深层次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措施与建议,以促进有关部门强化管理、严格执法,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的空间和土壤,自开展专项斗争以来共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建议142件。各级检察机关还充分利用公告宣传栏、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平台等方式,说理解法、深入宣传、营造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