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告知书
作者: 发布时间:2019/3/7 13:38:57 点击率:0
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时间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
二、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时间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
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四、中共中央、国务院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五、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
2018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
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
2020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
坚持“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
通过三年不懈努力,让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措施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对象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黑恶势力“保护伞”。
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四个特征
1.组织特征: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
2.经济特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经济实力;
3.行为特征: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
4.危害性特征: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十一、“恶势力”的特征及具体表现
1.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
3.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4.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5.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十二、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十五种类型
1.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出资分红型】
2.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纵容包庇型】
3.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查禁、指控、起诉、审判和怀疑,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利益的。【阻挠查处型】
4.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谋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违法办案的。【站台撑腰型】
5.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打击报复型】
6.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有案不查型】
7.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通风报信型】
8.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的。【开脱罪责型】
9.捏造事实、毁灭证据、伪造自首立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职、审查核实证据,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漏捕、漏诉、漏判或重罪轻判的。【枉法裁判型】
10.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黑恶势力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不能追缴而放纵犯罪的。【追赃不力型】
11.是在羁押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为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里勾外联、串通案情、遥控指挥提供便利条件或放任不管的。【串通案情型】
12.是在教育改造涉黑涉恶罪犯过程中收受罪犯及家属财物或接受吃请,违规给予表扬、记功等考核成绩的。【违规吃请型】
13.是违规违法呈报并办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违规减刑型】
14.是违规违法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的。【帮人说情型】
15.是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打击不力的腐败行为。【打击不力型】
特此告知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