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茅区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6/2/22 9:41:54 点击率: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驻村扶贫工作队及驻村队员的管理,根据《普洱市“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普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的通知》(普扶发〔2016〕2号)、《中共普洱市思茅区委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关于举全区之力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思发〔2015〕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派驻到全区建档立卡贫困村(以下简称贫困村)的驻村扶贫工作队(以下简称驻村工作队)的管理。非建档立卡贫困村驻村工作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选派和组队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都应当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以及列入单位后备培养的干部参与驻村帮扶。驻村工作队干部的选派由区“挂包帮”“转走访”联席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联席办)统筹安排,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等部门负责队员选派、工作队组建、考核推优、评比表彰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工作队经费的安排及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区委农办、区扶贫办等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 驻村工作队由贫困村包村部门(单位)驻村帮扶干部、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和大学生村官等整合组建。驻村工作队按照每个贫困村组建1支驻村工作队,每支驻村工作队至少5人;每个非贫困村2—3人(有建档立卡贫困户的3人,没有建档立卡贫困户的2人)。每支驻村工作队明确1名队长,原则上由选派的党员干部担任,同时担任村党组织第一书记。队员超过5人的可明确1名副队长。每批驻村工作队原则上任期为1年,鼓励连任。
第三章 职能职责
第五条 驻村工作队的主要职责是:
1. 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特别是扶贫开发的重大方针政策,帮助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扶贫措施,帮助贫困村民更新观念,开拓思路。
2. 逐村逐户分析致贫原因,帮助制定村级脱贫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找准发展思路、制定脱贫措施、增加农户收入。按照“五个一批”区别出来,找准贫根,分类施策,精准发力,为实施精准帮扶、实现精准脱贫提供前提和基础。
3. 协调有关部门,争取资金、项目和政策支持,确保贫困村民直接受益。按照各类资金管理规定监督资金使用,参与到村到户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
4. 配合村“两委”完成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动态管理工作以及驻村帮扶档案建档工作,协调落实“挂包帮、转走访”工作。
5.帮助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村党支部的执行力和战斗力,培养带领贫困村民脱贫致富的带头人。引导村民立足自身资源条件发展特色产业和村级集体经济项目。
6. 做好组织动员工作,激发贫困村民脱贫的志向、动力,组织开展贫困群众能力素质提升,重点开展实用技术培训,组织有转移就业意愿的贫困户劳动力进行技能培训,并实现转移就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7. 帮助协调解决贫困户危房、就学、就医等实际困难。
第六条 驻村工作队队长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对工作队队员的管理,制订工作队年度工作计划。
2. 督促、指导村“两委”及时更新建档立卡数据。
3. 牵头编制村级脱贫发展规划,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参与所驻村扶贫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等。
4. 负责落实单位包村的各项帮扶措施,协助做好“挂包帮”“转走访”工作。
5. 定期向包村单位汇报贫困村工作情况并争取支持,年底撰写工作总结,并向区联席办、乡(镇)党委政府及派出单位报告。
第七条 驻村工作队队员的主要职责是:
1. 配合有关部门和村“两委”落实好区域开发和整乡(整村)推进、雨露计划、产业扶贫、金融扶贫、安居工程等精准扶贫任务。
2. 配合驻村工作队队长制定村级脱贫发展规划,制定并落实年度贫困户帮扶实施计划。
3. 协调和督促包村单位落实帮扶任务。
4. 走访贫困村贫困户,配合区乡采集和录入贫困村、贫困户信息,开展贫困户识别和建档立卡工作,建立贫困户和驻村帮扶档案。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区扶贫办和各乡(镇)党委具体负责,区联席办要加强督查和工作指导,派出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驻村工作队队长及队员要吃住在村,每年在岗时间不少于200天(含因公出差、开会和培训)。各乡(镇)要建立和完善驻村工作队日常管理工作台帐,村委会要负责工作队日常的台账管理,实行逐日登记考勤制度,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签字后在次月15日前送乡(镇)党委副书记审核并报区委组织部、区扶贫办备案。严格落实请假制度,工作队员请假3天以内的,由本人写出书面假条,经村党组织书记、驻村工作队长同意,由乡(镇)党委副书记审批;5天以内的,经村党组织书记、驻村工作队长和乡(镇)党委副书记同意后,报区联席办同意后报总队长批准;5天以上的,由区委组织部部长和总队长审批。不准擅自离岗,不准逾期不归,凡无正当理由且所驻村、派出单位均不知去向或无重要、紧急事务需要其回原单位办理而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区联席办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驻村工作队队长及队员在岗情况进行检查,派出单位不得抽调其承担其他工作。任期结束后,给予一次性补假15天。
第十条 对长期不驻村、不尽心尽力、不履行驻村职责、帮扶任务完成不好,经教育帮助不改的队员,驻村工作队队长可逐级向管理部门提出要求进行调整更换。
第十一条 驻村工作队的业务培训主要由区委组织部、区委农办和区扶贫办等部门结合定点帮扶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组织开展,每年培训至少1次。乡(镇)党委政府要结合工作进度组织开展培训,每年培训至少2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二条 对驻村工作队队长及队员每年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等次视同其在派出单位的年度考核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名额不超过考核总数的30%,且不占派出单位优秀等次名额。考核工作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委农办、区人社局、区扶贫办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驻村工作队队长及队员,每年由区联席办予以通报,并抄送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备案。由区联席办牵头,每年从年度考核优秀的驻村工作队长及队员中评选一定数额的年度驻村扶贫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纳入全区年度社会扶贫通报表扬。
第十四条 区级组织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向派出单位反馈驻村干部年度考核情况。驻村干部任期考核情况作为培养和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驻村期间工作帮扶任务完成好、帮扶成效明显、受省级表彰的驻村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中给予倾斜。
第十五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并由派出单位按照程序重新选派驻村干部接任。一年驻村时间低于200天的一律取消队员本人评优评先资格,派出队员驻村情况作为派出单位评优评先的依据。旷工及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当年考核为不合格。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驻村队员在驻村期间由区级财政原则上给予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给予食宿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天,以实际发生天数为准。驻村期间因工作需要或每月2次往返驻地与单位间的交通费,由派出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乡(镇)、村要为驻村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每年为驻村工作队安排工作经费,建档立卡贫困村每年不低于1万元,非建档立卡贫困村不低于0.5万元,并统筹省、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合理安排到每个驻村工作队。不得用帮扶资金代替工作经费,帮扶资金也不得作为工作经费使用。
第十八条 工作经费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总额控制、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方式,主要用于为当地困难群众办实事好事的补助费、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等,不得挪作他用。工作经费由驻村工作队所在乡镇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派出单位和区扶贫办共同监督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集中投向贫困村,按照扶贫资金的用途及管理办法,由驻村干部和村“两委”干部组织村民代表共同参与确定扶贫项目,经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后,以乡(镇)党委政府文件报区扶贫领导小组审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在所驻村公开,接受监督。其他到村资金,由驻村干部和村“两委”干部组织村民代表共同参与确定扶贫项目,经投入单位(个人)同意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区联席办将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听取汇报,交流经验,部署工作。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具体管理的职责,听取工作汇报,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包村单位要从人、财、物等各方面关心支持驻村扶贫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全区各乡(镇)、各单位(部门)要大力宣传干部驻村帮扶工作的重大意义、重要政策措施,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宣传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和帮扶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驻村扶贫工作的浓厚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云南省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在全区范围内一并执行,由区委组织部、区委农办、区财政局、区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