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作者: 发布时间:2016/7/28 13:23:44 点击率:0
党章规定:“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内涵是: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或决议;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法规和政令;向同级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在同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组织协调本地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工作;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任务。因此,党委必须站得更高一点,看得更远一点,想得更深一点,集中精力把好方向、抓好大事、出好思想、管好干部,从政治、思想、组织上加强领导,切实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集中精神抓好大事,支持各方独立负责、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要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之间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支持它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更好地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党委对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工作的领导,主要通过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的党组来实现。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的党组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是由党委派出或由党委讨论决定选派到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工作的,都要对党委负责,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在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中,必须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定,保证党的主张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