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作者:高污染燃料 发布时间:2017/11/29 21:33:46 点击率:0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禁燃区划定如下
丰华街道、宛水街道、双龙街道、虹桥街道、西宁街道、凤凰街道、来宾街道、板桥街道等八个街道(村民委员会行政区域除外)。
二、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
三、禁燃区有关规定
(一)自2017年11月1日起,在禁燃区内严禁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对已建和正在使用的高污染燃料设施设备,鼓励自行改造和拆除,对限期未改造和拆除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执法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督促使用者限期改造或拆除。
(二)各有关街道、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在禁燃区内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或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积极推广应用清洁能源,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共建天更蓝、地更绿、水更净、空气更清新的美丽宣威。
宣威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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