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字〔2018〕00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8/3/1 15:47:45 点击率:0
富宁县食品公司定点屠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8218330213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成兰
地址:富宁县新华镇那力村
富宁县食品公司定点屠宰成(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月19日富宁县检察院、富宁县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及富宁县新华镇政府一同到富宁县食品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厂对其排污口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厂的三级沉淀池容量较小,从建厂时使用至今,随着社会快速发展,现在屠宰生猪量大,三级沉淀池已不能满足现在屠宰产生污染物的容量需求,导致屠宰后产生的污水直接或间接的向外环境排放。
上述违法行为有富宁县环境保护局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请求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月2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富环罚告字〔2018〕001号)、我局2018年1月29日《送达回证》、你公司2018年2月5日提出的陈述、申辩申请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鉴于你公司的申辩陈述情况属实,且未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可酌情从轻处罚,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公司按规定的时限完成整改;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富宁县环境监察大队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帐户名称:富宁县财政局
账 号:0000049623634012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富宁县环境保护局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环境保护局或富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富宁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