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山州“七乡科技人才”专项实施细则(试行)》等7个实施细则的 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1/20 14:38:11 点击率:0
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州委和州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文单位:
《文山州“七乡科技人才”专项实施细则(试行)》等7个实施细则已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1日
文山州“七乡科技人才”专项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文发〔2014〕22号)、《云南省万人计划“科技领军人才”专项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实施办法》,为壮大全州科技人才队伍,发挥科技人才支撑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创新发展作用,促进全州经济高质量跨越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七乡科技人才”包括文山州科技领军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和技术创新人才。科技领军人才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内出类拔萃,发挥引领和辐射作用大,并在科学技术创新及产业化方面成效突出,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业内公认的杰出科技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指在全州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领域及优势特色学科中,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技术开发等,且工作成效较好的科技人员;技术创新人才是指在全州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技术领域从事新产品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中做出较好成绩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七乡科技人才”评选,遵循“科技引领、示范带动,发挥作用、服务发展,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评选2名科技领军人才、2名学术技术带头人、4名技术创新人才,力争用五年时间评选出40名“七乡科技人才”。
第四条 “七乡科技人才”专项在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州科技局牵头,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七乡科技人才”通过个人申请、所在单位申报、州级或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州科技局组织审查评选、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产生。
第六条 申报“七乡科技人才”,须为州内各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省驻文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全职工作两年以上的在岗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已入选国家和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项人员及仍在文山州“七乡”系列人才专项管理期内的人员不能申报。
(一)科技领军人才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1)一般50周岁以下,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获得我州“学术技术带头人”或“技术创新人才”称号。
(2)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严谨务实学风,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勇攀科学高峰的精神。
(3)有明确的学术和技术研究方向,具备从事科技项目研究工作所必需的研究团队和实验条件,坚持在科研生产一线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廉洁自律的科研人员。
2.核心条件: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方面有较大突破,丰富和拓展学科理论,推动学科或相关领域科技重大创新,得到州内外同行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重大贡献;
(2)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升级,项目转化实现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二)学术技术带头人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1)一般45周岁以下,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严谨务实学风,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勇攀科学高峰的精神。
(3)有明确的学术技术研究方向,具备从事科技项目研究工作所必需的研究团队和实验条件,坚持在科研生产一线工作。
2.核心条件。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主持并完成州级及以上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重点学科等技术工作;
(2)获得省人民政府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动植物新品种权,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不少于1项,或者获得新药证书不少于1项;
(4)在省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或在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专著的第一作者。
(三)技术创新人才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1)一般45周岁以下,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严谨务实学风,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勇攀科学高峰的精神。
(3)有明确的技术研究方向,并从事相关科学技术创新与开发活动。
2.核心条件。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作为项目主要或第二完成人参加并完成州级及以上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重点学科等技术工作;
(2)在省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或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文章的作者(不包括学术增刊、副刊、征文专集等刊物);
(3)主持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工程化,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创新方面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近3年累计新增利润200万元以上者;
(4)主持企业重大新产品开发作出突出贡献,实现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者;
(5)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并用于生产,产品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的主要发明人;
(6)作为主要贡献人转化应用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推广1项以上先进实用技术应用于生产,带动地方产业发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四)放宽条件
1.县(市)级科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学术技术带头人或技术创新人才的,学历和职称条件可降低1档。
2.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称条件限制。
第七条申报程序。“七乡科技人才”申报评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时间为6月1日至8月31日。
(一)申报。根据年度申报通知,各单位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填写《文山州“七乡”系列人才专项申报书》,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初审,并在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加盖单位公章,报所属主管部门审核。
申报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任职材料;主要成果(代表性论文论著、专利及产品证书)证明材料,主持(参与)过的重大项目证明;获省部级以上奖励项目和证书;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所在单位资质证明;其他能证明技术创新水平的附件材料。
(二)审核。申报人所属州直主管部门或县(市)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按人事管理权限商请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申报人廉洁自律情况书面意见。属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申报人,由该组织主管部门出具遵纪守法书面意见。无主管部门或居住在农村、无固定单位的申报人征求居住地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意见。
所在单位隶属州属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省驻文单位(统称州直主管部门),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审核;所在单位隶属县(市),由县(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州科技局。州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提交评审。
(三)评审。州科技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采取材料审核、答辩质疑、会议评审等形式,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学术研究的先进性,以及所实施项目的可行性、重要性和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审,按名额择优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四)审定。州科技局根据专家组提出的建议人选,研究提出拟入选人员名单,报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示。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人选后,通过州级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州委办、州政府办发文认定,并授予称号。公示中有不良反映的,经查实,报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入选资格。
第八条 入选人才实行项目期限管理。科技领军人才项目管理期为1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和技术创新人才项目管理期为3年,并给予以下经费和政策支持。
(一)经费支持
1.科技领军人才由州级财政给予每人10万元的项目经费,所在单位原则上按不低于1:1配套项目经费。
2.项目管理期内,学术技术带头人由州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项目经费;技术创新人才由州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项目经费。所在单位原则上按不低于1:1配套项目经费。
(二)主要支持政策
1.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人才培养项目。
2.领衔组建专家团队且符合人才项目申报条件的,优先给予支持。
3.本人及其团队取得的科研和技术成果在州内就地转化和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可根据文山州政策规定参与收益分成。
第九条 管理监督
(一)责任义务
1.申报人和所在单位对所提交申报、考核等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经费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待遇,终身不得申报文山州科技人才项目。各审核单位不按标准审核或把关不严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入选人才所在单位是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要制定三年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州科技局审定后实施,并负责做好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3.入选“七乡科技人才”后,必须连续、全职在文山州内工作不少于三年(时间从发文之日起算)。由州科技局与入选人才及其所在单位共同签订项目实施协议。入选人才要按本实施细则和相关协议履行责任,主动面向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国内科学技术前沿,积极申报各类重大科研项目,开展从事领域原创性、关键性技术研究,指导本学科(领域)科研团队和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4.州科技局负责“七乡科技人才”评选综合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履行人才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随访服务,了解创新创业进展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项目管理期内,每年对学术技术带头人和技术创新人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规定兑现相关经费;考核不合格的,停发当年度相关经费。
5.参加评审、考核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经费管理
1.项目管理期内,学术技术带头人和技术创新人才每人每年的项目经费分两次划拨,即:上半年划拨50%,下半年考核合格后划拨50%。
2.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科学研究、重大科学技术难题攻关、研究成果转化、学术交流、进修培训等方面。所在单位要单独设立会计核算项目,按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经费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限期整改或予以收回,并作出严肃处理;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项目管理期内,入选人才在州内调动的,由调入单位按照本细则继续管理。
第十一条 退出机制。入选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并报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相关称号和待遇,项目补助经费按原渠道缴回同级财政部门。
(一)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项目实施不满三年,或虽满三年,但存在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履行项目任务书,项目实施缓慢或当年考核不合格情形之一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四)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七乡科技人才”。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原按照《文山州科技创新型人才培养管理办法》(文办发〔2014〕40号)入选培养的人员,直至培养期满后,文办发〔2014〕40号文件自行废止。
文山州“七乡学者”专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州高层次科研学术人才选拔培养,发挥科技领军人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文发〔2014〕22号)和《云南省万人计划“云岭学者”专项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七乡学者”是指在州内各行业领域中,已取得本行业、本领域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或创造性科技成果,科研学术水平居省州同行业领先水平,并对本学科领域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对推动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作出重要贡献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七乡学者”评选,遵循“高端引领、示范带动,发挥作用、服务发展,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评审认定3名,力争用五年时间评选认定15名“七乡学者”。
第四条 “七乡学者”专项在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州委组织部牵头,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七乡学者”通过个人申请、所在单位申报、县(市)委组织部或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州委组织部组织审查评审、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产生。
第六条申报“七乡学者”须为文山州域内各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省驻文单位和社会组织、非公经济组织全职工作2年以上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已入选国家和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项人员及仍在文山州“七乡”系列人才专项管理期内的人员不能申报。
(一)基本条件
1.一般55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严谨务实学风。
3.具备从事研究所必需的研究团队和实验条件,坚持在科研生产一线工作。
(二)核心条件。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省级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2.省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主要完成者;
3.省级及以上重点科技项目首席专家或主持人;
4.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主要技术负责人;
5.获得1项及以上国家专利(外观设计除外);
6.在文山州各个领域取得重大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科研学术居省级以上领先水平,取得同行公认创新性成果和创造性成果。
(三)放宽条件
1.享受“国突”“省突”“省贴”人选,职称条件可降低1档。
2.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高层次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称条件限制。
第七条申报程序。“七乡学者”申报评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时间为6月1日至8月31日。
(一)申报。根据年度申报通知,各单位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填写《文山州“七乡”系列人才专项申报书》,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初审,并在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加盖单位公章,报州直主管部门或县(市)委组织部审核。
申报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任职材料;主要成果(代表性论文论著、专利及产品证书)或证明材料,主持(参与)过的重大项目证明;获州级及以上奖励证书;所在单位资质证明;其他能证明创新水平的附件材料。
(二)审核。州直主管部门或县(市)委组织部对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按干管权限商请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申报人廉洁自律情况书面意见。属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由该组织主管部门出具遵纪守法书面意见。无主管部门或居住在农村、无固定单位的,征求居住地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意见。
所在单位隶属州直党政、群团及州属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省驻文单位(统称州直主管部门),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审核;所在单位隶属县(市),由县(市)委组织部审核;所在单位隶属不明或属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委组织部审核;县(市)申报人选还需报县(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州委组织部。州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提交评审。
(三)评审。州委组织部抽调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采取材料审核、答辩质疑、会议评审等形式,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学术研究的先进性,以及所实施项目的可行性、重要性和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审,按控制名额择优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四)审定。州委组织部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建议人选,研究提出拟入选人员名单,报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示。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人选后,通过州级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州委办、州政府办发文认定,并授予文山州“七乡学者”称号。公示中有不良反映的,经查实,报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入选资格。
第八条 入选人才项目管理期限为3年,并给予以下经费和政策支持。
(一)经费支持。项目管理期内,由州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所在单位原则上按不低于1:1配套项目经费。
(二)主要支持政策
1.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人才培养项目。
2.领衔组建专家团队且符合人才项目申报条件的,优先给予保障。
3.本人及其团队取得的科研和技术成果在州内就地转化和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可根据文山州政策规定参与收益分成。
4.组织开展国情省情州情研修、座谈交流、走访慰问、休假疗养等活动。
第九条管理监督
(一)责任义务
1.申报人和所在单位对所提交申报、考核等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经费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待遇,终身不得申报文山州人才项目。各审核单位不按标准审核或把关不严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所在单位是入选人才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要制定三年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分别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州委组织部审定后实施,并负责做好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3.入选“七乡学者”后,必须连续、全职在文山州内工作不少于3年(时间从发文之日起算)。由州委组织部、州财政局与入选人才及其所在单位共同签定项目实施协议。入选人才要按本实施细则和相关协议履行责任,主动面向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国内科学技术前沿,积极申报各类重大科研项目,开展原创性、关键性技术研究,指导本学科(领域)科研团队和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4.州委组织部负责“七乡学者”专项综合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履行人才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随访服务,了解创新创业进展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项目管理期内,每年对入选人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规定兑现相关经费;考核不合格的,停发当年度相关经费。
5.参加评审、考核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经费管理
1.项目管理期内,每人每年10万元的项目经费分两次划拨,即:上半年划拨50%;下半年考核合格后划拨50%。
2.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入选人才开展科学研究、重大科学技术难题攻关、研究成果转化、学术交流、进修培训等方面。所在单位要单独设立会计核算项目,制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严格执行经费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限期整改或予以收回,并作出严肃处理;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项目管理期内,入选人才在州内调动的,由调入单位按照本细则继续管理。
第十一条退出机制。入选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并报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称号和有关待遇,项目支持经费按原渠道缴回同级财政部门。
(一)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项目实施不满3年,或虽满3年,但存在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履行项目任务书,项目实施缓慢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情形之一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四)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七乡学者”。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州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原按照《文山州“七乡学者”培养工程实施办法(暂行)》(文组发〔2015〕42号)入选培养的人员,直至培养期满后,文组发〔2015〕42号文件自行废止。
文山州“七乡产业技术领军人才”专项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州产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助推产业转型升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文发〔2014〕22号)和《云南省万人计划“产业技术领军人才”专项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七乡产业技术领军人才”是指在州内各产业领域中取得重要产业技术创新成果、为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州内同行业中示范引领作用较大、得到广泛认可的产业技术人才,是全州产业技术人才队伍中的核心骨干和优秀代表。重点从三七、烤烟、辣椒、甘蔗、木本油料、畜牧业、旅游业、矿冶、能源等特色优势产业领域中进行选拔。
第三条 “七乡产业技术领军人才”评选,遵循“高端引领、示范带动,发挥作用、服务发展,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评审认定4名,力争用五年时间选拔认定20名产业技术领军人才。
第四条 “七乡产业技术领军人才”专项在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七乡产业技术领军人才”通过个人申请、所在单位申报、州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州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查评审、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产生。
第六条 申报“七乡产业技术领军人才”须为文山州域内各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省驻文单位和社会组织、非公经济组织全职工作2年以上的在岗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已入选国家和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项人员及仍在文山州“七乡”系列人才专项管理期内的人员不能申报。
(一)基本条件
1.一般55周岁以下,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学术道德、职业道德和严谨务实学风。
3.具备固定的能够满足技术研发及产业创新的工作平台,具有较强的团队组织协调能力,能够领衔创新创业团队并发挥技术骨干和引领作用。
(二)核心条件。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州级及以上重点科技项目主持人、州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入选者、科学技术奖励获得者,在文山主持产业技术研究项目,其研究项目技术路线明确、研究方向符合我州产业发展需要并已具备一定的成熟度、研究成果预期具有较大的转化潜力和较强的产业带动引领作用。
2.作为1项以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含职务发明创造主要完成者,专利权属单位所有的)或重要工程技术类作品的作者(含职务作品署名权享有者,著作权属单位或企业所有的),其专利或作品的技术水平省内州内领先、已实现产业化应用并获得较大经济效益或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和产业化前景。
携专利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来文山创业的创新创业人才,须已在我州注册企业,已完成项目前期开发,拥有创业项目核心技术(产品)的专利权或著作权,拥有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3.作为省、州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团队主要技术负责人或大型企业重大技术攻关团队主要负责人,带领团队在工程项目设计与实施或产业技术(设备)引进、消化、集成过程中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取得创新成果,为推进项目顺利建设实施或为企业实现产品创新、技术改造、工艺提升等发挥了重大作用。
4.掌握州内外最新产业技术、对产业和市场发展趋向有较高敏锐度,通过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在推进我州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影响面较为广泛。
(三)放宽条件。在全州重点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表现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可不受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条件限制。
第七条 申报程序。“七乡产业技术领军人才”申报评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时间为6月1日至8月31日。
(一)申报。根据年度申报通知,各单位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填写《文山州“七乡”系列人才专项申报书》,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初审,并在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加盖单位公章,报州直主管部门或县(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核。
申报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任职材料;主要成果(代表性论文论著、专利及产品证书)或证明材料,主持(参与)过的重大项目证明;获州级及以上奖励证书;所在单位资质证明;其他能证明创新水平的附件材料。
(二)审核。州直主管部门或县(市)发展和改革局对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按人事管理权限商请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申报人廉洁自律情况书面意见。属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申报人,由该组织主管部门出具遵纪守法书面意见。
所在单位隶属州直党政、群团及州属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省驻文单位(统称州直主管部门),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审核;所在单位隶属县(市),由县(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核;所在单位隶属不明或属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县(市)申报人选还需报县(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州发展改革委。州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提交评审。
(三)评审。州发展改革委抽调有关部门和行业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采取材料审核、答辩质疑、会议评审等形式,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科研管理能力,以及所实施项目(产业)的可行性、重要性和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审,按控制名额择优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四)审定。州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建议人选,研究提出拟入选人员名单,报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示。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人选后,通过州级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州委办、州政府办发文认定,并授予文山州“七乡产业技术领军人才”称号。公示中有不良反映的,经查实,报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入选资格。
第八条 入选人才项目管理期限为3年,并给予以下经费和政策支持。
(一)经费支持。项目管理期内,由州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6万元项目经费支持,所在单位原则上按不低于1:1配套项目经费。
(二)主要支持政策
1.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人才培养项目。
2.优先安排参加国家、省级高端培训项目。
3.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4.领衔组建专家团队且符合人才项目申报条件的,优先给予保障。
第九条 管理监督
(一)责任义务
1.申报人和所在单位对所提交申报、考核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经费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待遇,终身不得申报文山州人才项目。各审核单位不按标准审核或把关不严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所在单位是入选人才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要建立“人才团队+创新平台/领军企业+项目”的人才培养模式,研究制定三年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至少明确1个产业技术攻关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分别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州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实施,并负责做好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3.入选“七乡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后,必须连续、全职在文山州内工作不少于3年(时间从发文之日起算)。由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与入选人才及其所在单位共同签定项目实施协议。入选人才要按本实施细则和相关协议履行责任,主动面向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国内科学技术前沿,积极申报各类重大科研项目,开展原创性、关键性技术研究,指导本学科(领域)科研团队和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4.州发展改革委负责“七乡产业技术领军人才”专项综合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履行人才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随访服务,了解创新创业进展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项目管理期内,每年对入选人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规定兑现相关经费;考核不合格的,停发当年度相关经费。
5.参加评审、考核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经费管理
1.项目管理期内,每人每年6万元项目经费分两次划拨,即:上半年划拨50%,下半年考核合格后划拨50%。
2.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入选人才开展科学研究、重大科学技术难题攻关、研究成果转化、学术交流、进修培训、人才培养等方面。所在单位要单独设立会计核算项目,制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严格执行经费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限期整改或予以收回,并作出严肃处理;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项目管理期内,入选人才在州内调动的,由调入单位按照本细则继续管理。
第十一条 退出机制。入选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并报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称号和有关待遇,项目支持经费按原渠道缴回同级财政部门。
(一)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项目实施不满3年,或虽满3年,但存在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履行项目任务书,项目实施缓慢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情形之一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四)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七乡产业技术领军人才”。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文山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原按照《关于印发〈七乡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发改发〔2015〕284号)入选培养的人员,直至培养期满后,文发改发〔2015〕284号文件自行废止。
文山州“七乡首席技师”专项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州技能人才选拔培养和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文发〔2014〕22号)和《云南省万人计划“首席技师”专项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七乡首席技师”是指在文山州职工队伍及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有精湛的操作技能、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实践经验,并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在本行业或领域中技术水平拔尖、业绩贡献突出、影响带动作用较大、得到业内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七乡首席技师”评选,遵循“高端引领、示范带动,发挥作用、服务发展,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评选认定6名,力争用五年时间选拔认定30名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 “七乡首席技师”专项在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州财政局配合组织实施。坚持政策引导与经费资助相结合,通过政府和用人单位共同投入、共同管理。
第五条 “七乡首席技师”通过个人申请、所在单位申报、州直主管部门或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审查评审、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产生。
第六条 申报“七乡首席技师”须为文山州域内学校、企事业单位、省驻文单位和社会组织、非公经济组织一线全职工作2年以上的在职在岗优秀技能人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已入选国家和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项人员及仍在文山州“七乡”系列人才专项管理期内的人员不能申报。
(一)基本条件
1.企事业单位在岗职工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
2.技工院校或中等职业学校以上院校毕业,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身体健康。
3.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严谨务实、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
4.具备组建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条件,且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
5.户籍属文山州,并在文山州内长期居住、工作、生活。
(二)核心条件。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行业技术能手、云南省“兴滇人才奖”、云南省技能大奖、云南省技术能手、云南省劳动模范、云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称号、文山州技术状元、文山州技术能手、文山州劳动模范等称号;
2.作为文山州代表团成员参加全国、全省技能大赛获得前6名或一、二、三等奖选手;
3.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等方面业绩突出,所带徒弟多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全国行业)技能大赛和州级技能大赛重要名次;
4.技能水平拔尖、技艺技术精湛、实践经验丰富,能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或能够排除关键技术障碍、安全隐患,对提升产品质量做出较大贡献;
5.在本行业领域中,创新创造能力强、影响带动作用大、业内认可度高。在技术技能岗位上有重要贡献、重要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多次获奖或获得国家专利证书且具有生产应用价值。
在木雕、石刻、刺绣、蜡染、制茶等民族民间技艺方面有公认绝技绝活的优秀技能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及职业资格的条件限制。
第七条 申报程序。“七乡首席技师”申报评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时间为6月1日至8月31日。
(一)申报。根据年度申报通知,各单位积极组织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申报,填写《文山州“七乡”系列人才专项申报书》,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初审,并在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加盖单位公章,报州直主管部门或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申报人需提交证明材料: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主持(参与)过的重大项目证明,获县(市)级以上奖励证书;主要成果(代表性产品、操作法、工法、技艺及发明专利证书)或证明材料;组建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方案(包括工作室地点、面积、工种、人才资源、现有优势、计划目标等);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二)审核。州直主管部门或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按人事管理权限商请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申报人廉洁自律情况书面意见。属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申报人,由该组织主管部门出具遵纪守法书面意见。无主管部门或居住在农村、无固定单位的申报人征求居住地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意见。
所在单位隶属州直党政、群团及州属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省驻文单位(统称州直主管部门),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审核;所在单位隶属县(市),由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所在单位隶属不明或属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按属地原则由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县(市)申报人选还需报县(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提交评审。
(三)评审。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抽调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通过材料审查,对申报人才需求迫切性、技术技能水平,技术技能先进性,以及所实施项目的可行性及预期经济社会效益、单位配套条件等进行综合评审,按控制名额择优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四)审定。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专家评审组的建议,研究提出拟入选人员名单,报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示。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人选后,通过州级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州委办、州政府办发文认定,并授予文山州“七乡首席技师”称号。公示中有不良反映的,经查实,报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入选资格。
第八条 入选人才项目管理期限为3年,同步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进行管理,并给予以下经费和政策支持。
(一)经费支持。项目管理期内,由州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项目经费支持,所在单位原则上按不低于1:1配套项目经费。
(二)主要支持政策
1.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人才培养项目。
2.优先安排参加国家、省级高端培训项目。
3.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上一级工人技术等级。
4.《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文发〔2016〕6号)规定的其他支持政策。
第九条 管理监督
(一)责任义务
1.申报人和所在单位对所提交申报、考核等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经费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待遇,终身不得申报文山州人才项目。各审核单位不按标准审核或把关不严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所在单位是入选人才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要制定三年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定后实施,并负责做好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3.入选“七乡首席技师”后,必须全职在文山州连续工作不少于3年(时间从发文之日起算)。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与入选人才及其所在单位共同签定项目实施协议。入选人才要按本实施细则和相关协议履行责任,领衔组建技能大师工作室,牵头开展工作,每年培养5名以上青年技术技能骨干;主动将技能大师工作室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及时总结推广,弘扬工匠精神。
4.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七乡首席技师”专项综合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履行人才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随访服务,了解创新创业进展,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项目管理期内,每年对入选人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规定兑现相关经费;考核不合格的,停发当年度相关经费。
5.参加评审、考核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相关单位按规定追究责任。
(二)经费管理
1.划拨方式。项目管理期内,每人每年3万元的项目经费分两次划拨,即:上半年划拨50%;下半年考核合格后划拨50%。
2.支出范围。项目经费可以用于以下支出:
(1)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科研、攻关、技术技能创新、试验研究、技能技艺传承等所需购置的各类设备、仪器、仪表、工具、材料等。
(2)成立技能大师工作室进行必要的改造、修缮、装修费用。
(3)技能大师工作室成果宣传展示、成果推广所产生的展板涉及制作、模型制作等费用。
(4)购买技能大师工作室办公用设备,含电脑、投影仪、打印机、扫描仪、桌椅、资料柜等。
(5)购买技能大师工作室所需技术资料,发表技术论文、申报工法及专利等产生寄递费、设计费、出版费、印刷费、专利申请费等。
(6)参加本职业(工种)领域新知识新技术培训、外出深造学习、技术交流活动等产生的差旅费、会议费。
(7)“七乡首席技师”受县(市)以上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指派或邀请参加各级各类人才会议、表彰颁证、交流活动等产生的差旅费。
3.控制范围。项目经费(含州财政拨款和所在单位配套)不得用于所在单位职工职业培训、技能竞赛等所产生支出;不得用于技能大师工作室成员的加班费、奖金等。
4.结转处理。项目经费原则上当年经费当年使用,因购买贵重设备(仪器)、开展重大项目未能当年结算的结余资金可在下一年度使用,如经费超支的可用下一年度资金补充。
第十条 项目管理期内,入选人才在州内调动的,由调入单位按照本细则继续管理。
第十一条 退出机制。入选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并报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称号和有关待遇,项目支持经费按原渠道缴回同级财政部门。
(一)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项目实施不满3年,或虽满3年,但存在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履行项目任务书,项目实施缓慢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情形之一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四)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七乡首席技师”。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关于实施“七乡首席技师”培养工程的通知》(文人社发〔2015〕136号)文件同时废止。
文山州“七乡教学名师”专项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州教育教学和科研学术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发挥教育科研领军人才对教育事业发展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文发〔2014〕22号)和《云南省万人计划“教学名师”专项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七乡教学名师”是指在我州教育教学工作一线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有强烈进取心、责任感和学习意愿,经验丰富,勇于创新,乐于奉献,教学成绩显著,示范引领作用较大、得到广泛认可的教育人才,是全州教师队伍中的核心骨干和优秀代表。
第三条 “七乡教学名师”评选,遵循“高端引领、示范带动,发挥作用、服务发展,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评选认定200名,力争用五年时间选拔认定1000名优秀教育教学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 “七乡教学名师”专项在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州教育体育局牵头,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七乡教学名师”通过个人申请、所在单位申报、州直单位或县(市)主管部门审核、分级评审、州教育体育局复审、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产生。
第六条 申报“七乡教学名师”须为文山州内各级各类学校、教研室的教育教学、教研人员或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已入选国家和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项人员及仍在文山州“七乡”系列人才专项管理期内的人员不能申报。
(一)基础教育领域“教学名师”。主要从全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上均含民办学校)在职在岗教师或教育教学管理人员中选拔。
1.基本条件
(1)男性50周岁、女性45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严谨务实学风。
(3)从事基础教育教学10年及以上或在教育管理岗位工作5年及以上,坚持在教学一线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并享有较高声誉。
(4)有强烈的进取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专业发展意愿和能力,勇于创新,乐于奉献,带领中青年教师团队共同发展。
2.核心条件。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州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含行业内表彰奖励);
(2)县(市)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得者;
(3)县(市)教学竞赛一等奖获得者;
(4)被授予县(市)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称号。
(二)中等职业教育领域“教学名师”。主要从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学校、成人中专学校、职业中专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在职在岗教师或教育教学管理人员中选拔。
1.基本条件
(1)男性50周岁、女性45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业实践课、实习课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2)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严谨务实学风。
(3)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8年及以上(技术引进的人才教龄5年以上),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勇于探索,大胆创新,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在教学方法和教学改革上取得突出成绩。
(4)长期承担专业教学任务,熟练讲授两门以上课程,教学经验丰富,既能教授专业理论课,又能指导实习、实践课,教学业绩突出。
2.核心条件。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州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含行业内表彰奖励);
(2)参与县级及以上教材主编、主审,教研、科研和技术创新成果显著,在本专业领域内起示范和带动作用;
(3)教师本人参加技能大赛或指导学生参加技能比赛,并获州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及以上;或本人设计、发明的产品、工艺获国家专利,设计的作品被评为州级一等奖及以上。
(三)放宽条件。获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教书育人楷模”称号、教学竞赛(含技能竞赛)一等奖的,学历可放宽至大学专科、职称可降低一档,且不受教龄及管理岗位工作年限限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七乡教学名师”:
(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二)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在师德师风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作为推荐对象的。
第八条 申报程序。“七乡教学名师”申报评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时间为6月1日至8月31日。
(一)申报。根据年度申报通知,各教育教学机构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填写《文山州“七乡”系列人才专项申报书》,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初审,并在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加盖单位公章,报所属州直学校党委(党组)或县(市)教育体育局审核。
申报人需提交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任职材料复印件;主要业绩和成果(代表性论文论著、专利及产品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主持(参与)过的重大项目证明材料;获县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证书复印件;参加或指导州级及以上的技能技术竞赛获奖证书复印件;其他附件材料。
(二)审核。申报人所属州直学校或县(市)教育体育局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商请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申报人廉洁自律情况书面意见(属民办学校的申报人,由该校主管部门出具遵纪守法书面意见)。县(市)申报人选还需报县(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州教育体育局。州教育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提交评审。
(三)评审。采取分级评审的方式,由州教育体育局牵头,各县(市)教育体育局配合实施。州直学校申报人选评审工作由州教育体育局具体负责,各县(市)申报人选评审工作由该县(市)教育体育局具体负责。各负责单位抽调专家组成评审组,采取查阅材料、分析讨论、会议评审等形式,结合评选条件、工作实绩、行业影响及所实施项目的可行性、重要性和预期贡献等方面,对符合条件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按控制名额择优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四)复审。州教育体育局对各专家评审组提出的建议人选进行资格复审,研究提出拟入选人员名单。
(五)审定。州教育体育局将拟入选人员报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示。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人选后,通过州级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州委办、州政府办发文认定,并授予文山州“七乡教学名师”称号。公示中有不良反映的,经查实,报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入选资格。
第九条 入选人才项目管理期限为2年,并给予以下经费和政策支持。
(一)经费支持。项目管理期内,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项目经费支持,其中,州级财政给予项目经费1万元,所在单位从公用经费中列支项目经费1万元。
(二)政策支持
1.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人才培养项目。
2.优先安排参加国家、省级高端培训项目。
3.优先安排到州内外名校挂职锻炼或考察学习,帮助开阔视野、更新理念,提升教育教学实践能力。
4.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条 管理监督
(一)责任义务
1.申报人和所在单位对所提交申报、考核等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经费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待遇,终身不得申报文山州人才项目。各审核单位不按标准审核或把关不严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所在单位是入选人才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要制定两年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明确支持措施,报州教育体育局审定后实施。要督促入选人才按要求完成个人年度项目计划,支持其参加各种学习研修和示范帮教活动,为其专业成长提供便利条件。
3.入选“七乡教学名师”后,必须连续、全职在文山州内工作不少于2年(时间从发文之日起算)。由州教育体育局、州财政局与入选人才及其所在单位共同签订项目实施协议。入选人才要按本实施细则和相关协议履行责任,积极开展教学改革课题研究和实践,组建结构合理的教学团队,开展各项教学科研活动及社会服务。
4.州教育体育局负责“七乡教学名师”专项综合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履行人才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定期不定期开展随访服务,了解创新创业进展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项目管理期内,每年对入选人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规定兑现相关经费;考核不合格的,停发当年度相关经费。
5.参加评审、考核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工作目标。入选“七乡教学名师”,在项目管理期内,要按时按质完成以下主要工作任务。
1.教育实践。每学年在本县(市)以上级别公开示范性教育教学活动不少于2节;举行教育教学专题讲座不少于1次;每年完成1篇不少于3000字的与本学科教学方法和教学改革相关的研究报告;每年围绕课题研究计划,至少撰写1篇与本学科有关的专业论文。
2.教师培训。每学年至少承担2次县(市)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或校本培训工作;每年为5名中青年教师提供每人每年不少于10学时的专业培训;每年至少参加1次“送培下乡”活动。
3.社会服务。能主动承担送教、带教等教学指导或师范实习生指导工作;在中小学教师培训模式上有所创新;用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为本校、本地教育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三)经费管理
1.项目管理期内,每人每年2万元的项目经费分两次划拨,即:上半年由所在单位从公用经费中划拨50%;下半年考核合格后,由州级财政划拨50%。
2.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入选人才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组织教育教学改革重点项目,建设教学研究团队,指导培养青年骨干教师,教育教学研修交流,开发课程、教材、课件等教学资源,推广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成果等方面。所在单位要单独设立会计核算项目,制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严格执行经费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期内,入选人才在州内各教育教学机构调动的,由调入单位按照本细则继续管理。
第十二条 退出机制。“七乡教学名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并报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称号和有关待遇,项目支持经费按原渠道缴回同级财政部门。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项目管理期内,调离教育教学、教育研究、教育管理岗位;
(四)有违纪违法行为;
(五)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文山州“七乡教学名师”。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州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原按照《文山州教育局、文山州财政局、文山州人社局关于印发七乡名师名优校长培养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教联〔2016〕25号)入选培养的人员,直至培养期满后,(文教联〔2016〕25号)文件自行废止。
文山州“七乡名医”和“名优院长”专项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文山州优秀医学人才和医疗管理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根据《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文发〔2014〕22号)和《云南省万人计划“名医”专项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七乡名医”是指在我州医务人员中技术精湛、理论知识丰富、科研教学能力强、临床实践经验丰富、医德医风好、示范引领作用较大、得到广泛认可的医疗技术人才,是全州医疗技术人才队伍中的核心骨干和优秀代表。
“名优院长”是指在我州医疗机构管理中管理水平高、创新意识强、示范引领作用较大、得到广泛认可的医院管理人才,是全州医院管理人才队伍中的核心骨干和优秀代表。
第三条 “七乡名医”和“名优院长”评选,遵循“高端引领、示范带动,发挥作用、服务发展,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评选认定20名,力争用五年时间评选认定100名优秀医学人才和医疗管理人才。
第四条 “七乡名医”和“名优院长”专项在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七乡名医”和“名优院长”通过个人申请、所在单位申报、所属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州卫生健康委审查评审、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产生。
第六条 资格条件
(一)“七乡名医”资格条件。申报“七乡名医”须为全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含州、县〔市〕发证的民营医疗机构)全职工作2年以上的在职在岗医务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职业道德良好,学风朴实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连续在医疗卫生一线工作,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等方面业绩突出。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临床一线工作10年以上;副高及以上职称;连续3年履职考核为称职及以上;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在民营医院工作的,户籍须在文山州内。
3.医疗服务业绩突出。主要精力用在临床诊疗工作,年门诊诊疗人次、负责主治的住院病例数、诊治疑难危重病例数、手术例数等相关临床工作量在医院同专业“同职称人员的排名靠前;近3年内,其诊治的病例治愈率较高、并发症发生率低、医疗费用控制情况好。
4.医术精湛,理论知识丰富,科研教学能力强。临床实践经验丰富,医术高超,诊疗技术规范,在治疗疑难危重病症、开展新技术等方面成绩突出,在州内或当地医疗系统有较高的声誉,在本专业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在带教和组织专业科研方面成绩优异,在权威专业杂志上发表专业论文等。
5.医德高尚,尊重患者,关爱生命,乐于奉献。坚持合理诊疗,服务态度好,廉洁行医,拒收红包回扣,病人满意度高,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6.个人获得过省级及以上表彰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推选。
在医疗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主要从事临床诊疗工作的,原则上不推荐参评“七乡名医”。
(二)“名优院长”资格条件。申报“名优院长”须为全州各级各类医院(包含州、县〔市〕发证的民营医院)全职工作2年以上的在职在岗医院院长或副院长,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在医院发展、人才培养和工作创新等方面业绩突出。
2.从事医院管理工作5年以上,且推选时,在州、县(市)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学历为本科及以上,年龄在55周岁及以下,连续三年履职考核为称职及以上;在乡镇医疗机构工作的,学历为专科及以上,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连续三年履职考核为称职及以上;在民营医院工作的,学历为专科及以上,年龄在55周岁及以下,户籍在文山州内。
3.医院管理业绩突出。在创评、创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连续三年未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无重大安全生产和医疗事故发生。
4.医院管理经验丰富,创新意识强。所管理的医院在州内或当地医疗系统有较高影响力,在医院发展上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如:在同级医院中率先开展新诊疗技术和应用新诊疗设备开展诊疗工作;组织开展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并取得研究成果等)。
5.尊重患者,关爱生命,关心职工,品德高尚,乐于奉献。
6.个人获得州级及以上表彰或所在医院获得州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选。
第七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七乡名医”和“名优院长”: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二)已入选国家和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人才培养项目的;
(三)已入选文山州“七乡”系列人才专项,且仍在项目管理期内的;
(四)在近3年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在医德医风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近3年内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并负主要责任者;
(六)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
(七)由纪检机关调查,并依法依纪做出处理的;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八条 现在职在岗的医学人才和医疗管理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七乡名医”给予优先评审认定:
(一)获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荣誉称号者;
(二)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或享受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三)获云南省国医名师荣誉称号者;
(四)获云南省名中医荣誉称号者(含云南省名中医、荣誉名中医、基层名中医);
(五)全国、全省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或全国优秀中医临床研修人才;
(六)云南省中青年中医药领军人才,或云南省中青年中医药学科带头人。
第九条 申报程序。“七乡名医”和“名优院长”申报评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时间为6月1日至8月31日。
(一)申报。根据年度申报通知,各医疗机构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填写《文山州“七乡”系列人才专项申报书》,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初审,并在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加盖单位公章,报所属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文山城区州级审批发证的民营医疗机构推荐人选,由各单位按要求严格初审推荐后直接报州卫生健康委。其他民营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报辖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二)审核。县(市)、州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商请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申报人廉洁自律情况书面意见(文山城区州级审批发证的民营医疗机构推荐人员由州卫生健康委出具意见)后,签署审核意见,县(市)申报人选还需报县(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州卫生健康委。州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提交评审。
(三)评审。州卫生健康委抽调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采取材料审核、答辩质疑、会议评审等形式,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学术研究的先进性,以及所实施项目的可行性、重要性和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审,按控制名额择优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四)审定。州卫生健康委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建议人选,研究提出拟入选人员名单,报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示。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人选后,通过州级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州委办、州政府办发文认定,并授予文山州“七乡名医”或“名优院长”称号。公示中有不良反映的,经查实,报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入选资格。
第十条 入选人才项目管理期限为3年,“七乡名医”同步建立“名医工作室”进行专项管理,并给予以下经费和政策支持。
(一)经费支持。项目管理期内,由州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项目经费支持,所在单位原则上按不低于1:1配套项目经费。
(二)主要支持政策
1.支持参与省、州重大医疗卫生健康科研项目和重大工作项目,为其锻炼成长、发挥作用提供载体,积极推荐参加各级各类学术团体、学术技术委员会。
2.优先组织参加高层次人才培训、进修、考察等活动。
3.优先推荐到省内外上级医疗机构挂职锻炼。
4.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人才培养项目和参加国家、省、州的评先评优。
5.所在科室优先推荐申报临床重点专科;在开展新技术和科研工作时,医院应优先配备相应诊疗设备和人员,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6.“名优院长”所在医院,在项目、设备和人才投入上享有优先权,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一条 管理监督
(一)责任义务
1.申报人和所在单位对所提交申报、考核等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经费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待遇,终身不得申报文山州人才项目。各审核单位不按标准审核或把关不严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所在单位是入选人才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要制定三年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分别报县(市)和州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要了解掌握入选人才日常工作情况,出现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
3.入选“七乡名医”或“名优院长”后,必须连续、全职在文山州内工作不少于3年(时间从发文之日起算)。由州卫生健康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与入选人才及其所在单位共同签定项目实施协议。入选人才要按本实施细则和相关协议履行责任,主动面向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国内科学技术前沿,积极申报各类重大科研项目,开展原创性、关键性技术研究,指导本学科(领域)科研团队和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4.州卫生健康委负责“七乡名医”和“名优院长”专项综合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履行人才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随访服务,了解创新创业进展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项目管理期内,每年对入选人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规定兑现相关经费;考核不合格的,停发当年度相关经费。
5.参加评审、考核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经费管理
1.项目管理期内,每人每年3万元项目经费分两次划拨,即:上半年划拨50%,下半年考核合格后划拨50%。
2.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入选人才开展产业技术攻关、学术交流、进修培训、人才培养等工作,所在单位要加强项目经费和配套经费的管理,分账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对挪用和虚假套用项目经费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期内,入选人才在本州内调动的,由调入单位按照本细则继续管理。“名优院长”因调动不再担任院长或副院长职务的,由调入单位按“七乡名医”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退出机制。入选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并报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称号和有关待遇,项目支持经费按原渠道缴回同级财政部门。
(一)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项目实施不满三年,或虽满三年,但存在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履行项目任务书,项目实施缓慢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情形之一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四)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七乡名医”或“名优院长”。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州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原按照《关于印发〈文山州“七乡名医”和“名优院长”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卫计发〔2016〕105号)入选培养的人员,直至培养期满后,文卫计发〔2016〕105号文件自行废止。
文山州“七乡文化名家”专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州宣传文化人才队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发挥优秀拔尖人才对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文发〔2014〕22号)和《云南省万人计划“文化名家”专项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七乡文化名家”是指在文山州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传承、文物保护、文化经营管理、文化专门技术等领域具有突出才能,有强烈进取心、责任感和学习意愿,经验丰富、勇于创新、乐于奉献,工作业绩显著,示范引领作用较大,得到广泛认可的优秀文化人才,是全州宣传文化队伍中的核心骨干和优秀代表。
第三条 “七乡文化名家”评选,遵循“高端引领、示范带动,发挥作用、服务发展,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评选认定4名,力争用五年时间选拔认定20名优秀文化人才。
第四条 “七乡文化名家”专项在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州委宣传部牵头,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七乡文化名家”通过个人申请、所在单位申报、州直主管部门或县(市)委宣传部审核、州委宣传部组织审查评审、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产生。
第六条 申报“七乡文化名家”须为在文山州内从事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宣传、出版传媒、广播影视、文体艺术、文物博物、文化经营管理及专门技术等全职工作2年以上的在职在岗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已入选国家和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项人员及仍在文山州“七乡”系列人才专项管理期内的人员不能申报。
(一)基本条件
1.一般55周岁以下,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学术道德、职业道德和严谨务实学风。
3.工作实绩突出,专业成果显著。有较高学术造诣、专业技术水平或创作表演水平,是本界别、本单位学术(专业)带头人或业务骨干,业内认可,在社会上有较高知名度。
(二)核心条件。除基本条件外,各界别人才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理论人才。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对本专业学科发展有比较突出的贡献;在理论研究、理论宣传、理论教育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论文、著作、调研报告等研究成果曾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或本专业领域有影响的学术奖项;
(2)独立或作为课题组负责人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社科基金课题和州社科规划重点项目;
(3)研究成果(含内部研究报告)对州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决策发挥重要参考作用;
(4)研究成果、教学成果(含理论宣传和社科普及作品)在全州同行业和广大干部群众中有较大影响。
2.新闻人才。具有较高新闻理论素养和专业知识,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新闻奖项,有一定知名度,在新闻界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在新闻采访、编辑、评论、播音、主持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胜任本单位重要稿件采写,并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作品,有较强新闻敏感性和判断力,在专业报道领域里有一定权威性和知名度;
(2)负责编辑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版面、栏目、节目,有较高选题策划和编辑业务水平;编辑文章、编导节目、负责制作栏目导向正确,思想性、权威性与可读性结合较好,为群众喜闻乐见;
(3)胜任重要社论、评论文章和名牌栏目、节目撰稿工作,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思想水平,有业界公认的代表性作品,导向正确,文风严谨,在社会上有较高知名度;
(4)主持或主播重要栏目和节目,专业基础扎实,具有一定业务理论研究水平,能形成个人成熟的播音、主持风格、栏目、节目收听、收视率较高,在观众听众中有较高知名度。
3.出版人才。具有较高出版理论素养和专业知识,出版或发表过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论文,有一定知名度;在编辑、印刷、复制、发行和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熟悉出版领域情况,在行业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注重科学管理,勇于开拓创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均成绩显著,为同行所公认;
(2)具有较高选题策划和编辑业务水平。编辑的图书、期刊或音像、电子出版物导向正确、思想性强,学术性与可读性结合较好,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出版奖项;
(3)有较高出版理论研究水平,出版编辑专业理论专著10万字以上;
(4)有较强市场营销能力。熟悉出版物发行业务,懂经营会管理,在经营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具有较高印刷、复制技术水平。采用科学管理和先进技术,提高出版物印刷、复制质量,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4.文艺人才。获得过省级及以上重要文艺奖项,有较高知名度。在文学创作、美术、摄影、书法、音乐、表演艺术、影视艺术、文艺评论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属于州内重点艺术单位的拔尖人才;
(2)列为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从事民间文艺工作的拔尖人才;
(3)在全国性、全省性大赛获奖作品中担任过主要创作、导演、表演工作,或举办过全州性个人作品展览、展演;
(4)创作发表过有全省乃至全国性影响的长篇小说,或多部剧本、中短篇小说、诗集等文学作品;
(5)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专著或多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对文艺创作和文艺理论研究产生过积极重要的影响。
5.体育人才。获得过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奖项,主带运动员获得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奖项,为全州体育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亚运会、全运会奖牌或省运会金牌的运动员;
(2)获得非奥项目省级及以上重大赛事金牌的运动员;
(3)对所从事运动项目在文山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项目领军者;
(4)主带运动员获得过亚运会、全运会奖牌或省运会金牌的教练员;
(5)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专著或论文,对体育训练理论产生过重要影响。
6.经营管理人才。文山州新闻、出版、广电、文艺等领域从事文化产业经营管理的各单位负责人以及经营管理骨干,应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意识形态工作和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业务,有丰富实践经验,了解国际国内市场,开拓创新能力较强,现代经营管理水平较高。
(2)经营管理业绩显著,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获得出资人和市场认可,有一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
7.文化专门技术人才。文山州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文物博物等领域的优秀技术人才,特别是新技术应用推广负责人、文化领域核心技术主要研发人员和技术管理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宣传文化工作,熟练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具有较强技术研发能力、应用能力或管理能力。
(2)主持或参与推出文化产品、文化项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
(三)放宽条件。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优秀中青年人才以及列为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从事民间文艺工作的拔尖人才可不受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限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七乡文化名家”:
(一)近3年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
(三)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并依法依纪做出处理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八条 申报程序。“七乡文化名家”申报评选工作每年开展申报一次,时间为6月1日至8月31日。
(一)申报。根据年度申报通知,各单位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填写《文山州“七乡”系列人才专项申报书》,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初审,并在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加盖单位公章,报州直主管部门或县(市)委宣传部审核。
申报人需提交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居民身份证,任职材料;主要成果(代表性论文论著、专利及产品证书等)证明材料,主持(参与)过的重大项目证明材料,获州级及以上奖励证书;其它附件材料。
(二)审核。州直主管部门或县(市)委宣传部对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按人事管理权限商请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申报人廉洁自律情况书面意见。属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申报人,由该组织主管部门出具遵纪守法书面意见。无主管部门或居住在农村、无固定单位的申报人征求居住地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意见。
所在单位隶属州直党政、群团及州属企事业、高校、科研机构、省驻文单位(统称州直主管部门),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审核;所在单位隶属县(市),由县(市)委宣传部审核;所在单位隶属不明或属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委宣传部审核;县(市)申报人选还需报县(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州委宣传部。州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提交评审。
(三)评审。州委宣传部抽调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采取材料审核、答辩质疑、会议评审等形式,对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文化研究的先进性,以及所实施项目的可行性、重要性和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审,按控制名额择优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四)审定。州委宣传部根据专家评审组的建议,研究提出拟入选人员名单,报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示。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人选后,通过州级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州委办、州政府办发文认定,并授予文山州“七乡文化名家”称号。公示中有不良反映的,经查实,报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入选资格。
第九条 入选人才项目管理期限为3年,同步建立“名家工作室”进行管理,并给予以下经费和政策支持。
(一)经费支持。项目管理期内,由州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项目经费支持,所在单位原则上按不低于1:1配套项目经费。
(二)主要支持政策
1.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人才培养项目。
2.优先安排参加国家、省级高端培训项目。
3.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4.组织开展参观考察、专题调研、文艺采风等活动,帮助提高业务水平和开拓创新能力。
5.支持参与省、州重大文化项目和重大工作项目,积极推荐参加各级各类文化专业协会。
第十条 管理监督
(一)责任义务
1.申报人和所在单位对所提交申报、考核等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经费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待遇,终身不得申报文山州人才项目。各审核单位不按标准审核或把关不严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所在单位是入选人才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要与人才签订三年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工作条件、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积极为人才及团队开展文化创作、学术研究等提供必要条件。
3.入选“七乡文化名家”后,必须连续、全职在文山州工作不少于3年(时间从发文之日起算)。由州委宣传部、州财政局与入选人才及其所在单位共同签定项目实施协议。入选人才要按本实施细则和相关协议履行责任,主动面向重大发展战略需求和国际国内技术技能前沿,积极申报各类重大项目;在所从事领域开展原创性、关键性研究,指导本学科(领域)团队和人才队伍建设。项目管理期内至少引导培养3名以上文化人才,在省级及以上出版社、主流媒体、专刊至少出版、发表作品3件(第一作者)以上,努力取得业内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代表作品或重要成果。
4.州委宣传部负责“七乡文化名家”专项综合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履行人才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积极开展随访服务,了解创新创业进展,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项目管理期内,每年对入选人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规定兑现相关经费;考核不合格的,停发当年度相关经费。
5.参加评审、考核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经费管理
1.项目管理期内,每人每年3万元项目经费分两次划拨,即:上半年划拨50%;下半年考核合格后划拨50%。
2.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入选人才开展课题研究、文艺创作、学术交流、进修培训、人才培养等方面。所在单位要单独设立会计核算项目,制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确保专款专用。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限期整改或予以收回,并作出严肃处理;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期内,入选人才在本州内调动的,由调入单位按照本细则继续管理。
第十二条 退出机制。入选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并报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称号和有关待遇,项目支持经费按原渠道缴回同级财政部门。
1.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项目实施不满三年,或虽满三年,但存在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履行项目任务书,项目实施缓慢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情形之一的;
3.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4.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七乡文化名家”。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州委宣传部负责解释。《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七乡文化名家”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政办发〔2018〕69号)同时废止,原入选人才自动转入本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