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水富供电局关于对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的通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0/30 8:27:36 点击率:0
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要求,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已出台全部降价政策,电网企业直供电用户以及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等转供的终端用户都能得到实惠。为确保所有一般工商业用户及时、足额享受到国家降价红利,现将有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云南省一般工商业降价政策
1.根据《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5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26分;
2.根据《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85号),自2018年5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25分;
3.根据《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106),自2018年7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2分;
4.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再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107号),自2018年9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04分;
以上合计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6.75分。
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政策
1. 规定9月底前,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涉及的金额,全部传导到终端转供电用户,不得截留。其中,9月份出台的降价措施,要确保10月底前传导到位。
2. 规定11月底前,转供电主体要按照发改价格﹝2018﹞500号文件规定的两种模式中的一种与终端用户结算电费。即:转供电主体按国家规定目录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交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以上政策,如有执行不到位,请拨打12358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昭通供电局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