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65元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5-24 10:52:46 点击率:83
安宁市从5月1日起执行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100元调整到1265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从10元调整为11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依照标准执行。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最低工资标准本身不是工资支付的一个实际标准,而是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法定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