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自治的思考
作者:胡灵 发布时间:2013-08-22 16:39:56 点击率:29
事实是清楚的,农村自治仍然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首先,从制度、组织上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村民自治。刚刚结束的社区“两委”换届有力说明,目前西翥农村的选举程序、机制和原则都比较规范、详细,村民基本上对这些都很熟悉,选举在运作上已经没有任何问题。但是,这样的选举不是农村社区自治的全部,而只是法律规定的四个组成部分中的一个,也就是“四民主”中的一种(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那么,村民自治今后的努力方向就是落实和做好“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虽然法律规定,村组重大决策必须要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但是在现实中,许多村组很少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即使有一些村组每年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但是居委会主任也仅仅向村民代表报告一下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和来年的一些打算,根本没有让村民代表讨论和表决。至于村民大会,在很多村组,基本上只有到选举换届才开,有的村组在选举的时候也不开,有村民说,好多年没有见开过村民大会了。由此可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很多村组,连“有名无实”都做不到,完全被“悬置”起来了。
我认为,真正落实“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非得需要一些独立的农村组织的发展,这也符合民主源于多元化中心治理的原理,没有独立的组织力量,靠村民个体,是没有能力去制衡居委会的。因此,我个人认为,国家非常需要修改村民组织法,从法理上确保农村其他各种独立的民间组织的发展,并赋予他们相应的自治参与功能和角色。治理的多“中心”化,才能达到真正的农村民主自治。
其次,要积极推进农村公民文化建设。我们应当看到,虽然农村自治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但是,它是一场长期的民主进程,要有效、可持续地推进这一进程的一个重要前提是需要培育参与者良好的公民文化。当然,这种文化也可以在农村自治实践中慢慢获得培育,但是如果有外部力量的积极推动,就可以加快公民文化的培育和提升。
最后,建议当前农村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新的综合性改革:
第一,从法律和机制上解除居委会的集体经济法人地位,专门成立集体经济组织,最好是实现公司化管理。
第二,按中央领导人的要求,确保农村承包地“长期不变”,杜绝居委会对土地承包的随意变更,并要求居委会不得保有部分机动田地。
第三,政府与居委会建立服务供给契约,根据契约,政府按照居委会提供的公共服务种类和数量,给居委会支付相应的报酬,也就是政府在农村实行公共服务购买制度。目前在一些地方,想通过公共服务与村民自治分离的做法去解决居委会“行政化”问题,以更好地体现村民自治和政府在农村履行公共服务的职责。其具体做法是,在农村设立社区服务站或社区工作站,专门负责传递政府向农村提供的公共服务。但是,目前还没有看到这种做法已经达成预期的效果:在实践中,社区服务站或社区工作站还是在居委会和村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相当于在居委会下属设立了一个新的部门或者说办公室而已,政府投入的经费不够,制度上也没有明确地解决它们的功能和人员配备、待遇等问题,实质上还没有起到区隔公共服务与农村自治的作用。所以,政府只有在制度上与居委会建立公共服务契约关系,向居委会购买公共服务,一方面可以有效地解决当前居委会经费缺乏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政府履行对农村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与此同时,更重要的是这种契约方式可以让村民和政府对居委会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减少居委会的渔利空间,带动村组的有效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