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19〕11号 云南赣业建材有限公司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3-25 11:00:32 点击率:146
昆明市西山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19〕11号
被处罚人:云南赣业建材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340311197611100816
注册号:91530112MA6NJM643N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桃树社区东母沟48号
昆明云南赣业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委托西山区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云南赣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开始建设,于2019年1月建成但未投产,主要从事砂石料加工,该项目占地面积约5亩,总投资1,000,000.00元,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西山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昆明市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云南赣业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2月3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因此我局认为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2月3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的通知第一类第一条第四款第二项的规定:“未依法报批或重新报批、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⒋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或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云南赣业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处以罚款项目总投资额壹佰万元整元(1,000,000.00)百分之四共计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单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区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
银行:富滇银行昆明西山支行
帐号:910031010000370437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曰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西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