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党内反腐”转向“法治反腐”
作者:邓聿文 发布时间:2011-07-05 15:18:56 点击率:6
中纪委副书记、新闻发言人吴玉良6月22日公布的一组数字让我们认识到反腐的形势依然严峻。据吴透露,2010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139621件,结案139842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46517人,涉罪被移送司法机关5373人。
不可否认,近年来的反腐取得了一定进展,表现就是揪出了一批刘志军式的高官。但涉案官员的数量越多,级别越高,金额越大,从另一侧面也说明,反腐实难使人乐观得起来。事实上,腐败与反腐似乎走入了一个怪圈,腐败,反腐,再腐败,再反腐,以致每次反腐过后,腐败都以一种更猛烈的形式反弹。这就需要我们重估中国腐败发生的原因以及现有反腐措施的成效。
中国腐败的大面积爆发,除了具有一般腐败发生的特点外,主要与中国所处的特殊历史阶段即改革转型有关。
从社会转型的层面看,与大多数国家相比,中国当前的社会转型有着特殊的制约性前提。中国的社会转型是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从传统文明到现代文明、从威权政府到民主政府这四种不同转型的一个结合,每种转型的速度并不是同步推进的,有快有慢,这造成适应于旧的社会和经济结构的思想、意识形态和制度被打碎,但新的思想、意识形态和制度没有有效建立起来,或者还在用一套过时的思想、意识形态和制度来管治新的社会和经济结构,两者没有有效的对接,形成一个制度空白,从而使得腐败能够利用这种制度空白,大肆繁殖。
鉴于腐败的危害,从国家层面来说,我们一刻也没放松对官员腐败的警惕。经过数十年探索,中国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一套反腐模式,即纪委主导的,政府的行政监察、检察院系统的司法监督、审计系统的经济监督相配合的“三位一体”模式。这一模式凸显了党的作用,但也使得建立法治渠道、加强司法机关作用的反腐建设显得不足。某种程度上,这是目前反腐陷入前述怪圈的一个因素。所以,要使反腐败取得实质成效,须重构反腐的治理路径,加强司法反腐的力量和建设。将目前以纪委为主导的“党内反腐”,转向以司法为核心的“法治反腐”。
一是对“一把手”的权力要进行实质限制和制约。保障决策由集体出,使决策规范化、程序化、公开化,提高党务和政务的透明度,以确保其最大限度地不被用于谋取个人私利;二是理顺监督体系,加强人大、舆论的监督及经济审查的力度。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人大,一定要敢于充分地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职权,做实权力,任何一级官员的任命都要通过人大,并建立起对官员的质询制度。要逐渐放开对舆论的种种限制,包括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记者的采访权,明确倡导新闻在反腐败领域无禁区;三是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公共预算体制,建立预算民主。政府的职能越少,客观上腐败发生的几率也就较低。所以,要减少腐败的发生特别是公共领域的腐败现象,前提是转变政府职能,并改革和建设公共财政。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较好解决的问题,政府就不要介入,不要“越位”;对满足社会需要而必须进行的社会管理和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则要更加重视,不能“缺位”。通过科学合理地设置政府的权力和职能,切断以权谋私的纽带。对于纯公共服务部门,必须保障其有用于服务的资金,以免它们通过市场交换的方式,用手中权力去谋取利益。同时,建立起预算民主,即在整个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过程体现人民的参与和决定权,将预算管理监督各环节全部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做到公开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