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上调惠及耿马县661户个体工商户
作者:屈 晴 唐知丽 发布时间:2011-12-07 14:27:47 点击率:22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开始执行,我省确定的起征点新标准为:销售货物由现行的月销售额5000元提高到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由现行月销售额3000元提高到20000元;按次纳税的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提高到每次(日)500元。经测算,本次增值税起征点上调将让耿马县661户个体工商户受益,每年免征增值税近160万元。
多年以来,耿马县国税局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促进个私经济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大力支持个私经济发展。截止2011年10月31日,全县共有2992户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每年免征增值税340多万元。本次起征点上调后,全县个体工商户达起征点户由原来的723户,减少至62户,全县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户数将增加至3653户,每年免征增值税将达到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