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马县禁止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驾驶公用车辆的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6-30 15:56:38 点击率:495
关于严禁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私驾公车的通知
文号:耿纪发〔2009〕17号 颁布时间2009年7月13日
近年来,我县极少数领导干部存在违规私驾公车的现象,违反了禁止领导干部私驾公车的有关规定,影响了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在群众中引起了不良反响。为切实加强我县领导干部的管理,扼制极少数领导干部擅自私驾公车的不正之风,树立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共临沧市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严禁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私驾公车文件的通知〉》(临组发〔2009〕77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我县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驾驶公用车辆作出如下规定。
一、领导干部不准私驾公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借用车辆私驾。
二、禁止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使用公款和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不准以各种名义动用下属单位及其他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用公款报销学习驾驶技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三、领导干部公务用车不准参与社会上婚丧嫁娶活动,不准用于领导干部外出旅游、钓鱼等事宜。
四、领导干部确实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须具有驾驶执照且具备驾驶能力,并经个人申请,由本单位全体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同意后,以文件形式向县纪委监察局申报,待县纪委监察局审批后方可驾驶。经批准驾驶公车的领导干部,调离原工作岗位后,其驾驶公车的资格自然取消。
五、公、检、法等执法机关的领导干部,因特殊业务和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由本机关按部门规定并参照第四条执行,同时提前报县纪委监察局和县委组织部备案。
六、公安交警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领导干部私驾公车情况的执法检查,领导干部驾驶公车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和发生交通事故的,在依法调查处理的同时,必须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和县委组织部报告。
七、凡因违反规定驾驶公车肇事者,除由保险公司赔偿外,其他一切费用由肇事者承担。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对违规驾驶公车的干部,将按下列规定严肃查处。
(一)第一次违规私驾公车,经查实,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
(二)第二次违规私驾公车,经查实,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调查处理,给于当事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三)第三次违规私驾公车,经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核准并报县委批准后,给予降职处分;
(四)私驾公车肇事的,一律先免职,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还要追究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八、全县干部群众对发现领导干部私驾公车的要积极举报,充分发挥干部群众参与监督管理的作用,县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并为举报人保密。
(一)举报事实必须真实;
(二)举报人要署真名,并说明哪个领导驾驶几号车以及相应的时间、地点。
举报电话:县纪委监察局6124707;县委组织部6121162。
九、严禁领导干部私驾公车,是对领导干部的关心、爱护,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对此要有正确的认识,做到令行禁止,自觉维护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良好形象。
十、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委员会组织部
2009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