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报告”制度的监督约束力
作者:李琴 发布时间:2014-12-31 19:01:31 点击率:27
转自《云岭先锋网》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面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对加强干部管理监督提出了严格要求。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举措。
但在实际执行此项制度过程中,少数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自觉接受监督和主动报告的意识还不够强,认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是自己的“家事”,与组织关系不大,认为报不报无关紧要。有些党员领导干部认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填报的有关内容属个人隐私,涉及填报“家产”,不愿报告。也有些领导干部认为填报的有关内容组织上没有办法或没有精力核实,在填报时避重就轻或干脆填报内容不实,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报告制度的执行效果,使报告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作用衰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中组部2014年1月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从制度建设上打破了原有“只填报不核实”的状况,完善了预防和警示机制,对于弥补干部监督的体制漏洞,解决常规监督方式不力等问题有着重要作用。让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实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需要,体现着党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体现出来的关心和爱护。有利于及时发现干部自身问题,将提醒和教育关前移,防患于未然。使握有行使公权的领导干部不犯错误、少犯错误,有效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有利于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从政行为,对领导干部遵规守纪、正视权力地位,廉洁奉公,秉公履职,“干净”做官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在对干部监督约束和从严治吏方面的作用已得到强化和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