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追究责任的,如何处理?
作者:临翔区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1-05-24 09:58:23 点击率:433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进行处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进行处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