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市直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试行办法
作者:中共永德县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1-06-21 22:28:28 点击率:473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市直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创新公务员内部交流和选拔方式,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机关整体效能,加强干部交流,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建立公务员纵向、横向良性流动的机制,根据《云南省州市以上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试行办法》和《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州市以上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43号)精神及规定,结合临沧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公开选调公务员,是指市直机关补充科级及其以下已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第三条 公开选调公务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直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从本机关以外调入科级及以下公务员的,原则上实行公开选调。涉及国家安全和重要机密特殊职位,以及政策性、指令性安置的人员,可采取直接考核的办法进行选调。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是全市公开选调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市直机关公开选调工作的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和监督。市直各选调机关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公开选调工作。
第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委组织部负责市直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检两院公开选调的管理工作;市人事局负责市政府各部门公开选调的管理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公开选调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时,需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方可进行公开选调。
第二章 选调原则和条件
第六条 公开选调公务员,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二)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坚持计划调控与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原则;
(五)坚持在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数、职位空缺原则。
第七条 参加公开选调的公务员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公务员身份;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四)在机关工作满5年以上,近三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五)具有胜任选调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素质和履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 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不宜办理转任的人员,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第三章 选调程序和办法
第九条 选调工作按照制定选调计划、公布职位、报名和资格审查、组织考试、考察与体检、确定人选和公示、审批和办理转任等程序和办法进行。
第十条 制定选调计划。选调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根据编制职位(职数)空缺情况制定选调计划,填写《临沧市市直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计划申报表》(附表一),并附《编制审核卡》、《增人计划卡》,按第五条的规定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核准。
第十一条 公布职位。选调计划经核准后,由选调机关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选调职位。
第十二条 报名和资格审查。符合选调条件的人员需持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的书面推荐函到选调机关报名,选调机关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定。报考上一级职务的公务员,需符合《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有关职务晋升的条件。
每个选调职位与符合报名条件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5。
第十三条 组织考试。选调考试工作由选调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原则上一年组织1次。特殊情况报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可适时组织。
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应具备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能力。笔试科目根据选调职位的工作性质与特点,由选调机关确定。
选调机关根据笔试成绩,按每个选调职位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应变能力。面试由面试考官小组负责,每组由选调机关抽调相关人员7人组成。
面试人员的总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成绩加权计算,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第十四条 考察与体检。选调机关根据面试人员的总成绩,按每个选调职位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1∶2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考察工作由选调机关组织实施,按照选调职位的职责要求,对预选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学进行全面考察。
体检由选调机关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确定人选和公示。选调机关根据参考人员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选调人员名单,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核准后,在选调机关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根据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确实无合适选调人选的,经选调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同意,可不选调。
第十六条 审批和办理转任。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选调的,选调机关填写《临沧市公开选调公务员审批表》(附表二),需要办理落户手续的同时填写《临沧市公开选调公务员情况登记表》(附表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一式三份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批后办理转任手续。经审批同意的选调人员,选调机关凭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发出的选调通知及《临沧市公开选调公务员情况登记表》,为选调人员办理相关的人事、组织关系和落户手续。
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选调,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选调。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选调。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公开选调工作要接受监督。选调机关需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向报考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和选调单位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并及时受理举报,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和申诉控告。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要全程参与所负责部门的选调工作,并加强监督。
第十八条 选调机关不按选调计划和选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选调程序选调公务员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将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报考人员报名或在考试、考察、拟定选调人员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将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移交市纪委监察局查处。报考人员所在单位不得无故阻止符合选调条件的人员参加公开选调。
第十九条 从事公开选调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公开选调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对违反选调工作纪律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选调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考试或选调资格,并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