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可自行实施
作者:普吉燕 发布时间:2016-05-06 09:16:20 点击率:4
交通运输部颁布的2016年1号令明确规定,新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3月1日起实施。新规确实对营运性车辆的维护和检测制度等作出重大调整,不再强制营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有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行组织实施,但是并不意味该项政策取消。与以往最大的不同是,新规明确营运车辆有运输经营者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等,结合车辆类别、运行状况、行驶里程、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维护周期,自觉组织实施维护,并做好维护记录。“以往,营运车辆必须每四个月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今后车辆技术管理由‘强制维护’修改为‘周期维护’。”
新规实施后,营运性车辆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和频次均发生变化。本月起,长途客车和危货运输车辆自首次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年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5年的,每半年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其他运输车辆每年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市运管部门提醒,虽然新规定将车辆技术管理由“强制维护”修改为“周期维护”,但道路运输经营者仍然需要依据国家标准、技术文件结合实际车辆使用状况,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并组织实施,且及时做好维护记录,运管部门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未按规定执行,存在安全隐患的,将会被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新规定还明确了委托检测的原则。按照此前规定,所有营运车辆必须回车籍所在地进行综合性能检测。此后,客车、危货运输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还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而普通货车则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新规定不再要求对挂车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