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学校周边非法摆设食品摊点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1-28 21:05:12 点击率:376
云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学校周边非法摆设食品摊点的公告 各食品经营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餐饮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食品经营者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在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境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且不得擅自占道经营。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要求,现告知广大食品经营户,禁止在学校周边经营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各类食品,自公告之日起,如有违法经营者,经劝导三次不听的,将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十五条第八项对擅自占道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学校食堂及周边餐饮单位、摊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予以没收处理。 特此公告 云 县 人 民 政 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