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人民政府第01号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1-28 21:04:41 点击率:325
云县人民政府第01号公告
《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东大街旧城改造建设项目范围内土地房屋的决定》经云县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东大街旧城改造建设项目范围内土地房屋的决定
因县城东大街旧城改造建设项目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之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县城东大街旧城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补偿,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东大街,西至人民街、南至东大街,北至云兴街商住楼,以上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详见规划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爱华镇人民政府。
三、签约期限:
四、房屋征收补偿按《云县东大街旧城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的规定,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
六、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云县人民政府将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七、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县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附云县东大街旧城改造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云县东大街旧城改造建设项目土地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城市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县城市总体规划及该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云县东大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一)成立云县东大街旧城改造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该片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的组织领导、协调服务工作。
(二)县人民政府确定爱华镇人民政府履行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职责。
二、征收范围、征收签约期限及评估时点
(一)征收范围:东至东大街、南至东大街、西至人民街、北至云兴街商住楼(详见附图)。
(二)征收签约期限:云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0日内。
(三)评估时点:县人民政府作出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三、补偿方法
(一)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按县人民政府2011年公布的重置价实行货币补偿,国有土地属出让供地的按每亩27.5万元计价补偿,属划拨供地的按每亩23.9万元计价补偿。
(二)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集体企业,房地产征收实行市场评估,原则上按货币方式进行补偿。
(三)被征收的个人私有房产,采用市场评估,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的土地一律采用市场评估货币方式进行补偿。
(四)经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路网、公共通道一律不进行补偿。
四、安置方法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货币方式进行安置。
(二)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集体企业原则上按货币方式进行安置。
(三)个人居住用房和商铺,经市场评估后采用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或按以下方式调换建筑面积后,在指定安置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1、居住类房
被征收 住房结构 |
被征收住房面积(产权登记面积含公摊房屋面积)(㎡) |
房屋产权调换面积(产权登记面积含公摊房屋面积)(㎡) |
备注 |
框架、砖混 |
100 |
100 |
|
砖木 |
100 |
90 |
|
土木 |
100 |
80 |
|
2、商铺类(以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为准)
被征收住房结构 |
位置 |
被征收住房面积(产权登记面积含公摊房屋面积)(㎡) |
房屋产权调换面积(产权登记面积含公摊房屋面积)(㎡) |
备注 |
框架、砖混 |
主街道 |
100 |
100 |
|
次街道 |
100 |
二楼商铺100 |
| |
砖木 |
主街道 |
100 |
85 |
|
次街道 |
100 |
二楼商铺85 |
|
注:主街道为东大街、人民街,其余为次街道
(四)装修部分按市场评估计价补偿。
(五)房屋产权调换
1.住宅
(1)产权调换的住宅面积大于被征收住房面积的差额部分,面积在25㎡(含25㎡)以内按本幢楼层的开盘价8折优惠,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本幢楼层开盘价补差。
(2)产权调换的住宅面积小于被征收住宅面积的差额部分,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补偿给被征收人。
2.商铺补差
产权调换的商铺开间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的商铺开间。
(1)产权调换的商铺面积大于被征收商铺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商铺市场价购买。
(2)产权调换的商铺面积小于被征收商铺面积的部分,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补偿给被征收人。
3.土地
(1)成套性住房(原集资建房、单元商品房),综合类房屋(临街商铺),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被征收房屋所占的土地面积后,剩余的土地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2)非成套性住房(单家独院私有住房),被征收人土地面积扣除产权调换房屋应分摊的土地面积后,剩余的土地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3)没有依法审批的土地按一类农用地的征收价格(5.4万元/亩)补偿。
4.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结构及装修标准:框架结构,普通水泥地坪,普通墙面抹灰,铝合金窗,普通水电安装,有线电视及电信宽带预埋,入户防盗门。
五、优惠政策
(一)根据“谁先搬迁,先安置谁”的原则,按照搬迁的先后顺序,在指定的安置区优先挑选住房和铺面。
(二)在征收期限内,选择货币补偿的私有住房,达成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限搬迁完毕的住户,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0元。
(三)在征收期限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达成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限搬迁完毕的住户,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5000元。
六、其他事项
(一)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每户补助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每人每月补助租房费150元,补助期限:选择货币安置的按18个月一次性予以计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先按18个月计补,若未按时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补助期限顺延。住单位公房,已由原单位安排住房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临时安置费。
(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主街道铺面按300元/㎡、
次街道及二楼以上铺面按150元/㎡一次性计补给房屋产权人。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结算方式:待安置房开盘后两周内由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进行结算,结清相互之间的补偿差价。
(四)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要求被征收人在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30日内与征收人签订确认书,逾期未签订的,视为选择货币安置。
(五)超出征收期限,被征收人不得享受该方案规定优惠政策。
(六)被征收的所有房屋及相关设施,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
(七)补偿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户口册》为准。
七、权利救济
(1)被征收人与县房屋征收部门签约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县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