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作者:镇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1-09-13 15:59:05 点击率:252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镇政人社字〔2011〕30号
镇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镇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劳动和社会保障所):
为扎实做好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规范经办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2009〕19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2011〕165号)和《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康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178号)精神。我县结合实际,制定了《镇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镇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2009〕19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2011〕165号)和《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康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178号)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档案管理等环节。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负责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规划、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经办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负责对参加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审核认定,办理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汇集、信息录入、待遇领取资格审核、保险关系转移等业务工作,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参保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负责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保险费收缴汇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录入等业务,负责向参保人发放有关材料、缴费提醒、缴费服务,通知参保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调查摸底、信息采集、参保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五条 具有当地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应参加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并填写《参保登记表》,若本人不能填写的,可由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第六条 村协办员负责对相关材料进行检查初审后,在《参保登记表》上签署申报意见,加盖村(居)委会公章,连同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以下简称参保资料)于当月20日前报送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对其进行审核后,将基本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同时在《参保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于当月25日前报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经复核无误后,签署复核意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七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保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户籍性质、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证件材料到村(居)民委员会填写变更登记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村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参保人也可以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审核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进行复核。
第八条 参保人在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区)转移或死亡后,本人或其亲属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填写《注销登记表》,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出国(境)定居证明、户籍变更证明、死亡证明。
第九条 发生变更后,协调员要按规定时限将《注销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审核后,及时报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进行复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十条 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按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当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于11月30日前存入《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银行存折》(以下简称专用存折)。
第十一条 县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局于每月月底前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提供当月新参保人员和参保变更登记人员相关信息清册,县信用社凭清册5日内为新参保人员开户,发放专用存折。
第十二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每年1月前向县信用社提供一次参保人缴费清册。信用社凭缴费清册从参保人的专用存折中足额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并于每月月底前将代扣代缴资金到账信息反馈给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复核确认后录入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村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进行缴费提醒、催收。参保人每年11月30日止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十四条 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到资助村(居)民委员会填写集体补助明细表,并将补助金额存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 重度残疾(1—2级)的参保人,个人不缴费,由省财政按最低100元缴费档次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各级政府补贴。
第四章 新老农保制度衔接
第十六条 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原享受待遇不变,同时享受中央财政全额支付的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第十七条 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且尚未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参保人,终止老农保关系,同时根据本人户籍性质建立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按照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并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可按所选择的缴费档次折算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折算的年限不得超过15年,同时享受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缴费补贴。
第十八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且已享受老农保待遇的参保人,继续按照原标准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同时应参加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年满60周岁时享受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九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为缴费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变更信息、补缴信息、转移接续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参保缴费到账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记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给予补助或资助部分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各级财政对个人的缴费补贴部分作为 “政府补贴”记入。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到账后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执行。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一年结算一次。
第二十一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公布一次个人账户信息。参保人可直接登陆相关网站或直接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查询个人缴费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个人养老金待遇,除注销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六章 保险关系转移
第二十三条 县内转移的,由参保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村协办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转移条件的,逐级报送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办理转移保险关系手续,不转移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转出县外的,由参保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申请,村协办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转出的,逐级报送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复核后,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发函联系,接转入地经办机构同意接收后,办理转出手续。
第二十五条 县外转入同意接受的,接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函件和收到转出地经办机构汇来的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及《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并经审核无误后,开具收款收据,为转入人建立个人帐户,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七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构成,支付终身。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利息。基础养老金包括中央财政全额支付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以及省、市、县人民政府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七条 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和领取手续后,按月领取55元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八条 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参保人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从办理领取手续之下月起开始计发养老金。
第二十九条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终身。
第三十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村(居)民委员会在参保人达到领取条件前1个月内逐级通知本人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第三十一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于每月月底前根据领取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下月《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报送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及时审核并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基金到账后县信用社应及时通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于每月10日前向县信用社提供当月待遇发放清册。县信用社凭清册于每月15日前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专用存折,同时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传送支付信息。经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录入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并相应扣减个人账户余额。
第三十二条 注销情形时,其个人账户储存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本息)外,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缴费补贴(本息)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无法确定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并入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余额=(集体补助+个人缴费+利息)-个人账户支付额。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养老保险待遇暂停发放。待服刑期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按原待遇继续计发,但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参保人在服刑期间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再予办理。
第八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乡(镇)、村(居)三级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
第三十五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内设财务管理部门及相应专业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基金财务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执行。
第三十六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在县信用社开设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收入户用于归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新农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留存1至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七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在每年1月编制本年度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每年年初,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根据当年参保计划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户籍人口预测数、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提出财政补贴计划,并填写本年度《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度计划表》,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审批。县财政部门在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送交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记账。财政补贴资金在“财政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并按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进行明细核算。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应与财政部门按月对账。
第三十九条 每年年末,进行基金决算。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按规定编制财务报告,逐级上报汇总,并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和财政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建立基金监督制度。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对基金运营严格进行内部监督,定期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汇报基金归集、核算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九章 统计与稽核工作
第四十一条 建立统计工作制度。统计分定期统计和不定期统计。定期统计包括月报、季报和年报。月报在所报月份的次月5日前完成。季报在所报季度的下季第1个月10日前完成。年报在所报年度的下一个年度1月15日前完成。不定期统计报表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主管部门的通知填报。统计工作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四十二条 建立稽核工作制度。设置稽核工作岗位,确定稽核人员职责,对业务和财务活动进行稽核,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准确性。稽核重点放在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金额是否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严格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管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档案,归档范围包括参保材料、业务材料、会计材料、公文材料等。形式包括文字、磁盘(磁带)、声像、图片等。
第四十四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要有专人负责档案保管工作,使用统一的铁制文件柜保管档案,保管措施达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光、防鼠、防虫、防高温等要求。
第四十五条 定期对档案进行清查核对,对档案的收发、保管、利用、移交等工作要认真负责,交接档案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永久:未办理领取或终止手续的表、单、证;业务年度统计报表和文字资料;基金总账及明细帐,基金及涉外凭证,年度会计报表和决算分析,重要单据和登记表。
长期(16-50年):缴费明细表;收款收据;转保、退保通知单;养老金发放明细表;各种费用单据;年度报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日记账、经费总账及明细账、现金账、银行账。
短期(5-15年):迁移出本地或保险金领取终止后的表、单、证。
第四十七条 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主要供主管机关、参保人和上级领导机关使用,不对外开放。业务档案一般只供查阅,不得借阅。参保人只能查阅本人档案,不得查阅他人档案。
第四十八条 对于超过保管期限或经报批决定不再继续保管的业务档案,在销毁前必须经过鉴定,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编制《档案销毁登记册》后销毁。 销毁档案材料时要有专人在场,在指定地点进行,做到严密组织,由专人监销,并签字盖章。《档案销毁登记册》要长期保存。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育保障等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程由镇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社会保障 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 业务规程 通知
抄报: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沧市社会保险局。
抄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组织部,宣传部,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县编办,文体广电旅游局,统计局,民政局,计生局,残联,审计局,国土局,农业局,扶贫办,县人行,县信用社。
发:镇康县社保局,镇康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镇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9月2日印制
(共印41份)
校对:裴治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