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以案释法,彰显阳光司法
作者:郝袁 发布时间:2012-11-15 09:16:22 点击率:101
10月17日,镇康县人民法院审判大法庭内随着审判长手中的法槌响起,一起涉嫌运输毒品案件又以“阳光司法”活动的形式进入法庭审理中。应邀的人大代表、部队官兵、人民群众等100余人到庭旁听了庭审。
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程序查明,被告人高某家住云南省龙陵县,于2012年7月1日非法携带毒品驾驶一辆摩托车由镇康县南伞镇前往保山市龙陵县,途经龙镇桥至芒耿村公路时被轩莱公安检查站执勤人员当场从其驾驶的摩托车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0克、鸦片70克、甲基苯丙胺30克。
庭审中,面对检方的指控、法官的询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检方指控的非法运输毒品罪的罪名有异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高某携带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根据被告人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当庭做出“被告人高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判决。
庭审活动结束后,审判长向在场旁听的群众进行“以案说法”,就本案为何做出上述判决向大家讲解,尤其详细解释了本案争议焦点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及本案为何认定被告人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及理由。审判长还与旁听人员进行互动释疑,耐心全面地逐一回答了旁听人员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其严肃、全面、认真的精彩点评和互动释疑给现场的群众上了一堂法制教育课,起到了很好的普法宣传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