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首例工伤纠纷案件成功开庭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1-01 16:44:07 点击率:35
申请人董某,楚雄市人,于2006年7月至2011年1月到镇康县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打工,因从事矿洞、井下作业,患上职业病(矽肺壹期),经市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7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与用人单位赔偿费用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故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通过仲裁庭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用人单位向董某支付停工留薪待遇9600元,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354元,其余部分按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此次开庭,标志着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工作逐步向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迈进。下步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打造成为民办事、服务大众的阳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