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保发展 关注民生促和谐
作者:闫同芳 杨晓青 发布时间:2012-06-12 11:04:31 点击率:11
2012年以来,镇康县人民检察院坚持有线索必查、有案件必办的要求,始终把反腐倡廉、民生问题放在重要位置来抓,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为已任,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8件8人,其中“涉农”职务犯罪案件6件6人。通过查办案已挽回经济损失60多万元。为我县的反腐倡廉工作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全院干警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惠农政策补贴确定为查办重点,结合当前开展的“四群”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开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所实施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今年以来,共立案侦查“涉农”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6件6人。通过查办案件,保障了国家惠民政策的贯彻落实和资金运行的安全,推动健全完善涉农惠民资金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有力地促进了“涉农”社会矛盾化解的专项治理,有效地维护了民生、民权、民利,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善于捕捉战机,深挖窝案串案
视野广、嗅觉灵、敏锐性强,是每一个办案干警的共同特色。在办案中,办案人员不仅对具体的案件明察秋毫,勇于挖出窝案串案,还不断地从中捕捉和收集其它信息,挖出其它的案件线索和犯罪行为。
年初,镇康县检察院在查办本县某部门领导涉嫌受贿时,通过认真分析研究认为,2007年国家开始实施购机补贴惠民政策,资金运行模式是购机补贴直接补到经销商手中,而不是将补贴直接发放给购机户,而省、市、县享受购机补贴政策的经销商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有些农机经销商在各地都有业务,可能涉及到全市范围。镇康县检察院及时将案件查办情况及分析意见上报临沧市院,并在临沧市院的统一指挥下,组织精干力量,经过连续奋战,一举带破了临翔区农业局农机股长邱某、农业机械管理中心主任杨某等一批贿赂犯罪案件。共立案查办农业系统窝案窜案5件5人,涉案金额达19万余元。
三、快侦快结,提高办案效率
镇康县检察院在抓办案上不仅强调案件的质量,还注重办案的效率,不仅在时间上抓得紧,而且在工作方法上也在不断地优化。在查办农业系统窝案窜案时,办案干警仅用了十几天时间,即查清了临翔区农业局农机股长邱某、农业机械管理中心主任杨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
四、规范执法,确保办案质量
始终把质量作为办案工作的生命线,在全部办案工作中始终做到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一是严格执行《检察机关执法规范》要求。用严格的程序保证执法规范,用扎实的证据保证事实准确,用严明的纪律和监督保证办案安全。二是进一步牢固树立质量意识,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所办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下。三是推行案件质量监控机制。对办案工作实行质量管理、流程控制,按照工作力度、办案质量、执法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从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到起诉等案件处理的各个环节,设定工作标准和控制程序。四是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和监督管理。与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加强制约与配合,共同做好补充、完善案件证据的工作,保证办案质量。健全办案安全防范机制,实体、程序并重,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要求来收集证据、调取证据。五是高度重视办案安全防范,严格执行有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规定,落实办案安全责任制度,坚决杜绝重大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发挥地域优势,深入推进边境协查和追逃工作
充分发挥我县地处边境、积累多年边境协查和境外追逃工作经验的优势,积极开展边境协查和追逃工作,与各地检察机关密切联系,多次协助各地检察机关开展边境协查和追逃,成功协助文山州检察机关抓获潜逃境外、被省检察院挂牌督捕、涉嫌贪污公款500余万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2名。
六、打防并举,全面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查处职务犯罪只是抑制腐败的一种手段,反腐倡廉的宗旨是杜绝腐败,推进社会和谐。镇康县检察院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在惩治腐败的同时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积极开展法律法制宣传。1-5月份,共开展预防调查6次,案例剖析4份,警示教育活动7次,预防咨询7次。向社会各界群众发放预防宣传教育材料110多份。通过开展个案预防、与发案单位召开案情分析会、向发案单位发出预防建议、深入发案单位调查研究、开展以案说法的警示教育,进一步推动了个案预防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良好效果。
因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成绩突出,在2012年初全省“双先”表彰会上,镇康县人民检察院荣获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殊荣、边境协查办公室被记集体二等功一次,10余名干警被省、市检察院表彰奖励。
1979年检察院恢复重建以来,镇康县人民检察院坚持政治建检、业务立检的方针,认真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恪守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官职业道德,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努力维护公平正义,以一身正气奋战在反腐倡廉的前沿阵地,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