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坪县村(社区)党组织常务书记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5-02 16:25:00 点击率:3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抓好兰坪县村(社区)党组织常务书记的管理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和常务书记管理的通知》(云组电明〔2013〕12号)文件精神,结合兰坪县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选派条件及方式
第二条
(一)村(社区)党组织常务书记人选为县直机关工作人员、乡镇党委政府干部职工、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指导员中党性强、作风正、素质高、熟悉党务工作,并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的中共正式党员。
(二)村(社区)党组织常务书记选派由个人自荐或党组织推荐,县委组织部审核后提出建议人选,乡(镇)党委结合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情况,选派、任命、调整村(社区)党组织常务书记。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三条 常务书记在乡(镇)党委和村(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抓好基层党建工作。
第四条 常务书记具体职责:
(一)召集村支委会和村支部党员大会,认真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指示。
(二)结合本村的具体情况,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村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委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三)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检查村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和执行情况,解决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五)抓好支委会的学习,及时召开支委会、生活会,加强党内团结,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六)管好用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立党员活动室、图书室、远程教育站点。
(七)了解掌握本村群众的思想动态,培养德才兼备的年轻后备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八)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认真组织开展争创“五个好”党员活动,落实党员“设岗定责、目标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九)注意研究本村同级组织工作,积极发挥村民委员会、妇代会、团支部等组织的作用。
(十)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抓好对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十一)健全完善基层党组织各项管理制度,抓好痕迹
资料管理。
(十二)加大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工作力度,提升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十三)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带领干部群众立足实际,发挥优势,选准强村富民的发展路子,加快村级经济发展,增加集体和群众收入。
(十四)抓好民主政治建设,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级配套组织依法行使职权、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十五)领导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抓好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群众追求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健康、文明的村风民风。认真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人民调解、计划生育等工作,疏导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常务书记上岗前,由县委组织部、乡(镇)党委和新农村建设工作总队做好任前培训。
第六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常务书记的统筹协调管理,负责管理科室为组织室。乡(镇)党委、新农村建设工作队负责对常务书记的日常管理、考核等。
第七条 各派出单位要全力支持常务书记履职,要为常务书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村党组织要积极支持、配合常务书记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八条 常务书记的各种关系和福利待遇在原单位,不占所在村(社区)职数,不参加村(社区)党组织的换届选举。
第九条 新农村指导员兼任常务书记的,同时参照《怒江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指导员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条 常务书记任职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年,鼓励连任。任职经历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的基层领导工作经历。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一)常务书记的考核工作由乡镇党委负责,每年考核一次,年度考核结果报县委组织部备案,作为个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二)常务书记的考核采取个人自评,村民代表及村“两委”班子测评,乡(镇)党委审核评定的方式进行。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至90分为合格,60分至7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常务书记选派文件下发后在1个月内不到岗的;
2.年内无正当理由旷工累计超过40天的;
3.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国家或所在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拒不执行安排工作的;
6.不能胜任工作的;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 驻村期间,常务书记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群众纪律,做到“五不准”:即不准无故缺席,擅自离岗;不准在村报销个人费用,收受礼品;不准聚众赌博、酗酒闹事;不准拉帮结派,相互拆台;要解民忧,办实事,不准搞形式主义。
第十三条 常务书记驻村期间,违反党纪、政纪的,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兰坪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