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州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1-06-24 14:12:21 点击率:2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县级党政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德才素质评价为中心,以实绩考核为重点,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领导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改进工作,提高能力。
(二)坚持以德为先,注重考核评价干部政治品行、思想作风、勤政廉政等现实表现。
(三)坚持群众公认,扩大群众参与面,提高考核评价工作公信度。
(四)坚持注重实绩,以实绩论德才,凭德才用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各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工作一般安排在届中、届末进行。
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核评价内容和指标
第五条 县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考核评价工作实绩,重点考核评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在定量考核的同时进行定性考核。
(一)定量考核评价指标主要是党的建设、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民生活、社会进步等(见附表1)。
根据各县情况,定量考核评价指标按二类县(泸水、兰坪)、三类县(福贡、贡山)分类设置(见附表1-1,1-2)。
各县考核评价指标,每年确定一次。县委根据州委、州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和本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提出考评指标,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对经济社会指标审核。年度考核评价指标确定后,除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发生,一般不再调整。
州统计局每年初负责对各县上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统计、汇总,为考核评价提供依据。有关部门负责向统计部门提供基础数据,必要时,对有关数据和情况进行核查。
(二)定性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方向、思想作风、贯彻科学发展观、驾驭全局、执行力、综治维稳、务实创新、选人用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政府效能建设)、廉洁自律和廉政制度建设等方面(见附表2)。
第六条 领导干部主要考核评价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以定性考核评价为主,全面考核评价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业绩。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质、宗旨意识、开拓创新、解决复杂问题、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党政正职还要考核总揽协调、民主作风等,法检“两长”还要考核法律素质、司法公正和效率情况等(见附表4)。
第三章 考核评价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考核评价采取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 民主测评。主要了解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情况和领导干部现实表现。民主测评一般在总结工作、述职述廉的基础上进行。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一般为:
(一)县委委员、候补委员。
(二)县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县纪委领导班子成员。
(四)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以及人大、政协各专委会的主要负责人。
(五)乡(镇)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
(六)近3年从县级领导岗位退下来的老同志。
(七)其它需要参加的人员。人数一般为规定参加会议总人数的20%。
第九条 民意调查。主要通过社会有关方面评价,了解群众对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满意度。一般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对领导班子的民意调查内容和评价要点,主要从群众能够直接感受到的生活水平提高、医疗卫生条件改善、教育文化建设、社会保障情况、社会治安状况、农村扶贫工作、机关工作作风、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等方面进行设置(见附表3)。
对领导干部的民意调查内容和评价要点,主要从工作作风、履行职责、公众形象等方面进行设置(见附表5)。
参加民意调查人员范围,一般为来自基层未参加民主测评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代表。参加人员应随机选择,人数一般不少于100人。
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社会中介组织采取发放问卷调查表、政府网站评议等多种方式,在社会各阶层干部群众中开展满意度调查。
第十条 个别谈话。主要是深入了解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状况和领导干部德才素质及表现。
参加个别谈话人员范围一般为:
(一)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
(三)党委、政府综合部门、乡(镇)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
(四)其它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一条 实绩分析。主要通过有关方面提供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民意调查结果等,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思路、工作努力程度、工作成效,对工作实绩作出评价。
(一)实绩分析的内容包括:
1、定量考核评价指标完成情况。
2、民意调查结果。
3、上级审计部门提供的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论和评价意见。
(二)实绩分析的主要方法:
1、根据有关方面提供的统计数据和评价意见,分析各县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工作思路与成效。
2、根据民意调查的群众满意度,分析各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状况和成效。
3、以分析领导班子整体工作实绩为基础,结合分管工作和民意调查情况,分析评价领导干部个人的工作实绩。
4、通过对各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情况的了解,在与其他县适当横向比较的同时,突出对任期内的纵向比较。
5、对促进或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事例、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可以采取个别访谈、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客观公正地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
县级党政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主要根据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的结果,结合年度考核评价、巡视工作报告及有关部门专项考核评价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相互补充印证,客观公正地对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综合评价。
(一)综合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按照考核评价内容和指标权重分值进行量化对比分析,形成既有定性评价、又有定量分析的综合评价意见。
(二)综合评价可以采取类型分析、数据分析、比较分析、环境分析、历史分析的方法,主要分析评价考核对象的工作成效、群众公认度、主要优缺点、客观条件和主观努力程度、平时表现与关键时刻的表现。
(三)领导干部在重大事件、关键时刻的表现,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反映考核对象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涉及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和廉洁、团结、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凡是线索清楚、情节具体的,考核组应当调查核实、了解清楚。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专项调查,形成结论,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由考核组负责形成考核评价报告。考核评价报告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考核评价情况,坚持以定性评价为主,全面评价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和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突出反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同时要反映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等方面的结果。根据需要,可以把有关调查报告作为附件材料。
第四章 考核评价等次
第十三条 县级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次。考核等次依据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的情况综合分析后确定。
县级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考核评价得分=工作实绩得分×60%+民主测评得分×20%+民意调查得分×20%。
考核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等次;80——89分的,可评为良好等次;70—79分的,可评为一般等次;69分以下的,可评为较差等次。
领导班子在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时,如有2项评价指标优良率或满意率达不到2/3的,一般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有4项评价指标优良率或满意率达不到2/3的,一般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次;有6项以上评价指标优良率或满意率达不到2/3的,一般评为较差等次。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职称、不称职等次。考核等次依据定性考核情况,结合领导班子定量考核的结果综合分析后确定。
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优良率或民意调查满意率均达到90%以上,且民主测评优秀票得票率超过70%的,可评为优秀等次;民主测评优良率或民意调查满意率均达到70%以上,可评为称职等次;民主测评优良率或民意调查满意率均达到30%以上,可评为基本称职等次;民主测评不称职率或民意调查不满意率超过1/3的,应评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五条 考核评价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及分管副职应降低一个考核评价等次。
(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案件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在资源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发生重大问题的。
(四)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在届中或届末考核中,领导班子被评定为一般或较差等次,或领导班子成员中有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主要领导在该年度一般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在现岗位上工作不满半年的,在原单位按原职务进行考核评价;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领导干部,参加考核评价,但暂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确定其考核等次;受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等次,由州委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征求州纪检监察、审计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州委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州委审定。
第五章 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八条 考核评价情况和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班子建设和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州委组织部要认真分析领导班子工作的运行状况,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综合考核评价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给予表彰奖励,特别优秀的干部应优先提拔或重用。
综合考核被评定为良好等次的领导班子和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应肯定成绩,指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二十条 综合考核评价被评定为一般等次的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综合考核评价被评定为较差等次的党政领导班子要进行整顿,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要进行组织调整。
第二十一条 县级党政领导班子的综合考核评价情况,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同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情况,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考核对象反馈。
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考核评价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在接到考核评价结果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州委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州委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作出明确答复。
第二十二条 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档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收集汇总有关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价工作在州委领导下,由州委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州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县级党政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德才素质评价为中心,以实绩考核为重点,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领导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改进工作,提高能力。
(二)坚持以德为先,注重考核评价干部政治品行、思想作风、勤政廉政等现实表现。
(三)坚持群众公认,扩大群众参与面,提高考核评价工作公信度。
(四)坚持注重实绩,以实绩论德才,凭德才用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各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工作一般安排在届中、届末进行。
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核评价内容和指标
第五条 县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考核评价工作实绩,重点考核评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在定量考核的同时进行定性考核。
(一)定量考核评价指标主要是党的建设、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民生活、社会进步等(见附表1)。
根据各县情况,定量考核评价指标按二类县(泸水、兰坪)、三类县(福贡、贡山)分类设置(见附表1-1,1-2)。
各县考核评价指标,每年确定一次。县委根据州委、州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和本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提出考评指标,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对经济社会指标审核。年度考核评价指标确定后,除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发生,一般不再调整。
州统计局每年初负责对各县上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统计、汇总,为考核评价提供依据。有关部门负责向统计部门提供基础数据,必要时,对有关数据和情况进行核查。
(二)定性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方向、思想作风、贯彻科学发展观、驾驭全局、执行力、综治维稳、务实创新、选人用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政府效能建设)、廉洁自律和廉政制度建设等方面(见附表2)。
第六条 领导干部主要考核评价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以定性考核评价为主,全面考核评价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业绩。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质、宗旨意识、开拓创新、解决复杂问题、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党政正职还要考核总揽协调、民主作风等,法检“两长”还要考核法律素质、司法公正和效率情况等(见附表4)。
第三章 考核评价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考核评价采取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 民主测评。主要了解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情况和领导干部现实表现。民主测评一般在总结工作、述职述廉的基础上进行。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一般为:
(一)县委委员、候补委员。
(二)县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县纪委领导班子成员。
(四)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以及人大、政协各专委会的主要负责人。
(五)乡(镇)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
(六)近3年从县级领导岗位退下来的老同志。
(七)其它需要参加的人员。人数一般为规定参加会议总人数的20%。
第九条 民意调查。主要通过社会有关方面评价,了解群众对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满意度。一般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对领导班子的民意调查内容和评价要点,主要从群众能够直接感受到的生活水平提高、医疗卫生条件改善、教育文化建设、社会保障情况、社会治安状况、农村扶贫工作、机关工作作风、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等方面进行设置(见附表3)。
对领导干部的民意调查内容和评价要点,主要从工作作风、履行职责、公众形象等方面进行设置(见附表5)。
参加民意调查人员范围,一般为来自基层未参加民主测评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代表。参加人员应随机选择,人数一般不少于100人。
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社会中介组织采取发放问卷调查表、政府网站评议等多种方式,在社会各阶层干部群众中开展满意度调查。
第十条 个别谈话。主要是深入了解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状况和领导干部德才素质及表现。
参加个别谈话人员范围一般为:
(一)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
(三)党委、政府综合部门、乡(镇)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
(四)其它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一条 实绩分析。主要通过有关方面提供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民意调查结果等,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思路、工作努力程度、工作成效,对工作实绩作出评价。
(一)实绩分析的内容包括:
1、定量考核评价指标完成情况。
2、民意调查结果。
3、上级审计部门提供的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论和评价意见。
(二)实绩分析的主要方法:
1、根据有关方面提供的统计数据和评价意见,分析各县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工作思路与成效。
2、根据民意调查的群众满意度,分析各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状况和成效。
3、以分析领导班子整体工作实绩为基础,结合分管工作和民意调查情况,分析评价领导干部个人的工作实绩。
4、通过对各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情况的了解,在与其他县适当横向比较的同时,突出对任期内的纵向比较。
5、对促进或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事例、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可以采取个别访谈、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客观公正地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
县级党政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主要根据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的结果,结合年度考核评价、巡视工作报告及有关部门专项考核评价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相互补充印证,客观公正地对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综合评价。
(一)综合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按照考核评价内容和指标权重分值进行量化对比分析,形成既有定性评价、又有定量分析的综合评价意见。
(二)综合评价可以采取类型分析、数据分析、比较分析、环境分析、历史分析的方法,主要分析评价考核对象的工作成效、群众公认度、主要优缺点、客观条件和主观努力程度、平时表现与关键时刻的表现。
(三)领导干部在重大事件、关键时刻的表现,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反映考核对象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涉及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和廉洁、团结、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凡是线索清楚、情节具体的,考核组应当调查核实、了解清楚。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专项调查,形成结论,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由考核组负责形成考核评价报告。考核评价报告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考核评价情况,坚持以定性评价为主,全面评价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和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突出反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同时要反映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等方面的结果。根据需要,可以把有关调查报告作为附件材料。
第四章 考核评价等次
第十三条 县级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次。考核等次依据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的情况综合分析后确定。
县级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考核评价得分=工作实绩得分×60%+民主测评得分×20%+民意调查得分×20%。
考核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等次;80——89分的,可评为良好等次;70—79分的,可评为一般等次;69分以下的,可评为较差等次。
领导班子在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时,如有2项评价指标优良率或满意率达不到2/3的,一般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有4项评价指标优良率或满意率达不到2/3的,一般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次;有6项以上评价指标优良率或满意率达不到2/3的,一般评为较差等次。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职称、不称职等次。考核等次依据定性考核情况,结合领导班子定量考核的结果综合分析后确定。
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优良率或民意调查满意率均达到90%以上,且民主测评优秀票得票率超过70%的,可评为优秀等次;民主测评优良率或民意调查满意率均达到70%以上,可评为称职等次;民主测评优良率或民意调查满意率均达到30%以上,可评为基本称职等次;民主测评不称职率或民意调查不满意率超过1/3的,应评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五条 考核评价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及分管副职应降低一个考核评价等次。
(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案件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在资源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发生重大问题的。
(四)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在届中或届末考核中,领导班子被评定为一般或较差等次,或领导班子成员中有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主要领导在该年度一般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在现岗位上工作不满半年的,在原单位按原职务进行考核评价;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领导干部,参加考核评价,但暂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确定其考核等次;受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等次,由州委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征求州纪检监察、审计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州委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州委审定。
第五章 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八条 考核评价情况和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班子建设和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州委组织部要认真分析领导班子工作的运行状况,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综合考核评价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给予表彰奖励,特别优秀的干部应优先提拔或重用。
综合考核被评定为良好等次的领导班子和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应肯定成绩,指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二十条 综合考核评价被评定为一般等次的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综合考核评价被评定为较差等次的党政领导班子要进行整顿,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要进行组织调整。
第二十一条 县级党政领导班子的综合考核评价情况,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同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情况,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考核对象反馈。
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考核评价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在接到考核评价结果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州委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州委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作出明确答复。
第二十二条 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档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收集汇总有关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价工作在州委领导下,由州委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州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