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州级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暂行办法
作者:怒江州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1-06-24 14:13:58 点击率:7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我州州级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的管理,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建立和完善公开透明的选人用人机制,规范公务员调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州市以上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公开选调公务员,是指州级机关在补充科级及其以下公务员时,采用公开报名和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从本州县级以下机关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中择优选调所需人员的行为。
第二章 选调原则和方式
第三条 州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应当把公开选调作为机关交流公务员的重要方式。从县级及其以下机关调入科级及其以下公务员应公开选调。
涉及国家安全和重要机密特殊职位的人员,政策性、指令性安置的人员,具有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办法进行选调。其它确因工作需要,不实行公开选调的,由各单位党组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按调配程序采取考核办法进行选调。
第四条 公开选调公务员坚持宏观调控与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选调公务员必须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并且选调科级职务公务员必须有相应的职数空缺。
第六条 公开选调公务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州级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的主管部门。州级机关各选调单位负责本单位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选调工作由选调单位将选调方案按管理权限报经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章 选调条件
第九条 公开选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公务员身份;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三)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特殊职位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可放宽至45周岁。
(四)在基层工作满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五)具有胜任选调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选调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一)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二)其它不宜办理转任情形的;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需要回避的。
第四章 选调程序
第十一条 公开选调应当按照确定选调计划、制定选调方案、发布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组织考试、进行考察、体检、确定人选和公示、审批和办理转任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确定选调计划。选调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制定选调计划,填写《怒江州公开选调公务员计划申报表》(表样附后),并向州编办申请出具《空编证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州委组织部或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第十三条 拟定选调方案。由选调机关拟定选调方案,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选调方案应明确选调职位、选调人数、选调资格条件、选调范围、选调的组织实施等内容。
选调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发布公告。经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选调计划、选调方案后,由选调单位在本州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站上公开发布选调公告。选调公告内容应包括:
(一)选调单位和职位名称;
(二)选调范围和人数;
(三)选调资格和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
(五)考试科目、方法和考试的时间、地点;
(六)选调程序;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报名和资格审查。选调报名和资格审查由选调机关负责实施,符合选调条件的人员应当在征得工作机关同意的前提下,向选调机关报名。选调机关应根据公告要求组织报名,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定。各职位选调人数与符合报名条件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5。
第十六条 组织考试。选调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选调考试可由选调机关组织实施,也可由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由选调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选调单位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
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应具备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能力。笔试科目根据选调职位的工作性质及职位特点确定。一般为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笔试成绩不及格的,不得进入面试。
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应变能力。根据笔试成绩,按每个选调职位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以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面试应成立面试考官小组,每组由7人组成,其中选调单位的考官不超过2人,其他考官由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抽调。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采用按百分制计算办法,由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加权合成。
第十七条 考察与体检。考察根据综合成绩按每个职位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1:2的比例确定考察人员。考察由选调单位负责实施,主要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体检由选调单位组织,体检医院为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的州级卫生医疗部门按公务员体检标准实施。
第十八条 确定人选和公示。选调单位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选调人员名单,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州委组织部或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在调出单位、选调单位和州委组织部或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审批和办理转任。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选调的,由选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办理转任手续。
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选调,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选调。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选调。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公开选调工作要接受监督。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选调机关应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和申诉控告。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工作机关不得无故阻止符合选调条件的人员参加公开选调。
第二十二条 选调单位不按选调计划和选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选调程序选调公务员的,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审批调动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从事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公开选调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违反选调工作纪律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选调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考试或选调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州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