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县村干部管理考核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0-12 22:48:38 点击率:91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村干部队伍建设,充分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增强我县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确保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现根据州委组织部《怒组通〔2010〕297号》文件,特制定《泸水县村干部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行政村党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村干部。
第二条 考核工作采取每半年一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实行百分制考核,90分至100分为优秀,70至89分为称职, 7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村干部的日常管理由乡镇党委负责。村干部应当服从乡镇党委的管理与指导,接受并积极完成乡镇党委、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参加乡镇召集的有关会议,及时向乡镇报告重大事项。
第五条 村干部外出应办理请假手续,村主要干部外出7天以上的,须经乡镇党委审批。
第六条 推行村干部轮流值班或坐班制度,及时处理村里日常事务,确保有人管事、方便办事。
第七条 实行村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村主要干部根据工作职责,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每年要办的实事,报经乡镇党委审核同意后向党员和群众公开作出承诺。
第八条 村干部因身体、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原因,在任期内自愿离岗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村党组织成员须提前1个月向乡镇党委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办理离岗手续。
第九条 村主要干部长期外出(一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且无法履行职责,应当提出辞职;村党组织书记不主动辞职的,由乡镇党委予以免职;村委会主任不主动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
第十条 实行村干部谈话制度。乡镇党委分管领导负责对村主要干部进行谈话,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谈话内容包括:干部本人思想、工作、学习、家庭、身体等情况,村级班子建设情况,经济发展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其它有关情况。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村干部要服从乡党委、政府以及各部门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按要求制定本村工作规划、制度、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及时参加县、乡、村召开的各类会议及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严格组织村内党组织生活,执行“三会一课”制度,落实民主评议党员制度,严格党内民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四条 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注意工作方法,及时排查信访问题,掌握信访动态,有问题随时向乡镇领导汇报,确保全年无一起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如发生一起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五条 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重大事项交由村委会集体讨论,做好村级党务、村务公开,公开时间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重要事项要做到即时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做到日清月结。各种经济往来清楚明了,每季度上墙公开一次。
第十七条 村干部分工明确,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群团班子配齐且有人工作,能够发挥作用,团结有战斗力。
第十八条 抓好农村党员干部经常性教育培训,落实远程教育收看工作,每月不低于4次,每个星期按时上报远程教育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准确掌握村内的基础设施设备使用方法,设施设备运转正常,无人为损坏、无人管理、无人维护、无组织活动等现象发生。
第二十条 认真落实党内廉政责任制,多形式开展廉政文化教育活动,党员干部不挪用公款、不通过不良手段谋取集体财产、不利用职权接收送款送礼现象,村内讲廉洁、讲公正。对出现贪污腐败现象的村干部取消全年评优资格,并对相关涉及人员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认真落实维稳及综合治理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村内全年无一起安全稳定事故及黄、赌、毒案件发生。如发生一起,则取消主管干部的当年评优资格。
第二十二条 开展好农村环境卫生治理工作,保持村容村貌整洁,定期组织干部对村内进行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全年村内无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发生,如有发生,则取消主管干部的当年评优资格。
第二十三条 认真宣传“一法四规”,有计划生育宣传图板和公示栏,按时参加计生会议,准备上报统计信息,全年无计划外生育。如果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则取消主管干部的当年评优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有专人负责团委、妇联、科技等各项工作,积极组织参加妇联和团委活动及各种培训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任何需要准备的软件、材料,做到规范完整,事后按要求及时归档。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考核为优秀的,绩效补贴在《怒组通〔2010〕297号》文件要求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元给予发放,即:每月“一肩挑”村干部250元、专职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200元、副职及其他村干部150元。
第二十七条 考核为称职的,绩效补贴按照每月“一肩挑”村干部200元、专职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150元、副职及其他村干部100元的标准给予发放。
第二十八条 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不予发放绩效补贴,并给予谈话和警告。
第二十九条 绩效补贴发放时间从2010年6月开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考核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由乡(镇)党委负责完成。考核完成后,将考核结果报中共泸水县委组织部、泸水县民政局、泸水县财政局。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考核办法从发文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