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工作政策法规解读(一)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0-24 17:11:13 点击率:380
1.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要内容有:(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选拔任用条件;(3)选拔任用工作程序;(4)选拔任用干部的管理;(5)选拔任用工作的纪律和监督。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程序有:(1)民主推荐;(2)考察;(3)酝酿;(4)讨论决定;(5)任职;(6)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2.问: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3.问: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任职资格?
答:任职资格,是指干部个人在工龄、经历、任职年限、文化程度、接受培训、健康状况和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党龄等方面达到《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要求时,才具备提拔担任相应层次党政领导职务的资格。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6)身体健康。
(7)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资格要求是实践标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必要体现,是干部的文化知识、专业水平、工作经历的一种客观反映。选拔任用干部,要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对资格的不同要求,保证所提任的干部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和知识水平,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的领导能力。同时,不能把学历、资历和台阶绝对化,要看资历但不唯资历,讲台阶但不抠台阶,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答:《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要内容有:(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选拔任用条件;(3)选拔任用工作程序;(4)选拔任用干部的管理;(5)选拔任用工作的纪律和监督。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程序有:(1)民主推荐;(2)考察;(3)酝酿;(4)讨论决定;(5)任职;(6)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2.问: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3.问: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任职资格?
答:任职资格,是指干部个人在工龄、经历、任职年限、文化程度、接受培训、健康状况和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党龄等方面达到《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要求时,才具备提拔担任相应层次党政领导职务的资格。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6)身体健康。
(7)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资格要求是实践标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必要体现,是干部的文化知识、专业水平、工作经历的一种客观反映。选拔任用干部,要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对资格的不同要求,保证所提任的干部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和知识水平,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的领导能力。同时,不能把学历、资历和台阶绝对化,要看资历但不唯资历,讲台阶但不抠台阶,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