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工作政策法规解读(二)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0-24 17:20:46 点击率:184
1.问:什么是提拔、逐级提拔和越级提拔?
答:提拔,是指干部由下一级职务等次或下一级级别等次提任上一级职务等次或上一级级别等次。
逐级提拔,是指按照规定的干部职务等次或者干部级别等次的顺序提任干部。
越级提拔,是指超越规定的干部职务等次或者干部级别等次的顺序提任干部。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一般只能越一级。
2.问:如何理解破格提拔?
答: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工龄、基层工作经历、文化程度、任职年限等资格要求的限制。破格不能破选拔任用条件的“格”。越级提拔也属于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破格提拔需要严格履行程序,省委组织部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市委组织部也制定相应办法,对领导干部破格提拔的情形和具体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3.问:关于非领导职务配备设置,工作中如何把握?
答:配备非领导职务,必须符合非领导职务设置、名称及职数的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有关规定如下:①职务层次设置规定: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②设置比例规定: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③职务名称规定: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此外,目前仍沿用组织员、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监察员)、审判员、检察员、审计员等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其职数应该在同级机关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内统筹解决。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国家将另行制定。
4.问:《干部任用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的含义是什么?
答: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及其他担任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担任县(市、区)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有在乡镇(街道)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5.问:干部调动、上挂抽用、下派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答:干部调动、上挂抽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同时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有:①市县两级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原则上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②干部调动、上挂抽用,原则上不调动、上挂抽用乡镇党政正职。③干部上挂抽用,必须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的程序办理。④试用期未满公务员、在基层工作年限未满两年以上的选调生、基层工作经历不足两年的,原则上不予上挂抽用到市级机关。⑤干部一经上挂抽用、下派,必须坚持到岗到位,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长的,必须按程序报经组织部审定同意。
答:提拔,是指干部由下一级职务等次或下一级级别等次提任上一级职务等次或上一级级别等次。
逐级提拔,是指按照规定的干部职务等次或者干部级别等次的顺序提任干部。
越级提拔,是指超越规定的干部职务等次或者干部级别等次的顺序提任干部。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一般只能越一级。
2.问:如何理解破格提拔?
答: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工龄、基层工作经历、文化程度、任职年限等资格要求的限制。破格不能破选拔任用条件的“格”。越级提拔也属于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破格提拔需要严格履行程序,省委组织部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市委组织部也制定相应办法,对领导干部破格提拔的情形和具体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3.问:关于非领导职务配备设置,工作中如何把握?
答:配备非领导职务,必须符合非领导职务设置、名称及职数的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有关规定如下:①职务层次设置规定: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②设置比例规定: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③职务名称规定: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此外,目前仍沿用组织员、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监察员)、审判员、检察员、审计员等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其职数应该在同级机关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内统筹解决。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国家将另行制定。
4.问:《干部任用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的含义是什么?
答: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及其他担任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担任县(市、区)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有在乡镇(街道)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5.问:干部调动、上挂抽用、下派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答:干部调动、上挂抽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同时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有:①市县两级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原则上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②干部调动、上挂抽用,原则上不调动、上挂抽用乡镇党政正职。③干部上挂抽用,必须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的程序办理。④试用期未满公务员、在基层工作年限未满两年以上的选调生、基层工作经历不足两年的,原则上不予上挂抽用到市级机关。⑤干部一经上挂抽用、下派,必须坚持到岗到位,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长的,必须按程序报经组织部审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