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0-25 08:49:18 点击率:183
简要内容:开栏语: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学习教育,自本期开始,区委组织部联合本报开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问答”专栏,连续刊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相关知识。 |
开栏语: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学习教育,自本期开始,区委组织部联合本报开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问答”专栏,连续刊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相关知识。这是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透明度、落实群众“四权”的需要,是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环境、按政策法规选准用好干部的具体举措。各单位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办专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相关知识列入中心组学习内容,分层次制订切合实际的学习计划并狠抓落实,努力实现“领导干部熟知、组织人事干部精通和掌握、干部群众了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总体目标。区委组织部将采取把相关知识列入干部培训的教学内容、适时组织抽查等方式,促进学习和宣传的实际效果。
(一)
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几年以上工龄?
答:5年以上。
2、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几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答:2年以上。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几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答:2个以上。
4、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对每个职位任职时间有无具体规定?
答:没有具体规定。
5、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其中是否包括非领导职务?
答:包括非领导职务。
6、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其中是否包括兼职?
答:一般不包括兼职。
7、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某一职务,分工进行过调整,即主管工作发生了变化或者该职位职能发生了较大变化等其他类似情况,是否可视为在两个职位工作过?
答:是。
8、干部挂职锻炼所挂任职务多长时间可视为一个职位任职经历?
答:凡经组织选派、挂职时间在半年以上,其挂任职务无论是平职、低职或者因工作需要高职安排的,均可视为一个职位的任职经历。
9、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几年以上?
答:2年以上。
10、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几年以上?
答:3年以上。
11、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对文化程度有什么要求?
答: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12、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对参加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是如何要求的?
答:5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
13、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多长时间内完成培训?
答:1年内。
14、越级提拔的,应报哪个部门同意?
答: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一般只能越一级。
15、破格提拔的,应报哪个部门审核?我市对破格提拔处级干部在任职资格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在组织实施前,应当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在学历、工龄、基层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年限等资格要求方面适当放宽。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的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同一个人破格提拔,原则上不能同时放宽3项(含3项)以上任职资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