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工作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0-25 08:53:41 点击率:76
(组织工作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组织工作宣传,扩大干部群众对组织工作政策法规的知晓度。现将中共保山市委组织部整理汇编《组织工作知识问答·组织工作篇》转载,供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学习参考。
(一)问:党的组织构成体系是怎样的?
答:我们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将全体党员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它自上而下地建立了各级组织机构和领导机关,各级组织之间互相联接,形成不可分割的严密的组织体系。党的组织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个层次。
(二)问:什么是党的中央组织?其组织形式有哪些?
答:党的中央组织,是指党的中央一级的组织,是党的首脑机关,领导全党的工作。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委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书记处、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党的组织原则,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其他中央组织接受其领导。
(三)问:什么是党的地方组织?其组织形式有哪些?
答:党的地方组织,是指按照国家行政区域设置的各级党的组织,是党的地方领导机关。党的地方组织包括: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以及党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如党的地区委员会、地方党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等。
(四)问:什么是党的基层组织?其组织形式有哪些?
答: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党在社会基层单位(包括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成立的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单位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指导,分别设立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还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成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还可下设若干分党委,分党委再下设若干党总支、支部。
(五)问:什么是党的派出代表机关?其类型和职权有哪些?
答:党的派出代表机关,是指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为了加强对同级党和国家机关或某行业(系统)、某地区的领导而派出的领导机构。其类型:一是由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部分省辖市党的委员会在同级党和国家机关或某行业(系统)派出的工作委员会,如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省教育工作委员会等;二是由省、自治区党的委员会在几个县、市范围内派出的地区委员会;三是少数县党的委员会在几个乡镇范围内派出的区委员会。党的派出代表机关在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权由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不同类型的派出代表机关的职权可以不同,如地区委员会领导本地区的全面工作,而机关工作委员会主要是负责本机关党的工作。党的派出代表机关一般不能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代表会议,其领导成员由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任命。
(六)问:什么是党组?其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党组是指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的党的工作机构。《党章》规定: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七)问:党组与党委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党组不是一级党委,是上级党的委员会在非党组织中的派出机关。党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的委员会指定,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的委员会的领导,代表上级党的委员会指导本机关和直属组织内党的工作。这是党组的特殊性质。党组和党的委员会的主要区别有四个方面:
1.党的委员会是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党组则是由党的委员会决定。
2.党的委员会可以批准接收党员,而党组则不能。
3.党的委员会可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组一般不能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4.党的委员会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而党组不能召开这些会议。
5.党的委员会与下属单位党组织是领导关系,党组与下属单位党组织是指导关系。
(八)问:党组与本单位机关党组织和所属单位党组织是什么关系?
答:党组与本单位机关党组织和直属单位党组织是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关系。机关党组织和直属单位党组织不隶属于本单位的党组,而是隶属于同级直属机关党委或同级党委,受同级直属机关党委或同级党委的领导。但是,党组对本单位机关党组织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应当经常研究,加强指导,帮助他们解决问题;本单位的机关党组织和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应当向本单位的党组经常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主动取得党组的指导。
(九)问:不同类型的基层党组织的地位作用是什么?
答:《党章》对不同类型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地位作用作了如下说明: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行使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十)问:哪些单位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答:根据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十一)问: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的任期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机关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
(十二)问: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党章》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十三)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组织的地位作用和职责是什么?
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的地位作用是:执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在广大职工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具体职责:一是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二是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促进企业发展;三是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四是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和依靠职工群众,关心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五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六是协调企业内部各方面的关系,坚持原则,化解矛盾,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七是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八是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十四)问: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党章》规定:“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根据党章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2.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4.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5.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6.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7.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8.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9.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十五)问: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2.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3.领导乡镇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4.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6.领导本乡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工作。
(十六)问:街道党(工)委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5号)规定街道党(工)委的主要职责是: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带领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2.讨论决定本街道城市管理、经济发展和社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类资源,服务社区群众,共同推进社区建设;3.领导街道行政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领导街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领导或指导在社区、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组织中开展党的工作;4.领导本街道的思想政治工作、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5.加强街道党组织自身建设,领导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社区组织体系建设;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选拔、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助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其派出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答:“三级联创”活动指在县、乡镇和村三级党组织中,开展的以“五个好” 村党组织、乡镇党委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县为主要内容的创建活动。村党组织和乡镇党委“五个好”即:一是领导班子好;二是党员干部队伍好;三是工作机制好;四是小康建设业绩好;五是农民群众反映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县(市、区)即:一是县(市、区)要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全面落实领导责任制,县(市、区)委书记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二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具体,各项措施得力并得到有效落实;三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成效显著,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推进,农民收入增加,城镇化水平逐步提高,县域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四是涉农部门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意识强、服务措施实、服务质量高,严格依法办事,基层单位和群众满意;五是农村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发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社会风气良好,农村社会稳定。
(十八)问:哪些人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答:党章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十九)问: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为什么必须年满18周岁?
答:中组部组织局2003年编印的《入党教材》指出:加入党组织,必须年满18岁。强调这一点,是因为一个人到了18岁才算成年,在政治上、思想上才较为成熟,形成比较确定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才能确立自己的信仰和终身志向。
(二十)问:没有中国国籍的人能否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答:中组部组织局2003年编印的《入党教材》指出:加入党组织,必须是中国公民,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这一性质决定了没有中国国籍的人是不能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的。
(二十一)问:能否动员党外群众写入党申请书?
答:中组部组织局1992年编印的《发展党员工作问答》解答是:入党必须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对没有入党要求的人,不能采取说服动员的方式,使其在并非自愿的情况下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二十二)问:临时工、轮换工、合同工要求入党,应向哪里的党组织提出申请?
答:临时工、轮换工、合同工要求入党,一般根据务工时间的长短来确定:到一个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工作的临时工、轮换工、合同工,应聘、应招时间不满一年的,可向其原工作单位党组织或户口所在地党组织提出;应聘、应招时间超过一年的,可向招聘单位党组织提出。
应当指出的是,对于上述人员中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无论是他们的原工作单位党组织或户口所在地党组织,还是招聘单位党组织,都应当热忱关心和帮助他们,主动与对方党组织协商,认真做好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
(二十三)问: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要求入党,应向哪里的党组织提出申请?
答:临时或短期(一年以内)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要求入党,入党申请应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并由该党组织负责对他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如果借调时间超过一年的,入党申请应向借调工作单位党组织提出,并由借调工作单位党组织负责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借调单位和原工作单位党组织均应主动关心这些同志的思想、工作等情况,并与其保持一定联系。发展被借调人员入党,发展方党组织(无论是其原单位或借调单位)都要主动征询对方意见。
(二十四)问:城镇待业或自谋职业人员要求入党,应向哪里的党组织提出申请?
答:由于待业或自谋职业人员一般由街道负责管理,所以,他们的入党申请一般应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并由街道党组织负责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已参加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人要求入党,也可向个体劳动者协会或其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党组织负责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
(二十五)问:信仰宗教的人能否入党?
答:根据中组部研究室、组织局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是唯物论者和无神论者。共产党员只能信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得信仰宗教。对信仰宗教或有浓厚宗教感情的人不能发展入党。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信教比较普遍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要把信教同参加某些民族风俗活动区别开来。对于主要是为了尊重或随顺民族风俗,参加的有关活动如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等,不应视为信仰宗教或参加宗教活动。
(二十六)问: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是否可以重新入党?
答:根据中组部研究室、组织局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后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影响其以后入党。曾经被党组织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经过党组织的教育,确实改正了缺点、错误,要求入党的,可以提出入党申请,经党组织考察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吸收其入党。
(二十七)问:被开除党籍以及退党、劝退或被除名的人能否重新入党?
答:根据中组部研究室、组织局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因触犯刑律或犯错误被开除党籍的人,以及退党、劝退或因不起党员作用等原因被除名的人要求重新入党,党组织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对这些人经过长期考察,如果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他们重新入党。但在基层党委审批前,必须报经上一级党委审查同意。《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八)问:共产党员能否加入民主党派?
答:中组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规定:共产党员一般不能加入民主党派。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为了积极帮助民主党派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健全、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派合作制度,对个别适合做民主党派领导工作的中共党员,在民主党派要求和同意的前提下,经上级党委批准,可以加入民主党派组织,调到民主党派工作。
(二十九)问:预备党员是否可以做入党介绍人?
答:预备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因为,预备党员正在接受党组织的考察教育,对党规党法和党内生活尚不够熟悉,在党内还没有表决权。
(三十)问: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进行表决时,多少票数为通过?
答: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进行表决时,发展对象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含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赞成意见),方为通过。
(三十一)问: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何时算起?
答:按照党章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章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如一名同志于
(三十二)问:党龄的含义是什么,如何计算党员党龄?
答:党龄指正式党员在党内生活和工作的年数。党员的党龄,应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被延长预备期的党员,其党龄从延长预备期满被批准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他们恢复党员权利之后,留党察看期间的党龄连续计算。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不能计算党龄。
(三十三)问:新党员从何时起交纳党费?
答:新党员从上级党委批准其为预备党员的那个月开始交纳党费。
(三十四)问:预备党员能否被评为优秀党员?
答:预备党员不能被评为优秀党员。对他们当中表现突出的,可以进行表扬,并作为讨论转正或评选先进工作者的依据。
(三十五)问:什么是党的组织生活?
答: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的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它主要依托党支部、党小组开展活动。主要形式有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以及党课、民主评议党员、评选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党的组织生活的内容一般包括:对党员进行党的知识教育,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业务知识,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指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展党员,处理违纪党员和不合格党员,开展适合党员特点的各种形式的活动。
(三十六)问:什么是党支部的“三会一课”制度?
答:党支部的“三会一课”制度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的制度。
(三十七)问:什么是民主生活会制度?
答:民主生活会制度,是体现党内民主、党员自我教育的重要形式,是解决党内矛盾和问题 的有效方法,是增强党支部战斗力和凝聚力的有效途径。
(三十八)问:因病长期休养的党员怎样过组织生活?
答:对因病长期休养的党员,党组织应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如何组织他们过党的组织生活,应视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加以解决。
对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有困难的同志,党组织不要勉强要求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可指定党员负责与他们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对那些身体条件许可,本人坚持要求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同志,可安排他们过组织生活或适当参加一些重要的党内活动。
对于那些休养地点距离工作单位较远、休养时间较长的党员,党组织可开写党员证明信,把他们介绍给所去的疗养单位或有关地方党组织,由这些单位的党组织酌情安排他们过组织生活。
(三十九)问:党内选举中哪些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哪些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在党内选举中,包括选举党组织领导成员和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代表,正式党员(包括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十)问:什么是双重组织生活会?为什么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答:双重组织生活会是指由党的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召开的组织生活会和党委(常委)、党组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这无论对于领导干部加强自身党性修养,增进同志间的思想交流,密切上下级关系,还是对于加强广大党员对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增强党组织的活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962年,邓小平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对于我们党的各级领导人(包括党委会的所有成员)应该有监督。这种监督是来自几个方面的,来自上面,来自下面(下级),来自群众,也来自党小组生活”。“我觉得,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是来自党委会本身,或者书记处本身,或者常委会本身。”“我们要重视党委内部的互相监督作用这个问题。”实践证明,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有利于党组织对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有利于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增强团结,提高领导班子的战斗力。
在党内,不论职务高低,相互间都是平等的同志关系。在党支部、党小组生活会上,党员领导干部应该以普通党员身份,同其他同志一样,积极参加学习讨论,如实汇报思想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