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县建立干部离任“阳光交接”机制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8-21 16:01:24 点击率:147
澜沧县建立领导干部离任监督交接机制,把干部任期“账本”晒出来,实现离任交接工作全程监督、阳光操作,避免干部离任交接不清、手续不全、责任不明,有力完善了领导干部的监督与管理。
严明离任交接主体。一是确定县属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乡(镇)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作为离任交接的主体,并向主持工作的领导干部、县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乡(镇)中心、所、学校、卫生院等主要负责人延伸,在干部调任、转任、免职、辞职及其他原因离开原领导岗位的,必须完成交接工作。二是明确乡(镇)、单位(部门)内部执法执纪审批、管人管钱管物等关键岗位、重点岗位的干部职工,在转岗、换岗、轮岗、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自觉接受内部监督,主动配合做好离任交接工作。
严明离任交接内容。一是在内容交接上,覆盖任职期间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机构设置、编制使用、领导职数配备、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党的建设和对下属单位管理情况等,实现对工作决策部署的延续开展。二是在重点交接上,突出任职期间土地出让、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经营、在建工程项目、抵押担保、法律诉讼、经济纠纷等,实现对重点工作的追踪问效。三是在责任交接上,涵盖任职期间的管理责任事项交接、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和其他需要说明的责任事项,实现管理责任监督落实。
严明离任交接程序。一是干部任免作出决定后,县委组织部向离任领导干部发出《领导干部离任交接通知书》,并送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及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接任领导干部。二是离任领导干部接到通知书后,停止突击开展投资建设项目、大额资金调度和重要人事变动。确因工作需要急待研究的,须事前征得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县纪委、组织部备案后方可进行。三是离任交接手续限定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书经移交、接收双方签字后,报离任交接监督成员单位审核备案后生效,并直接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资料和划分离任、接任领导干部工作责任界限的重要依据。
严明离任交接责任。一是离任领导干部对移交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应交未交事项或移交资料失真的承担相应责任。对未办理交接的各项债务和担保、承诺等,由离任领导干部本人负责处理。二是离任领导干部在规定时间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行政、工资等调动手续,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督促其抓紧办理。对久拖不交、交接失实等情形的,对其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三是接任领导干部对离任领导移交的未了结的工作事项,应当继续负责办理,不得推诿扯皮,并承担后续责任。同时,延伸离任监督时间点,把领导干部离任交接、离任审计结果直接作为干部考核评价、研判使用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