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民族地区非遗法律保护探究
作者: 来源:《甘肃日报》 发布时间:2012-05-05 11:58:46 点击率:2
我国西部民族众多、地域广袤,民族特色鲜明。独特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生活使得西部地区在长期的历史变迁中孕育了别具一格,表现形式丰富,多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据统计,西部地区有11个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项目作为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成功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国务院公布的两批102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西部地区项目约占总数的四分之一;全国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有4155项,其中内蒙古、云南、西藏、新疆等12个西部民族省区共有1635项,约占39.3%。全国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5590名,其中西部地区有2493名,占44%。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不但有利于维护我国民族文化的多样性,而且对提高我国西部地区文化产业发展水平,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也将会起到重要作用。当前,对西部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法律保护,十分必要。
(一)整体构建西部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文化保护模式
基于传统单一项目保护或开发利用模式下对民族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或活态文化剥离的各类弊端,目前我国西部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寻求一种新的模式,即整体的民族生态文化保护模式。这种新型的保护模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本身保护融入到少数民族日常的活态的风俗习惯、自然生存环境中,使之成为一个整体。这种新型保护模式要求尊重世居民族对其生态环境中风俗,习惯的维持以及该生态环境所带来的精神利益、物质利益和文化利益,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侵占、改造或亵渎。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该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源的生态环境加以改变或作出与该地区民族风俗习惯,民族信仰等相违背的行为。
与新型的保护模式相适应,我国应建立西部民族地区民族文化档案,归类不同发源地的各种生态、人文环境,系统梳理各种生态、人文环境下的各民族风土人情,风俗信仰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必要的情况通过制定特定的《民族生态文化保护条例》,实施更为规范与全面的保护。
(二)建立与完善西部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财产利用保护制度
为了保护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体现的民族精神权益及与其相关的物质利益,更好地通过“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财产性内容,我们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财产利用保护制度。
首先,依法确立西部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许可使用权,对本区域群体之外的他人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者,应以适当方式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来源,指明来源出处。本区域群体之外的利用者应尽可能取得保存者、提供者、持有者或者相关保护者的知情同意,并以适当方式由双方分享使用利益。
其次,利用市场机制,拓宽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渠道。如,拓展西部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融资渠道;结合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形成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联盟;积极探索和形成适合西部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中的担保制度等。
此外,还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财产利用过程中,强化一些特别保护和限制措施。如,对民间传统工艺、民间绝技的保密,对重要的非物质文化艺术资料出境的限制,对著作权转让的限制等,以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被掠夺、流失海外,等等。这些举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是十分必要和不能缺少的。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一)整体构建西部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文化保护模式
基于传统单一项目保护或开发利用模式下对民族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或活态文化剥离的各类弊端,目前我国西部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寻求一种新的模式,即整体的民族生态文化保护模式。这种新型的保护模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本身保护融入到少数民族日常的活态的风俗习惯、自然生存环境中,使之成为一个整体。这种新型保护模式要求尊重世居民族对其生态环境中风俗,习惯的维持以及该生态环境所带来的精神利益、物质利益和文化利益,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侵占、改造或亵渎。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该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源的生态环境加以改变或作出与该地区民族风俗习惯,民族信仰等相违背的行为。
与新型的保护模式相适应,我国应建立西部民族地区民族文化档案,归类不同发源地的各种生态、人文环境,系统梳理各种生态、人文环境下的各民族风土人情,风俗信仰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必要的情况通过制定特定的《民族生态文化保护条例》,实施更为规范与全面的保护。
(二)建立与完善西部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财产利用保护制度
为了保护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体现的民族精神权益及与其相关的物质利益,更好地通过“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财产性内容,我们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财产利用保护制度。
首先,依法确立西部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许可使用权,对本区域群体之外的他人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者,应以适当方式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来源,指明来源出处。本区域群体之外的利用者应尽可能取得保存者、提供者、持有者或者相关保护者的知情同意,并以适当方式由双方分享使用利益。
其次,利用市场机制,拓宽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渠道。如,拓展西部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融资渠道;结合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形成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联盟;积极探索和形成适合西部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中的担保制度等。
此外,还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财产利用过程中,强化一些特别保护和限制措施。如,对民间传统工艺、民间绝技的保密,对重要的非物质文化艺术资料出境的限制,对著作权转让的限制等,以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被掠夺、流失海外,等等。这些举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是十分必要和不能缺少的。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