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不断开创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作者:王胜俊 发布时间:2012-05-25 19:51:00 点击率:1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14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一次重大修改,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完善。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对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所作的修改完善,充分展示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的巨大成就,顺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对于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公布后,切实贯彻执行是关键。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广大刑事法官要深刻认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审判工作中正确、全面、有效地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原则,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明确规定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同时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等方面就切实贯彻这一原则作出了更加明确、更为严格的规定,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彰显了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在刑事审判中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是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根本价值。要准确把握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变化,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切实保护广大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是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集中体现。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被告人辩护权、获得公正审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的保障力度。要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切实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公开审判权、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等各种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三是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对我国辩护制度作了重要完善,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加大了对辩护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保障力度,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这既赋予了律师更大的辩护权利,也加重了律师的辩护责任和任务。要切实树立尊重律师辩护权利的意识,为辩护律师履行法定职责提供方便和充分保障。要重视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注重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合法合理意见,并在裁判文书中注意反映并回应律师的辩护意见。
四是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通过刑事诉讼活动惩罚犯罪分子,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做好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使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尽量得到依法赔偿,是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切实保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要依职权或者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检察院的申请,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包括诉前保全措施,确保附带民事诉讼裁判得到执行;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对于调解不成的,要依法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裁判。
二、进一步强化证据裁判意识,确保刑事案件审判质量
证据是刑事审判的基石,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关键作用。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在总结近年来有关司法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作了重大完善。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并设置了一系列旨在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的配套制度;明确了证人出庭的范围,强化了证人出庭的义务,同时加大了证人保护力度;细化了证明标准,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的主体;等等。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强化证据裁判意识,切实把各项证据制度理解好、执行好,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一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决摒弃片面重视口供的错误观念和做法,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对于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必须做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都已通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且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排除合理怀疑。
二是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更加重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对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必须认真对待、依法处理;对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法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是严格遵守未经质证不得认证的原则。对于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以及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都必须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尔后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否则不得采信和使用。对于前后或内容不一致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必须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后认证,去伪存真、消除矛盾;所有物证必须依法向法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都应当当庭宣读并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于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必须与其他证据一样通过审判程序核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四是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长期以来,证人、鉴定人出庭难不仅影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且影响刑事案件质量。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对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作出了重大完善,以实现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能够出庭作证。这一修改有利于法庭对证言、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进行调查,有利于审判人员对证据作出正确判断,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正确判决,意义非常重大。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证人、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工作,让他们自觉履行出庭作证这一公民法定义务,明确不履行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要严格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让控辩双方就证言、鉴定意见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当庭质证,确保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落到实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保护措施,依法惩治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行为,加大对证人以及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力度;要加强与控辩双方的沟通,争取控辩双方的支持、配合,共同做好证人、鉴定人出庭的相关工作。
三、进一步落实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共同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等诸多方面进一步体现和落实了这一原则。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推进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共同努力实现司法公正,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是全面落实分工负责。贯彻、实施好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更加繁重,责任更加重大,需要做的准备工作很多,需要面对的挑战很多,需要回应的期待很多。各级人民法院都要着眼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这一时间节点,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要认真总结全国法院实施刑事诉讼法的经验和做法,全面清理此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要抓紧起草关于贯彻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的司法解释,注重新司法解释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司法解释的内容合法、有用、好用。各级人民法院都要认真学习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努力吃透内容、领会精神、明确要求,坚决把人民法院的职责履行好,将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实施到位。
二是加强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相互配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审判制度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审判程序也是整个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人民法院要履行好审判职责,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优势和整体合力,加强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相互配合,在起草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在执法办案的具体环节中,注意加强与其他办案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审判程序与其他程序有序衔接,支持其他办案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共同履行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政治法律责任。
三是注意落实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相互制约。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各级人民法院都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把案件审判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切实发挥刑事诉讼最后一道关口和防线的作用,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对于应当收集而没有收集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应当作鉴定而没有鉴定的证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要以对刑事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高度负责的态度,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处理,注意提请有关机关或主动做好补救工作;对于当事人反映的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诉求,应当依法认真审查,依法加以保护或提供救济;要通过加强庭审规范、严格证据标准等手段,推动、促进其他办案机关改进工作,共同推动诉讼活动规范化;要始终坚持有罪必究、无罪不罚的原则,对于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判处,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宣告无罪,确保无罪公民不受刑事追究。
四、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确保审判活动公正高效
全面、正确、有效实施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关键在于广大法官的司法能力。各级人民法院都要以实施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为契机,抓紧时间,抓住机遇,苦练内功,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全面提高刑事司法能力,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新期待,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一要提高适用简易程序的能力。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对于简易程序作了重大修改,也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和广大刑事法官,要注重合理配置和使用审判资源,严格依法区分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案件,实现繁简分流;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要依法快速公正审理;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要坚持程序公正,做到精审细审,确保刑事审判的整体质效。
二要提高做好庭前准备工作的能力。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对于保障庭审活动顺畅高效开展具有重要意义。要深入研究、充分运用好这一制度,把回避、证人出庭等程序性问题解决在庭前,把控辩双方的争点和需要重点审查的疑点问题明确在庭前,切实保障庭审顺利进行,确保庭审活动公正、高效、有序。
三要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为保障庭审质量,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恢复了案卷移送制度等做法,为审判人员进一步驾驭好庭审活动提供了基础。要在开庭前熟悉案卷,吃透案情,把握关键,制定预案,确保庭审依法、公正、有效、顺利进行;要在庭审中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议关键和存疑问题展开法庭调查与辩论,制止与案件审理无关或者明显重复的陈述;要依法处置干扰、妨碍庭审正常进行的突发情况,有效控制局面。要通过高质量的庭审活动,把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审判作风展示在法庭,展示在诉讼各方和社会公众面前,确保审判效果,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提升司法权威。
四要提高正确适用量刑程序的能力。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吸收了近年来司法机关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成果,对量刑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于确保量刑公开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树立定罪与量刑并重的观念,探索、构建符合审判工作实际的量刑程序,不断提高驾驭量刑程序的能力。要正确处理定罪活动与量刑活动的关系,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既要确保定罪准确,又要确保量刑适当。
贯彻、实施好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必须抓好组织学习和教育培训等工作环节。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安排一定的时间,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掌握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特别要加强对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及全体刑事法官的全员培训,统一全国法院的思想认识和执法尺度;要特别注重对新增加内容和特别程序的研究和解读,以有效解决广大法官在理解和适用中的难题或困惑;要加快刑事诉讼法配套司法解释起草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审判工作中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落实。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都要通过贯彻、落实好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推动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现新发展、新跨越,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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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没有制定刑事诉讼法典,只在《宪法》和若干单行法规中对司法机关体系以及一些刑事诉讼原则和程序作出规定。1979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共四编(分别是:总则;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审判;执行)164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形势的变化,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订后仍为四编,共225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完善基本原则,增加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司法协助原则等;完善公检法机关的立案管辖,主要调整并缩小了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范围;完善强制措施,对五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期限以及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等作出补充规定;完善辩护和法律援助,增加规定刑事诉讼代理;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增设简易程序,对庭审方式和案卷移送作出修改,强化控辩双方的作用;完善刑事执行程序。
2012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主要内容是:第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第二,关于证据制度,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第三,关于强制措施,重点完善了逮捕、监视居住的条件、程序和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第四,关于辩护制度,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第五,关于侦查措施,重点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必要的侦查措施,同时,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和监督,防止滥用;第六,关于审判程序,进一步完善了审判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第七,关于执行程序,重点完善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第八,增加规定特别程序,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特定案件和一些特殊情况,规定特别的程序。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公布后,切实贯彻执行是关键。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广大刑事法官要深刻认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审判工作中正确、全面、有效地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原则,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明确规定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同时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等方面就切实贯彻这一原则作出了更加明确、更为严格的规定,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彰显了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在刑事审判中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是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根本价值。要准确把握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变化,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切实保护广大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是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集中体现。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被告人辩护权、获得公正审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的保障力度。要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切实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公开审判权、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等各种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三是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对我国辩护制度作了重要完善,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加大了对辩护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保障力度,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这既赋予了律师更大的辩护权利,也加重了律师的辩护责任和任务。要切实树立尊重律师辩护权利的意识,为辩护律师履行法定职责提供方便和充分保障。要重视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注重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合法合理意见,并在裁判文书中注意反映并回应律师的辩护意见。
四是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通过刑事诉讼活动惩罚犯罪分子,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做好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使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尽量得到依法赔偿,是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切实保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要依职权或者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检察院的申请,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包括诉前保全措施,确保附带民事诉讼裁判得到执行;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对于调解不成的,要依法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裁判。
二、进一步强化证据裁判意识,确保刑事案件审判质量
证据是刑事审判的基石,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关键作用。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在总结近年来有关司法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作了重大完善。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并设置了一系列旨在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的配套制度;明确了证人出庭的范围,强化了证人出庭的义务,同时加大了证人保护力度;细化了证明标准,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的主体;等等。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强化证据裁判意识,切实把各项证据制度理解好、执行好,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一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决摒弃片面重视口供的错误观念和做法,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对于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必须做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都已通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且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排除合理怀疑。
二是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更加重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对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必须认真对待、依法处理;对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法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是严格遵守未经质证不得认证的原则。对于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以及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都必须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尔后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否则不得采信和使用。对于前后或内容不一致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必须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后认证,去伪存真、消除矛盾;所有物证必须依法向法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都应当当庭宣读并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于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必须与其他证据一样通过审判程序核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四是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长期以来,证人、鉴定人出庭难不仅影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且影响刑事案件质量。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对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作出了重大完善,以实现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能够出庭作证。这一修改有利于法庭对证言、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进行调查,有利于审判人员对证据作出正确判断,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正确判决,意义非常重大。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证人、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工作,让他们自觉履行出庭作证这一公民法定义务,明确不履行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要严格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让控辩双方就证言、鉴定意见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当庭质证,确保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落到实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保护措施,依法惩治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行为,加大对证人以及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力度;要加强与控辩双方的沟通,争取控辩双方的支持、配合,共同做好证人、鉴定人出庭的相关工作。
三、进一步落实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共同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等诸多方面进一步体现和落实了这一原则。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推进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共同努力实现司法公正,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是全面落实分工负责。贯彻、实施好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更加繁重,责任更加重大,需要做的准备工作很多,需要面对的挑战很多,需要回应的期待很多。各级人民法院都要着眼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这一时间节点,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要认真总结全国法院实施刑事诉讼法的经验和做法,全面清理此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要抓紧起草关于贯彻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的司法解释,注重新司法解释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司法解释的内容合法、有用、好用。各级人民法院都要认真学习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努力吃透内容、领会精神、明确要求,坚决把人民法院的职责履行好,将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实施到位。
二是加强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相互配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审判制度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审判程序也是整个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人民法院要履行好审判职责,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优势和整体合力,加强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相互配合,在起草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在执法办案的具体环节中,注意加强与其他办案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审判程序与其他程序有序衔接,支持其他办案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共同履行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政治法律责任。
三是注意落实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相互制约。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各级人民法院都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把案件审判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切实发挥刑事诉讼最后一道关口和防线的作用,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对于应当收集而没有收集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应当作鉴定而没有鉴定的证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要以对刑事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高度负责的态度,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处理,注意提请有关机关或主动做好补救工作;对于当事人反映的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诉求,应当依法认真审查,依法加以保护或提供救济;要通过加强庭审规范、严格证据标准等手段,推动、促进其他办案机关改进工作,共同推动诉讼活动规范化;要始终坚持有罪必究、无罪不罚的原则,对于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判处,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宣告无罪,确保无罪公民不受刑事追究。
四、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确保审判活动公正高效
全面、正确、有效实施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关键在于广大法官的司法能力。各级人民法院都要以实施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为契机,抓紧时间,抓住机遇,苦练内功,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全面提高刑事司法能力,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新期待,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一要提高适用简易程序的能力。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对于简易程序作了重大修改,也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和广大刑事法官,要注重合理配置和使用审判资源,严格依法区分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案件,实现繁简分流;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要依法快速公正审理;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要坚持程序公正,做到精审细审,确保刑事审判的整体质效。
二要提高做好庭前准备工作的能力。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对于保障庭审活动顺畅高效开展具有重要意义。要深入研究、充分运用好这一制度,把回避、证人出庭等程序性问题解决在庭前,把控辩双方的争点和需要重点审查的疑点问题明确在庭前,切实保障庭审顺利进行,确保庭审活动公正、高效、有序。
三要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为保障庭审质量,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恢复了案卷移送制度等做法,为审判人员进一步驾驭好庭审活动提供了基础。要在开庭前熟悉案卷,吃透案情,把握关键,制定预案,确保庭审依法、公正、有效、顺利进行;要在庭审中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议关键和存疑问题展开法庭调查与辩论,制止与案件审理无关或者明显重复的陈述;要依法处置干扰、妨碍庭审正常进行的突发情况,有效控制局面。要通过高质量的庭审活动,把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审判作风展示在法庭,展示在诉讼各方和社会公众面前,确保审判效果,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提升司法权威。
四要提高正确适用量刑程序的能力。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吸收了近年来司法机关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成果,对量刑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于确保量刑公开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树立定罪与量刑并重的观念,探索、构建符合审判工作实际的量刑程序,不断提高驾驭量刑程序的能力。要正确处理定罪活动与量刑活动的关系,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既要确保定罪准确,又要确保量刑适当。
贯彻、实施好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必须抓好组织学习和教育培训等工作环节。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安排一定的时间,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掌握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特别要加强对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及全体刑事法官的全员培训,统一全国法院的思想认识和执法尺度;要特别注重对新增加内容和特别程序的研究和解读,以有效解决广大法官在理解和适用中的难题或困惑;要加快刑事诉讼法配套司法解释起草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审判工作中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落实。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都要通过贯彻、落实好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推动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现新发展、新跨越,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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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没有制定刑事诉讼法典,只在《宪法》和若干单行法规中对司法机关体系以及一些刑事诉讼原则和程序作出规定。1979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共四编(分别是:总则;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审判;执行)164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形势的变化,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订后仍为四编,共225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完善基本原则,增加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司法协助原则等;完善公检法机关的立案管辖,主要调整并缩小了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范围;完善强制措施,对五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期限以及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等作出补充规定;完善辩护和法律援助,增加规定刑事诉讼代理;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增设简易程序,对庭审方式和案卷移送作出修改,强化控辩双方的作用;完善刑事执行程序。
2012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主要内容是:第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第二,关于证据制度,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第三,关于强制措施,重点完善了逮捕、监视居住的条件、程序和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第四,关于辩护制度,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第五,关于侦查措施,重点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必要的侦查措施,同时,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和监督,防止滥用;第六,关于审判程序,进一步完善了审判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第七,关于执行程序,重点完善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第八,增加规定特别程序,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特定案件和一些特殊情况,规定特别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