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不是一道“选择题”
作者:冯念学 发布时间:2012-05-25 16:47:51 点击率:8
如果法院和法官只把司法公开当成一道“选择题”,就会失去公开应有的意义,而且这种形式主义的司法公开还会形成民众对法官的不信任,进而影响民众参与司法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
□冯念学
当前,随着司法改革步伐的快速迈进,人民法院司法服务步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期。广大民众对法院司法服务知情权的需求日趋旺盛,对法院司法公开的呼声也日渐强烈。因此,尽最大努力回应民众司法公开的需求与期待,已然成为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
然而,这项“阳光工程”在推行的过程中常常存在着法院和法官对公开内容有绝对的自主权,决定什么样的信息可以公开,什么样的信息不公开,以及公开到什么程度。在这样的现实之下,司法公开往往流于形式,甚至,把司法公开当成一道“选择题”。一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司法公开的目的就是让民众看得明白,让法院树立起一个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司法形象。而一些地方司法公开流于形式,不按规定的制度执行,常玩数字游戏,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避重就轻,社会关注度高或者涉及公务人员贪腐的“热点”、“重大”案件,在公开时便像开抽屉那样——开一半,留一半,往往让许多公开行为成为摆摆样子的表演。二是“道是无晴却有晴”。有些地方虽然成立了司法公开领导小组,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监督组织大多形同虚设,司法公开都要按“领导旨意”或经过“内部加工”后进行大而化之的象征性公示一下、公布一回,没有满足民众对于司法公开的真实期待,有时即使公开一些内容,也大多是单位日常的琐碎事务,显得不疼不痒,而对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及审务等所有的方方面面却很少能在其列。三是“淡妆浓抹总相宜”。一些法院没有养成司法及时公开的习惯,上级法院要求落实司法公开,就重点抓一阵,过了“风头”,就又销声匿迹了。司法公开工作没有形成一种长效的工作机制,没有具体的机构和人员落实这项工作,往往给公众造成公开是个“面子工程”,雷声大、雨点小的感觉。四是“举杯消愁愁更愁”。有些地方党委政府不让公开案件审理的重点环节和敏感问题,致使法院夹在当地党委政府指令和人民群众要求公开的中间,左右为难,于是,只好“公开”案件审判结果,而对案件审理过程避而不“布”,对审判过程广大民众仍然是不得而知、一头雾水,最后,还得去打听各路小道消息。这种让人看不懂、摸不透的“雾里看花”做法,只会让司法公开成为“公开难”。
凡此种种问题,其实都与司法公开原则和司法民主的本意相去甚远,是一种典型的“选择性公开”,并非完整法治意义上的司法公开和透明。有些法院之所以会把司法公开当成一道“选择题”,究其原因有四:一是观念陈旧。少数抱着“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观念的法官们,深知推行“公开”只会自缚手脚,引火烧身,使自己无法浑水摸鱼。二是形式单一。由于司法公开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司法公开形式单一,以为建立起了公开栏,就搞了司法公开,公开栏的规格上去了,司法公开也就搞好了。三是制度缺陷。正因为司法公开是一项比较新的工作,以往没有经验,到底哪些信息应该公开、哪些不该公开,何时可以公开,由谁来公开,以何种形式公开,长久以来没有令人满意的措施,造成实际上的执行困难。四是监督不力。对司法公开的监督大多流于形式,效果并不理想,仍存在着“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不着,下级监督无效”的现象,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如果法院和法官只把司法公开当成一道“选择题”,就会失去公开应有的意义,而且这种形式主义的司法公开还会形成民众对法官的不信任,进而影响民众参与司法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选择性的透明,不是真透明;选择性的公开,不是真公开。少数法院挖空心思钻研“公开的艺术”,进行“艺术的公开”,其实质是在规避监督,为本单位利益扩张预留空间。为了避免把司法公开当成一道“选择题”,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理念之变。人民法院和法官只有实现从“法院权利主导”到“群众利益至上”司法理念的转变,大力推进司法公开,让司法走近民众,让民众知晓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才能使司法公正看得见,司法高效感受到,司法权威被认同。二,制度之建。司法公开只不过是一种工作状态、一种表现形式,其本质是审判活动的“公众化”,核心是把权力置于阳光下,让所有裁判经得起检验、推敲与评判,达到公开、公正、公信的良性循环。这就需要一套系统规范的工作机制来约束、来保证,从而提高司法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杜绝选择性公开现象的发生,让司法公开工作沿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三,方式之新。人民法院要把创新公开方式作为第一手段,不断拓展渠道,扩充载体,确保多角度、多侧面地推行司法公开工作。四、监督之严。司法公开的核心是“公开”,关键在“真实”,难点在“监督”。没有监督的司法公开必然只是走过场,流于形式。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唯有如此,司法公开的阳光才会更加璀璨,进而促使司法公开由“选择题”转变为“必做题”,由“要我公开”转变为“我要公开”,让司法公开真正成为法院透明的窗口、多方参与的平台,成为法院发展的助推器。
□冯念学
当前,随着司法改革步伐的快速迈进,人民法院司法服务步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期。广大民众对法院司法服务知情权的需求日趋旺盛,对法院司法公开的呼声也日渐强烈。因此,尽最大努力回应民众司法公开的需求与期待,已然成为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
然而,这项“阳光工程”在推行的过程中常常存在着法院和法官对公开内容有绝对的自主权,决定什么样的信息可以公开,什么样的信息不公开,以及公开到什么程度。在这样的现实之下,司法公开往往流于形式,甚至,把司法公开当成一道“选择题”。一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司法公开的目的就是让民众看得明白,让法院树立起一个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司法形象。而一些地方司法公开流于形式,不按规定的制度执行,常玩数字游戏,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避重就轻,社会关注度高或者涉及公务人员贪腐的“热点”、“重大”案件,在公开时便像开抽屉那样——开一半,留一半,往往让许多公开行为成为摆摆样子的表演。二是“道是无晴却有晴”。有些地方虽然成立了司法公开领导小组,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监督组织大多形同虚设,司法公开都要按“领导旨意”或经过“内部加工”后进行大而化之的象征性公示一下、公布一回,没有满足民众对于司法公开的真实期待,有时即使公开一些内容,也大多是单位日常的琐碎事务,显得不疼不痒,而对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及审务等所有的方方面面却很少能在其列。三是“淡妆浓抹总相宜”。一些法院没有养成司法及时公开的习惯,上级法院要求落实司法公开,就重点抓一阵,过了“风头”,就又销声匿迹了。司法公开工作没有形成一种长效的工作机制,没有具体的机构和人员落实这项工作,往往给公众造成公开是个“面子工程”,雷声大、雨点小的感觉。四是“举杯消愁愁更愁”。有些地方党委政府不让公开案件审理的重点环节和敏感问题,致使法院夹在当地党委政府指令和人民群众要求公开的中间,左右为难,于是,只好“公开”案件审判结果,而对案件审理过程避而不“布”,对审判过程广大民众仍然是不得而知、一头雾水,最后,还得去打听各路小道消息。这种让人看不懂、摸不透的“雾里看花”做法,只会让司法公开成为“公开难”。
凡此种种问题,其实都与司法公开原则和司法民主的本意相去甚远,是一种典型的“选择性公开”,并非完整法治意义上的司法公开和透明。有些法院之所以会把司法公开当成一道“选择题”,究其原因有四:一是观念陈旧。少数抱着“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观念的法官们,深知推行“公开”只会自缚手脚,引火烧身,使自己无法浑水摸鱼。二是形式单一。由于司法公开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司法公开形式单一,以为建立起了公开栏,就搞了司法公开,公开栏的规格上去了,司法公开也就搞好了。三是制度缺陷。正因为司法公开是一项比较新的工作,以往没有经验,到底哪些信息应该公开、哪些不该公开,何时可以公开,由谁来公开,以何种形式公开,长久以来没有令人满意的措施,造成实际上的执行困难。四是监督不力。对司法公开的监督大多流于形式,效果并不理想,仍存在着“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不着,下级监督无效”的现象,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如果法院和法官只把司法公开当成一道“选择题”,就会失去公开应有的意义,而且这种形式主义的司法公开还会形成民众对法官的不信任,进而影响民众参与司法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选择性的透明,不是真透明;选择性的公开,不是真公开。少数法院挖空心思钻研“公开的艺术”,进行“艺术的公开”,其实质是在规避监督,为本单位利益扩张预留空间。为了避免把司法公开当成一道“选择题”,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理念之变。人民法院和法官只有实现从“法院权利主导”到“群众利益至上”司法理念的转变,大力推进司法公开,让司法走近民众,让民众知晓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才能使司法公正看得见,司法高效感受到,司法权威被认同。二,制度之建。司法公开只不过是一种工作状态、一种表现形式,其本质是审判活动的“公众化”,核心是把权力置于阳光下,让所有裁判经得起检验、推敲与评判,达到公开、公正、公信的良性循环。这就需要一套系统规范的工作机制来约束、来保证,从而提高司法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杜绝选择性公开现象的发生,让司法公开工作沿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三,方式之新。人民法院要把创新公开方式作为第一手段,不断拓展渠道,扩充载体,确保多角度、多侧面地推行司法公开工作。四、监督之严。司法公开的核心是“公开”,关键在“真实”,难点在“监督”。没有监督的司法公开必然只是走过场,流于形式。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唯有如此,司法公开的阳光才会更加璀璨,进而促使司法公开由“选择题”转变为“必做题”,由“要我公开”转变为“我要公开”,让司法公开真正成为法院透明的窗口、多方参与的平台,成为法院发展的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