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海外商业贿赂:刑法的新使命
作者: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2-05-05 12:25:46 点击率:5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会议确定了“研究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探索建立规范便捷的直接投资渠道”的改革任务。这表明,中国在积极推进中国公民进行境外投资。值得警惕的是,在中国公司不断融入全球经济市场的同时,海外商业贿赂也逐渐成为需要面对的一项重要问题,这也给今后的反贿赂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
境外商业贿赂犯罪引诟病
近年来出现了较大规模的境外投资浪潮,中国逐渐从单纯的资本输入国转变为全球重要的资本输出国。中国公司在国外市场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在境外投资热潮高涨的同时,有关中国公司涉嫌海外商业贿赂的案件也频现报端,严重影响了中国公司的整体形象,这不仅引起了国内外舆论关注,也引起了政府和学者对中国公司海外商业贿赂的反思。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跨国公司犯罪已成为全球性的世界难题。我们需要面对的是,如何既维护中国公司在国外的利益,又实现对海外商业贿赂犯罪的遏制?
面对海外商业贿赂须及时亮剑
资本具有逐利本性。跨国公司为攫取高额利润,商业贿赂自然成为获取投资目的国大额订单的重要手段。从某种程度上讲,超越国界的商业贿赂“全球化”现象成为本国公司境外商业贿赂的重要诱因。中国公司在国外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特别是,目前中国境外投资大部分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矿产等领域,而这些正是最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的“高危行业”。在一些新兴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为了获得这些国家的基础建设及能源开发项目,展开了激烈的角逐,这在某种程度上为境外商业贿赂行为的高发提供了温床。
目前中国公司境外商业贿赂犯罪在数量上相对偏少,但这一问题的确已经不再是潜在的、未来的威胁,它对中国企业境外的整体形象已经造成较大的影响和危害,给现有刑法商业贿赂犯罪立法体系带来严重的冲击。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中国海外投资力度的进一步加大,中国公司境外商业贿赂犯罪出现了增长的势头。面对已经出现的中国公司境外商业贿赂犯罪,中国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应防患于未然,将境外商业贿赂犯罪遏止在萌芽状态,吸取西方发达国家反海外商业贿赂犯罪的经验,为中国“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保驾护航。2008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明确规定:严禁中国企业在境外进行商业贿赂,并查处境外企业在中国的商业贿赂行为。可以说,打击境外商业贿赂的五年规划为今后防治中国公司境外商业贿赂指明了方向,并提供了政策性依据。
构建顺应反腐趋势的商业贿赂罪名体系
刑事立法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地调整和更新。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迅速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资本输入国和重要的资本输出国,与此相伴随,大量中国公司境外商业贿赂犯罪问题开始出现。有鉴于此,科学地建构顺应现实要求的反贿赂罪名体系,成为中国目前反击腐败犯罪的基本内容。
在经济与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的反腐败罪名体系越来越重视涉外因素的体现。《刑法修正案(八)》充分考虑了中国公司境外商业贿赂频发的腐败新动向,规定了相对严厉的制裁措施。其第29条在《刑法》第164条第1款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之后新加了一款,即“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中国过去的反贿赂罪名体系中,首要打击的对象集中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上,因而刑事立法打击的重点更多的是针对国内贿赂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罪名设置,将刑法打击的对象直接指向“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顺应了经济与法律全球化的现实需求。
从过去的刑事立法防治重点来看,之所以没有将境外贿赂犯罪作为刑法首要打击对象,是因为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实际上并不会损害本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短视地看,甚至还会在短期内促进中国公司在境外的市场竞争力。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在中国资本输出大规模增强的背景下,毅然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纳入反商业贿赂罪名体系之中,不仅表明了国家打击海外商业贿赂的决心,而且也是对中国防治海外商业贿赂犯罪刑事立法体系的完善,为今后严厉惩治中国公司境外商业贿赂犯罪、维护中国公司境外形象奠定了法律基础。
全球化背景下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打击境外商业贿赂的刑事立法体系建设固然重要,但法律功能能否得以顺利发挥还有待司法实践的有力保障。从多年的刑事司法实践来看,防治境外商业贿赂犯罪方面存在的若干问题,一定程度上减损了刑事立法的固有价值,与中国刑事立法严厉惩治境外商业贿赂犯罪的鲜明立场不符。因此,确保刑事立法价值的功能实现,中国司法机关应严格贯彻执行现有刑事立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起反击海外商业贿赂的历史使命。
同时,商业贿赂犯罪作为全球性治理难题,单靠某一国司法机关的力量难以实现全面防治的艰巨任务。因此,今后还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及相关国际组织在反击海外商业贿赂方面的合作,利用诸如与其他国家签署刑事司法协助协议,更多地参与相关国际公约等手段,在互利对等的基础上解决公司境外商业贿赂犯罪问题。在全球化背景下,所有国家都有国际司法多边或双边合作的内在需求,中国今后应当继续强化在反击境外商业贿赂犯罪领域内的合作,努力在国际反腐败事务中发挥重要的建设性作用。
总之,伴随海外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中国必须努力在商业博弈的世界舞台上,保证国家利益,在国际规则之内同其他跨国公司展开竞争;在为本国跨国公司正当利益保驾护航的同时,严厉惩治海外商业贿赂犯罪,构建开放的刑事法律体系。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境外商业贿赂犯罪引诟病
近年来出现了较大规模的境外投资浪潮,中国逐渐从单纯的资本输入国转变为全球重要的资本输出国。中国公司在国外市场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在境外投资热潮高涨的同时,有关中国公司涉嫌海外商业贿赂的案件也频现报端,严重影响了中国公司的整体形象,这不仅引起了国内外舆论关注,也引起了政府和学者对中国公司海外商业贿赂的反思。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跨国公司犯罪已成为全球性的世界难题。我们需要面对的是,如何既维护中国公司在国外的利益,又实现对海外商业贿赂犯罪的遏制?
面对海外商业贿赂须及时亮剑
资本具有逐利本性。跨国公司为攫取高额利润,商业贿赂自然成为获取投资目的国大额订单的重要手段。从某种程度上讲,超越国界的商业贿赂“全球化”现象成为本国公司境外商业贿赂的重要诱因。中国公司在国外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特别是,目前中国境外投资大部分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矿产等领域,而这些正是最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的“高危行业”。在一些新兴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为了获得这些国家的基础建设及能源开发项目,展开了激烈的角逐,这在某种程度上为境外商业贿赂行为的高发提供了温床。
目前中国公司境外商业贿赂犯罪在数量上相对偏少,但这一问题的确已经不再是潜在的、未来的威胁,它对中国企业境外的整体形象已经造成较大的影响和危害,给现有刑法商业贿赂犯罪立法体系带来严重的冲击。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中国海外投资力度的进一步加大,中国公司境外商业贿赂犯罪出现了增长的势头。面对已经出现的中国公司境外商业贿赂犯罪,中国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应防患于未然,将境外商业贿赂犯罪遏止在萌芽状态,吸取西方发达国家反海外商业贿赂犯罪的经验,为中国“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保驾护航。2008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明确规定:严禁中国企业在境外进行商业贿赂,并查处境外企业在中国的商业贿赂行为。可以说,打击境外商业贿赂的五年规划为今后防治中国公司境外商业贿赂指明了方向,并提供了政策性依据。
构建顺应反腐趋势的商业贿赂罪名体系
刑事立法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地调整和更新。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迅速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资本输入国和重要的资本输出国,与此相伴随,大量中国公司境外商业贿赂犯罪问题开始出现。有鉴于此,科学地建构顺应现实要求的反贿赂罪名体系,成为中国目前反击腐败犯罪的基本内容。
在经济与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的反腐败罪名体系越来越重视涉外因素的体现。《刑法修正案(八)》充分考虑了中国公司境外商业贿赂频发的腐败新动向,规定了相对严厉的制裁措施。其第29条在《刑法》第164条第1款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之后新加了一款,即“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中国过去的反贿赂罪名体系中,首要打击的对象集中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上,因而刑事立法打击的重点更多的是针对国内贿赂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罪名设置,将刑法打击的对象直接指向“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顺应了经济与法律全球化的现实需求。
从过去的刑事立法防治重点来看,之所以没有将境外贿赂犯罪作为刑法首要打击对象,是因为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实际上并不会损害本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短视地看,甚至还会在短期内促进中国公司在境外的市场竞争力。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在中国资本输出大规模增强的背景下,毅然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纳入反商业贿赂罪名体系之中,不仅表明了国家打击海外商业贿赂的决心,而且也是对中国防治海外商业贿赂犯罪刑事立法体系的完善,为今后严厉惩治中国公司境外商业贿赂犯罪、维护中国公司境外形象奠定了法律基础。
全球化背景下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打击境外商业贿赂的刑事立法体系建设固然重要,但法律功能能否得以顺利发挥还有待司法实践的有力保障。从多年的刑事司法实践来看,防治境外商业贿赂犯罪方面存在的若干问题,一定程度上减损了刑事立法的固有价值,与中国刑事立法严厉惩治境外商业贿赂犯罪的鲜明立场不符。因此,确保刑事立法价值的功能实现,中国司法机关应严格贯彻执行现有刑事立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起反击海外商业贿赂的历史使命。
同时,商业贿赂犯罪作为全球性治理难题,单靠某一国司法机关的力量难以实现全面防治的艰巨任务。因此,今后还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及相关国际组织在反击海外商业贿赂方面的合作,利用诸如与其他国家签署刑事司法协助协议,更多地参与相关国际公约等手段,在互利对等的基础上解决公司境外商业贿赂犯罪问题。在全球化背景下,所有国家都有国际司法多边或双边合作的内在需求,中国今后应当继续强化在反击境外商业贿赂犯罪领域内的合作,努力在国际反腐败事务中发挥重要的建设性作用。
总之,伴随海外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中国必须努力在商业博弈的世界舞台上,保证国家利益,在国际规则之内同其他跨国公司展开竞争;在为本国跨国公司正当利益保驾护航的同时,严厉惩治海外商业贿赂犯罪,构建开放的刑事法律体系。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