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待完善
作者:丁飞 发布时间:2012-05-25 15:51:51 点击率:6
近年来,一些领导干部因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原因相继被实行“问责”免职。但是,随着被免职官员的迅速“复出”,问责机制多次引起公众热议。因此,进一步构建并完善 “复出”机制显得迫在眉睫。
规范政策,“复出”体系要有章可循。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这种规定在避免了行政资源浪费的同时,也体现了“以人为本”、“治病救人”的原则。问题在于,如何“复出”?怎样将听取群众意愿与“复出”结合起来?只有构建“复出”机制,从制度上规范下来,“复出”过程中程序规范,有章可循,就能有效降低“复出”带来的争议甚至非议。
阳光操作,“复出”过程要透明公开。官员被问责后,行政级别保留,如果担任同级领导职务,是不需要公示的。因此,被问责官员的“复出”过程,必须在规范政策的前提下,阳光操作。对于被问责官员这一群体,要将其被问责期间和“复出”后一段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认错态度、重新任职的愿望和对社会公众的承诺予以公开,接受群众评鉴,这样才能降低公众质疑,提升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整合法规,“复出”门槛要适当提高。对被问责官员先免职,“冷却”一段时间后再“复出”,这种问责“套路”弱化了问责的警示作用,降低了问责的公信力。应当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公务员法》中的惩戒部分加以整合,根据权责相等的原则,采用使用降职、撤职、开除甚至移送司法机关的实体问责方式,这样才能体现问责惩戒、警示他人的初衷;同样,官员被免职期间,要想“复出”必须以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的认错态度、工作能力、复出意愿,在提高“复出”成本的同时,也维护了制度的权威性。
规范政策,“复出”体系要有章可循。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这种规定在避免了行政资源浪费的同时,也体现了“以人为本”、“治病救人”的原则。问题在于,如何“复出”?怎样将听取群众意愿与“复出”结合起来?只有构建“复出”机制,从制度上规范下来,“复出”过程中程序规范,有章可循,就能有效降低“复出”带来的争议甚至非议。
阳光操作,“复出”过程要透明公开。官员被问责后,行政级别保留,如果担任同级领导职务,是不需要公示的。因此,被问责官员的“复出”过程,必须在规范政策的前提下,阳光操作。对于被问责官员这一群体,要将其被问责期间和“复出”后一段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认错态度、重新任职的愿望和对社会公众的承诺予以公开,接受群众评鉴,这样才能降低公众质疑,提升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整合法规,“复出”门槛要适当提高。对被问责官员先免职,“冷却”一段时间后再“复出”,这种问责“套路”弱化了问责的警示作用,降低了问责的公信力。应当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公务员法》中的惩戒部分加以整合,根据权责相等的原则,采用使用降职、撤职、开除甚至移送司法机关的实体问责方式,这样才能体现问责惩戒、警示他人的初衷;同样,官员被免职期间,要想“复出”必须以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的认错态度、工作能力、复出意愿,在提高“复出”成本的同时,也维护了制度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