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才智力引进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6-26 22:13:55 点击率:2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大人才智力引进力度,吸引优秀人才智力为普洱服务,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引进人才智力坚持政府支持鼓励、用人单位为主,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需什么、引什么,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所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主要是指从本市辖区以外引进到我市所属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人才。其中,高层次人才指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一、二等奖获奖人选、博士生导师;具有正高级职称或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人才。紧缺急需人才指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我市人力资源市场暂时不能提供的人才。 高层次人才的认定,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单、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学位证书或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为准;紧缺急需人才的认定,以当年度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普洱市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为准。 第二章 人才引进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引进的人才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六条 我市重点引进的人才为: (一)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一、二等奖获奖人选、博士生导师; (二)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紧缺专业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我市生物、医药、茶业、林业、文化、旅游、矿业、教育、卫生、城市建设等重点产业所急需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五)在我市领办、合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有较大市场潜力和较好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人才; (六)我市紧缺急需的其他各类人才。 第三章 智力引进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完善人才、智力、项目相结合的引进机制,吸引各类人才和人才团队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采取项目合作、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贸结合以及联建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等方式引进智力,以柔性流动方式吸引国内外人才为我市提供智力服务。 第八条 加大市院合作、市校合作力度,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为我市承担科研课题和技术合作项目,依托特色优势产业,搭建“没有围墙的开放式研究院”,建设特色产业大学研究基地和院士、专家实验基地。 第四章 程序和方式 第九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并发布年度引进重点人才、科研课题和技术合作目录,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论证,根据评审结果,审定年度的引进人才和入选的科研课题及技术合作项目。 第十条 重点人才的引进和重大科研课题及技术合作项目的智力引进,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其他人才的引进,由人力资源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可按照调入、聘用、任职等方式办理;也可采取不迁户口、不转关系,每年来我市工作一段时间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用人单位对拟引进人才进行考察、招聘,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办理引进手续。事业单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可不受人员编制和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数的限制。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引进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人才,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后,可免笔试,经面试合格后聘用。 第五章 待遇和奖励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可以以技术、专利入股,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调确定。 第十五条 引进的重点人才在我市服务期间,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引进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一、二等奖获奖人选,博士生导师,给予20万元的安家费,分5年付清,每年补助4万元;提供使用 (二)引进具有正高级职称或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人才,给予10万元的安家费,分5年付清,每年补助2万元;提供使用15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一套,5年内借住,在普洱工作满5年后,产权归其所有。 (三)引进紧缺急需专业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的人才,给予5万元的安家费,分5年付清,每年补助1万元。 第十六条 对承担重大科研课题和技术合作的引智项目给予生活补助,生活补贴的标准按科研课题或技术合作项目承包费的10%计发。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国内外专家、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为我市做出突出成绩的,市委、市政府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到我市挂职干部如承担重大科研课题、技术合作等工作的,并做出突出成绩的,可享受引进人才智力人员的奖励政策。 第十九条 引进重点人才的配偶如需调入我市工作的,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 引进重点人才的子女在普洱就学、就业上给予特殊照顾。 第六章 工作机构和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条 普洱市人才智力引进工作由普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业务由普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办理。 第二十二条 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发改、科技、工信、公安等部门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确保人才智力引进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十三条 建立人才智力引进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进人才智力的补贴和奖励,市级财政2011年安排专项经费200万元,以后每年增加10%,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属各类企业引进人才智力,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经费由企业承担。对引进人才智力成绩突出的企业,各级党委、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可结合实际,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普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十一五”期间,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引进的人才,参照本办法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