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改使墨江县52年纠纷圆满调处
来源:云南网络党建普洱 发布人:普洱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5-03 15:36:09
林改使墨江县52年纠纷圆满调处
普洱市林业局
墨江县通关镇景坝村与毕库村长达52年、涉及738亩林地的林权纠纷,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下判决书前通过林改得到圆满调处。毕库村自愿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并与景坝村达成和解协议;景坝村愿意将250亩林地林木所有权无偿让给毕库村。这不仅是墨江县林改工作取得的重要突破,也是林业部门立足本职,在新形势下落实做好群众工作要求,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取得的喜人成果。
景坝村与毕库村林地所有权争议属历史遗留的疑难纠纷。两村依山傍水,紧紧相连。1957年,毕库村部分村民因没有柴山,就向景坝村的主要领导提出到属景坝村的柴山砍烧柴的要求,得到景坝村主要领导的口头同意。此后,毕库村村民一直在景坝村的柴山上砍烧柴。2006年,墨江县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落实村民的林地权属时,两村发生了林权纠纷,争议面积达738亩。当初,经村、镇、县多次调解,两村均未达成协议。2007年6月,墨江县人民政府经调查取证后以行政裁决的方式作出了《处理决定》。对此,毕库村不服,向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并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随着林改工作的推进,墨江县委、县人民政府把这一林权纠纷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一是以人为本,依靠群众。林改工作队从实践中认识到: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是调处林权纠纷的前提,争取群众支持是调处林权纠纷的条件。为此,他们采取了“三依靠”的工作思路开展工作:一是依靠当地老百姓,平等自愿协商解决林权纠纷。二是依靠当地德高望众的人员,劝导说服解决林权纠纷。三是依靠基层干部,相互配合解决林权纠纷。“三依靠”的做法,为调处林权纠纷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是加强宣传,细致工作。林改开始后,林改工作队利用会议、广播、宣传车等形式向村组群众广泛宣传调处林权纠纷的政策法规和林改工作的意义、目的做法,使纠纷调处人员、农民群众掌握和熟知有关政策法规和方法程序。对疑难问题,林改工作队员提前介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走访老年人、老干部,深入实地了解产生纠纷的原因。调处中,林改工作队员与当事人促膝交谈,采取以诚待人、以理服人,以心换心、换位思考等办法,从双方解决矛盾纠纷的愿望着手,加强沟通、缩小分歧;在双方主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协商解决林权纠纷。广泛的宣传和过细的工作,使广大林农的政策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最大限度地争取了群众的支持,推进了林权纠纷的调处工作。
三是尊重历史,注重证据。在调处中,林改工作队员深入现场踏查,查找历史见证人;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摸清纠纷形成的原因;注意工作方法,防止矛盾激化;健全调处记录、权源证明等资料档案,在资料的采集、整理和录入等关键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做好资料的核对和归档,做到账、表、图、证四相符。上述做法,确保了林权纠纷的调处质量。
四是严格程序,因案施策。调处争议时,林改工作队要求争议双方必须提交调处申请和相关权利依据,再由村组先进行调处,做好调处记录。对达成共识的,由争议双方签字认可,下达书面调解书;对未达成协议或者对林权争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由调处机构将相关资料和调处意见及林权裁决书送达争议人,争议人凭调处意见和裁决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请上一级政府机构调处或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争议双方证据不清、四至不祥的,在做好双方思想工作的同时,维持原定界线不变,林地管理维持现状。对仍有争议的,按照《森林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双方讲明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采伐有争议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待条件成熟后再予以调处。严格的工作程序,为林权纠纷的调处开启了方便之门。
林改工作组用近3年的时间,开展耐心细致的调处工作,景坝村与毕库村的林权纠纷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昔日对立的山村出现了和谐宁静的新围氛。通过调处景坝村与毕库村的林权纠纷,林改工作队员深刻地体会到: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和谐发展是开展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法理并重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根本方法。在化解矛盾纠纷的群众工作过程中,应尽量减少一些“法不容情”,多一些“情理交融”;少一些“唇枪舌箭”,多一些“和风细雨”;少一些“对簿公堂”,多一些“调解疏导”,共同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