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茅区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1-07-06 10:52:37 点击率:121
思茅区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云南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云厅字[2009]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管理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考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组织。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根据考生的成绩,按要求进行考察,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区委组织部由一名副部长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具体工作岗位,是中共正式党员的高校毕业生由乡(镇)党委任为村党组织书记助理,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任为村委会主任助理,是共青团员的可以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
第五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为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政治思想和工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负责对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日常服务工作进行监督,进行经常性检查和考评;每年召开一次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座谈会;对选聘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并将情况上报。区选聘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召开一次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代表座谈会。
第六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要认真履行合同、岗位职责和义务,自觉服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参与村党组织、村委会的各项工作;
(二)参与村级青年、共青团、青少年、妇女、科技等工作;
(三)熟悉、了解农村基层情况,学习掌握农村工作、群众工作基本方法,宣传落实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
(四)发挥知识、专业、能力特长,在新农村建设中创业创新;
(五)总结宣传基层干部群众发展生产的好经验、好做法,普及农村科技、法律知识,加强农村信息交流;
(六)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组织、村委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聘用关系
第七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限为3 年。聘用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经双向选择继续聘任,连续聘用不超过2 个聘期。不再续聘的,自主创业或自主择业。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必须在聘任职位工作,其他机构不得借调使用。
第八条 聘用合同订立后,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党、团组织关系按有关转接程序转至任职村的党、团组织,并参加组织生活。户口原则上转至区人才服务机构,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聘用期满后,根据流向,可在区内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工作单位或工作地迁移落户,也可转回大学毕业前的户籍所在地,具体由公安机关予以办理。
第九条 服务满2年后报考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高校研究生,被录用、聘用或录取的,可以解除合同关系。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日常管理,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协助乡镇党委、政府落实日常管理,提供工作、食宿条件。生活费用原则由选聘生自理。
第十一条 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岗位职责、工作制度、纪律规定、考勤记录、工作记实等日常管理制度。原则上每周工作5天或每月工作不少于22天。上班期间因病因事需书面请假, 3天以下由各村批准,3天以上须报经乡(镇)党委批准;5天以上须经乡党委批准后报区委组织部备案;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事假超过15天的不得参加评优。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不再继续选聘。
第十二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在工作期间受伤,按照《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聘用合同》相关规定执行;因公出差发生的差旅费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村干部的执行。
第十三条 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工作,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和《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通过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当选后其待遇可就高的一边执行,聘用期满后解除合同可继续担任选举产生的职务。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 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届满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乡镇负责实施,考核结果报区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结合职责任务和实际工作进行,以工作日志、考勤登记、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实绩登记及每月每季工作小结等形式,真实记录平时工作表现。村和乡镇要定期评鉴并提出改进意见。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依据。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以工作业绩为重点,采取自我评价、党员评议或村民代表评议、村党总支(支部)评鉴、乡镇党委审定相结合的方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对适应性、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勤奋程度、工作业绩、廉洁情况等内容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 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考核人数的20 %。考核情况填写《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年度考核记录表》。
第十七条 聘期届满考核在临近聘期届满前一个月完成。依据各年度考核结果,对聘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填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鉴定表》。
第十八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在聘用岗位上工作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可推荐参加区级以上先进个人评选,被评为各级先进个人的,在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和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时,按规定给予加分。全区每3 年组织开展一次选聘到村任职优秀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成果、优秀调研成果评选表彰活动,对优胜者给予表彰奖励,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同等条件优先录用和聘用。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2年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再继续选聘。
第十九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违反合同约定和纪律,尚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警告、记过处分。情节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较大的,解除合同且3 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1.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年度考核记录表
2.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聘用期满鉴定表
附1: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年度考核记录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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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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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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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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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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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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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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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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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聘用合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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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年度 |
第 年 |
考核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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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 的主 要工 作及 自我 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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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 代表 评议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村党 组织 或村 委会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乡党 委或 政府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本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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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聘用期满鉴定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
民 族 |
|
籍 贯 |
|
身份证号 |
| |||||
政治面貌 |
|
聘用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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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聘用合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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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果 |
第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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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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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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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总结 自我 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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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 代表 评议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村党 组织 或村 委会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乡党 委或 政府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级 组织 人事 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本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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